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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6〕1号

发布时间:2026-03-04 16:20 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

罗东浩(新兴县六祖镇罗东浩牛蛙养殖场经营者)(以下简称“你”):

    身份证件号码 :445221XXXXXXXX531X

    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埔田住址镇金东岭村宫前XXX号

    2025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新兴县六祖镇西睦社区水湄村一队岗尾垌含面的你牛蛙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你承租了现场内76个牛蛙养殖池开展养殖,主要养殖形式为外购牛蛙苗,投料养殖后外销,养殖过程采用流动水(活水)养殖模式,一边牛蛙养殖池注入河水,一边排出池内养殖水体。牛蛙养殖池废水经排水沟统一排入该养殖场鱼塘,鱼塘背面设置有两处塑料排放口(东侧直径15厘米白色塑料管、西侧直径30厘米黑色螺纹管),养殖废水经西侧直径30厘米黑色螺纹管排放口排入船岗河水湄村段。新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

    2026年1月4日,我局对你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在新兴县六祖镇西睦社区水湄村一队岗尾垌含面地块从事牛蛙养殖活动,未按照规定报批或提交有关排污口设置文件,擅自设置排污口,并通过排污口排放养殖废水。

    2026年1月5日,我局向你送达《检测结果告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立即拆除违规设置的排污口。

    2026年1月22日,我局对你场进行复查,发现你场已停止养殖,牛蛙已全部出栏,已对鱼塘西侧的黑色螺纹管废水排放口进行拆除,现场无废水向外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12月30日、2026年1月22日)和《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2025年12月30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场的现场检查和排污口外排废水取样监测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2月30日一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调查询问情况;

    3.2026年1月4日新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26)第0101号],证实你场鱼塘废水排污口排放的水污染物情况;

    4.2025年12月30日你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新兴县六祖镇西睦社区水湄村一队岗尾垌含面的牛蛙养殖场经营者的身份;

    5.《检测结果告知书》(云环(新兴)检告〔2026〕1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已告知你场鱼塘废水排污口排放的水污染物情况;

     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改〔2026〕1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已责令你立即拆除违规设置的排污口;

    7.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2月30日1份6页、2026年1月22日1份2页),证实现场检查和调查情况。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设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入河排污口,应当在入河排污口设置前,向所在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五条第一款关于“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6〕1号),告知了你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于 2026 年2月4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云浮日报2026年2月6日刊登了你的《公开道歉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关于“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十一点§2.11裁量标准进行裁量,违法程度“限期内拆除”,排污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排污情况“有排污”,罚款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有关规定,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同时,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和《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二点第二项关于“除第(一)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降低50%的处罚金额”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情节及整改情况,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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