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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6〕7号

发布时间:2026-03-09 16:49 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

广东省蓝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润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MAC0DBM77F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下坪村白石坑(新兴县金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厂房 F)

    根据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移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的函》,2025年11月21日,我局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经营固体废物治理、危险废物经营等,建成铝灰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占地面积 40000m2,建筑面积 20935m2,主要建筑物有一栋单层厂房、一栋 3 层办公宿舍楼。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检查发现,你公司租用原项目外东北面约 50 米处现成一栋一层铁皮厂房新建一个铝灰渣仓库,仓库内贮存约9000 吨铝灰渣。

    2025年12月9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公司未依法报批新建的铝灰渣贮存仓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或使用。

    2025年12月11日,我局向你公司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责改〔2025〕26 号),责令立即停止建设铝灰渣贮存仓库建设项目。

    2026年2月4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复查。发现你公司新建的铝灰仓库项目已停止使用,仓库内已没有贮存铝灰渣,现场仅为一空置的厂房。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4 份,证明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 份,证明对你公司调查情况;

    3.你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其员工身份证、工作证明、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和询问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4.你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新租用厂房及租金情况;

    5.你公司提供的《关于我司生产经营台账及环保管理问题的自查与整改报告》,《蓝昌环保公司生产物料汇总数据》,证明你公司新建项目情况;

    6.生态环境部《建设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节选 P26),证明铝灰渣贮存仓库项目应当报批环评文件报告表类别;

    7.你公司提供的《广东省蓝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增铝灰渣贮存仓库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清单》,证明你公司新建铝灰渣贮存仓库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

    8.《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责改〔2025〕26 号)及送达回执 ,证明我局依法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9.现场取证照片,证明对你公司现场检查、调查情况;

    10.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移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的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11.执法人员执法证据,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未依法报批新建的铝灰渣贮存仓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或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6〕7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公司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于 2026年2月28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你公司在云浮日报2026年3月4日刊登了《公开道歉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 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一点§1.1 裁量标准进行裁量,其中裁量起点 20%,建设情况投入使用阶段 15%,累加裁量权重百分值总和为 35%,计算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35%×295200元×5%=5166元。同时,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和《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二点第二项关于“除第(一)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降低50%的处罚金额”的规定,因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总投资额百分之一),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情节及整改情况,经我局案审会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伍拾贰元(¥2,95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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