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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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宝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30019582798X5
法定代表人:蔡锦锐
经营场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洞口工业开发区
2025年11月12日,我局对位于新兴县洞口工业开发区的你司进行现场检查。
你司主要从事不锈钢复合底煲生产销售项目,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不锈钢板材)→开料→冲压→清洗→钎焊→抛光→砂光(喷漆)→包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喷淋废水、清洗废水等,配套建有50m3/d 自建废水处理设施一套。
你司当日正在生产,现场检查发现抛光工序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第三个开关门(西北至东南方向)位置有喷淋废水溢出,外排废水量约1立方米,废水沿着厂内道路经雨水管地漏口通过东北边雨水排放口(DW001)排入厂界外东北侧沟渠,外排废水呈深灰色,最后汇入新兴江;产生的清洗废水流入自建废水处理设施的地埋PVC白色管道,该管道存在破损现象,部分清洗废水经破损位置流入地埋雨水管道,最后分别通过东北方向雨水排放口(DW002、DW003)排入至厂界外东北侧沟渠,最后汇入新兴江,总外排废水约7立方米。现场新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雨水排放口(DW001、DW002、DW003)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
2025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司进行复查,检查时清洗工序已停产,其余工序正常生产,抛光工序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第三个开关门(西北至东南方向)左下角墙角破损位置已修补,现场未发现喷淋废水向外溢出,东北方向的雨水排放口(DW001)无废水向外排放。因清洗工序停产,无清洗废水产生,东北方向的雨水排放口(DW002)未发现废水向外排放。
2025年11月17日我局取得《新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25)第1102号]》,结果显示:1.雨水排放口(DW001)排放的水污染物浓度为:化学需氧量3470mg/L、氨氮19.4mg/L、总磷3.02mg/L,分别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化学需氧量90mg/L、氨氮10mg/L、总磷0.5mg/L)的37.55倍、0.94倍、5.04倍;2.雨水排放口(DW002)排放的水污染物浓度为:化学需氧量188mg/L、氨氮9.27mg/L、总磷0.62mg/L,其中化学需氧量、总磷浓度分别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化学需氧量90mg/L、总磷0.5mg/L)的1.08倍、0.24倍。
2025年11月18日,我局对你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2025年11月18日,我局向你司送达《检测结果告知书》(云环(新兴)检告〔2025〕4号),告知你司检测结果。2025年11月19日向你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改〔2025〕25号),责令你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26日,我局对你司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司抛光工序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第三个开关门已全部用水泥进行封堵,清洗废水流入废水处理设施的地埋PVC白色管道已修补,雨水排放口(DW001、DW002)无废水向外排放。
以上事实, 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11月12日、11月13、11月26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广东省宝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外排废水取样监测情况及复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1月18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司行政经理王X的调查询问情况;
3.2025年11月17日新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25)第1102号],证实你司:(1)雨水排放口(DW001)排放的水污染物浓度为:化学需氧量3470mg/L、氨氮19.4mg/L、总磷3.02mg/L,分别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化学需氧量90mg/L、氨氮10mg/L、总磷0.5mg/L)的37.55倍、0.94倍、5.04倍;(2)雨水排放口(DW002)排放的水污染物浓度为:化学需氧量188mg/L、氨氮9.27mg/L、总磷0.62mg/L,其中化学需氧量、总磷浓度分别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化学需氧量90mg/L、总磷0.5mg/L)的1.08倍、0.24倍;
4.2025年11月12日由你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司的经营主体;
5.2025年11月12日由你司提供的王X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实你司行政经理王X的身份;
6.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检测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已告知你司2025年11月12日当天外排废水的相关检测结果;
7.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5年11月12日、11月13、11月26日),证实我局相关检查情况;
8.《监测委托书》《监测报告发放记录》和《污染源废水采样及现场监测原始记录表》等采样监测分析资料复印件1份,证实委托开展废水监测和监测分析过程。
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1日向你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5〕24号),告知了你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司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司于 2025 年12月16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云浮日报2025年12月20日刊登了你司的《公开道歉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七点第一小点§2.7.1裁量标准,裁量如下:
一是裁量起点裁量权重7%。
二是超标因子数目,为“3个”,裁量权重8%。
三是排污情况,为“排放 B 类水污染物”,裁量权重0%。
四是排放口所在区域,该公司废水排放口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
五是废水日排放量,废水日排放量为“50 吨以下”,裁量权重0%。
六是超标情况,该单位雨水排放口(DW001)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化学需氧量90mg/L)的37.55倍,违法程度为“超标 20 倍以上或超量 80%以上”,裁量权重23%。
七是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违法程度为“1 次”,裁量权重0%。
综上,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计算自由裁量百分值总和7%+8%+23%=38%。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38%×100 万=38万元。
同时,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和《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二点第二项关于“除第(一)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降低50%的处罚金额”的规定,根据你司违法行为、情节及整改情况,经我局案审会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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