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 移动版
当前位置:首页 > 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门户网站 > 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5〕25号

发布时间:2025-12-11 14:22 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

练显飞(新兴县河头镇湾中村练显飞肉鸡养殖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你”):

    经营者:练显飞

    身份证件号码:44282819XXXX23XXXX

    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洞口水运XXXXX宿舍

    2025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位于新兴县河头镇湾中村委小洞村的你肉鸡养殖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你从事肉鸡养殖,总投资约300万元,总占地面积4731.74平方米,主要生产设施有鸡舍4栋、饲料房4个、宿舍2间及配套集污塘一个(约4亩)。现场检查时,你养殖项目正在养殖,存栏肉鸡27363只,集污塘内污水发黑,有异味,塘面东侧积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集污塘废水通过集污塘西南侧设置的潜水抽水泵经PVC排水管排到排水渠,后经小溪最后流入新兴江;外排废水呈浅灰色,有明显臭味。现场新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集污塘西南侧的PVC管道污水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取样监测。执法人员现场责令你停止外排养殖废水。

    2025年9月15日,我局取得《新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25)第0902号]》,监测结果显示:该污水排放口排放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576mg/L、184mg/L、34.1mg/L。

    2025年9月17日,我局对你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涉嫌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2025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送达《检测结果告知书》(云环(新兴)检告〔2025〕3号),告知检测结果。同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改〔2025〕24号),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后,拆除违规设置的暗管。

    2025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项目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养殖项目正在养殖,已抽出集污塘西南侧设置的潜水抽水泵,已拆除原连接到南侧山边排水渠的PVC排水管,未发现集污塘废水流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9月10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项目的现场检查和新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养殖项目集污塘西南侧PVC管道外排废水取样监测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都《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10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的调查询问情况及偷排养殖废水情况;

    3.2025年9月15日新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25)第0902号],证实你养殖项目集污塘西南侧的PVC管道污水排放口排放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排放浓度分别为576mg/L、184mg/L、34.1mg/L;

    4.2025年9月10日你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养殖项目经营者的身份;

    5.2025年9月10日你提供的《云浮市新兴县设施农业用地审批信息表》(河头镇设施农用〔2022〕44号)复印件,证实你承包了新兴县河头镇湾中村委小洞村一地块开展肉鸡养殖活动;

    6.2025年9月10日你提供的《XX服务部领苗通知单》复印件两份,证实你养殖项目于2025年7月9日、2025年7月10日领养鸡苗;

    7.2025年9月10日你提供的《XX服务部自助领料单》(单据编号:LZFWFW202509080042A,领料日期:2025年9月8日)复印件,证实你养殖项目肉鸡存栏数量;

    8.2025年9月10日你提供的《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肉鸡饲养管理记录表》(表单号:WS-QR-15-06A)三份、《采样单》(编号:2032947、2032471)一份,证实你养殖项目肉鸡养殖情况;

9.《检测结果告知书》(云环(新兴)检告〔2025〕3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8日告知你检测结果;

    10.《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改〔2025〕24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8日责令你立即改正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1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10月20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项目进行复查,并证实你已抽出集污塘西南侧设置的潜水抽水泵并拆除原连接到南侧山边排水渠的PVC排水管,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12.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实我局对你养殖项目的现场检查情况、新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在你的现场见证下对该养殖项目集污塘西南侧PVC管道外排废水取样监测情况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5〕23号),告知了你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在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期限内无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八点§2.8.1裁量标准,裁量如下:

    一是裁量起点,裁量权重为10%;

    二是行为表现形式,为“偷排”,裁量权重为20%;

    三是排污情况,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为0%;

    四是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为0%;

    五是整改情况,为“限期内改正”,裁量权重为0%;

    六是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天以下”,裁量权重为0%;

    七是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1次”,裁量权重为0%。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计算自由裁量百分值总和(10+20+0+0+0+0+0)%=3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20+0+0+0+0+0)%×100 万=30万元。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关于本网 | 联系我们 | 隐私声明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新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网站标识码 4453210026   ICP备案号: 粤ICP备12036698号

主办: 新兴县人民政府    承办: 新兴县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粤公网安备44532102445329号

新媒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