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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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水台镇熊坤玉养殖场(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你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5321MAETAGB581
经营者:熊坤玉
住址:新兴县水台镇奄村牛岗坪(XXX房屋)
2025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位于新兴县水台镇奄村新合牛岗坪的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从事肉鸭养殖建设项目,配套建有集污池、发酵床等污染防治设施,现存栏白鸭20000只,属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不设污水排放口,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序号一、畜牧业03,行业类别:家禽饲养032”的有关要求,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应当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但检查当时你单位未能提供排污登记表。
2025年8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2025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改〔2025〕22号),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三日内,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
2025年10月9日,执法人员查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你单位已于2025年8月19日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编号:92445321MAETAGB581001W)。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8月11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检查(调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13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陈XX的调查询问情况;
3.2025年8月13日由陈XX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肉鸭养殖场经营者的身份;
4.2025年8月13日陈XX提供的《租赁合同》等复印件,证实陈XX老婆(熊XX)承租位于新兴县水台镇奄村新合牛岗坪的场地从事肉鸭养殖;
5.2025年8月13日陈XX提供的《欠条》(进苗单)复印件,证实陈XX于2025年7月21日、7月30日,共进白鸭苗21600只;
6.2025年8月22日陈X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经营主体;
7.你单位排污登记表信息查询截图说明,证实你单位已于2025年8月19日填报登记排污登记表;
8.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关于“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5〕22号),告知了你单位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于 2025 年10月22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云浮日报2025年10月23日刊登了你单位的《公开道歉承诺书》。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第四十三点§8.43裁量标准: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罚款为2万元以下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关于“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确定”的规定,你公司违法情节为一般。同时,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和《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二点第二项关于“除第(一)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降低50%的处罚金额”的规定,并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情节及整改情况,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单位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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