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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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稔村镇赵冠平养猪场(以下简称“你场”):
注册号 :445321600073568
经营者:赵冠平
住址:新兴县稔村镇芦村高村果场
2025年11月19日,我局对你场进行现场检查。你场从事生猪、肉鸭、肉鹅养殖活动,总占地面积约1709亩,其中山地约1209亩,鱼塘500亩,建设有大小养殖栏舍共45栋,栏舍面积约2.2万平方米。在养猪舍17栋,猪舍建筑总面积约8500平方米,饲料塔17个、宿舍1座及配套设施,现生猪存栏约7000头,肉鹅存栏约7000只。养猪场配套建成生猪畜禽粪污处理设施:粪污收集池1个(长*宽*深=15米*10米*2.5米),压榨废水收集池1个(长*宽*深=20米*4米*1.5米),反冲洗滚筒微滤分离机1台,叠螺式废水回收机1台,废水沉淀池,工艺为:畜禽粪污-粪污收集池贮存-固液分离-叠螺机压榨-农业利用。
2025年12月9日,我局对你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你从事畜禽养殖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
2025年12月12日,我局向你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责改〔2025〕27号),责令立即改正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2月6日,我局对你场进行复查。养殖场已清空,未发现有生猪、肉鹅存栏。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19日、2026年2月6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证明养猪场基本情况、养殖和粪污处理设施情况及其整改情况;
2.2025年12月5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养猪场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以及养猪场建设情况;
3.2025年11月19日你提供的新兴县稔村镇赵XX养猪场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养猪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4.2025年11月19日你提供的《高村果园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养猪场经营场所情况;
5.2025年12月1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证明养猪场曾在2018年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6.2025年12月1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取的2023年-2025年赵XX养殖场生猪入苗汇总表和商品猪出栏汇总表各1份,证明养猪场2023年-2025年期间生猪养殖情况;
7.2025年11月19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协助调查函》,证明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向新兴县农业农村局调查养殖场情况;
8.2025年11月24日新兴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关于协助提供赵冠平养殖场情况复函》1份,证明养猪场2023年-2025年期间肉猪、肉鸭入苗、出栏情况;
9.2025年12月1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P4),证明养猪场的畜禽养殖项目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10.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取证照片(2025年11月19日1份9页、2025年12月5日1份1页、2026年2月6日1份2页),证明养猪场目前建设使用和畜禽养殖、配合调查及其整改等情况;
11.2025年12月10日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责改〔2025〕27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依法责令你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12日向你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6〕5号),告知了你场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场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你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你场于 2026 年2月26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云浮日报2026年2月28日刊登了你单位《公开道歉承诺书》。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八点§1.8 裁量标准进行裁量,因你场为个人经营的个体户,不适用双罚制,只对你场进行处罚。其中裁量起点,对单位限期内改正20%,项目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类但未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11%,对单位累加裁量权重百分值总和为36%,计算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36万元。同时,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和《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二点第二项关于“除第(一)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降低50%的处罚金额”的规定,由于降低后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金额,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情节及整改情况,经我局案审会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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