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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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杰虹(新兴县稔村镇坝塘村陈杰虹养殖场经营者)(以下简称“你”):
身份证件号码 :441228XXXXXXXX1310
经营者:陈杰虹
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簕竹镇云龙村委云龙南禾坑尾村XX号
2026年1月7日、1月8日、1月19日,我局对你位于新兴县稔村镇坝塘村村委坝塘村黄XX经营的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占地面积约5亩,主要设置生产区、生活区、粪污处理区、鱼塘(3个),其中猪舍5栋,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设计年出栏生猪规模1200头,配套建成污染治理设施一套,包括砖砌集污池、发酵棚、固液分离机等,设施之间通过水泥渠道+PVC管道连接。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集污池未能收集猪舍产生的粪污,未能正常运行发酵棚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
2026年1月14日,我局对你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你从事生猪规模养殖活动,在2025年10月至2025年12月养殖期间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没有正常运行使用。
2026年1月19日,我局向你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责改〔2026〕2号),责令立即改正畜禽养殖场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养殖场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并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依法依规处理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
2026年2月4日,我局对你进行复查,你养殖场发酵棚可正常使用,现场未发现养殖废水向外环境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1月7日、2月4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的现场检查(调查)情况及你养殖场整改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两份(2026年1月8日、1月19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的调查询问情况;
3.2026年1月8日你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养殖场经营者的身份;
4.2026年1月8日你提供的《养殖场租赁合同》复印件,证实你承包了新兴县稔村镇坝塘村村委坝塘村黄XX的养殖场开展肉猪养殖活动;
5.2026年1月8日你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44453210000006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hb445300500007868Q001W)复印件,证实你养殖场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6.2026年1月9日你提供的《检疫单》电子截图,证实你养殖场于2025年7月16日入猪苗600头养殖;
7.2026年1月9日你提供的《XXXX服务部肉猪销售发货单》复印件,四页8份,证实你养殖场于2025年12月22日-23日出栏肉猪584头;
8.《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责改〔2026〕2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责令你场立即改正畜禽养殖场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养殖场已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9.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我局对你场检查情况。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1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6〕6号),告知了你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于 2026 年2月12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云浮日报2026年3月1日刊登了你的《公开道歉承诺书》。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自由裁量,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确定。同时,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和《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二点第二项关于“除第(一)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降低50%的处罚金额”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情节及整改情况,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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