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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6〕8号

发布时间:2026-03-09 16:52 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

广东省蓝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润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MAC0DBM77F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下坪村白石坑(新兴县金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厂房 F)

    根据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移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的函》,2025年11月21日,我局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经营固体废物治理、危险废物经营等,建成铝灰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占地面积 40000m2,建筑面积 20935m2,主要建筑物有一栋单层厂房、一栋 3 层办公宿舍楼。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检查发现,你公司未落实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日常运行管理和台账规定。

    12月9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公司没有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等规范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原材料危险废物铝灰渣收集入库贮存信息,自行利用铝灰数量、去向信息。

    12月11日,我局向你公司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责改〔2025〕26 号),责令立即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按照技术规范流程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等要求,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2026年2月4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复查。发现你公司已提供《危废出库/利用处置台账》《铝灰接收利用汇总表》,如实记录铝灰渣利用和库存信息。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4 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 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调查情况;

    3.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法定代表人及其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4 份,工作证明 1 份,授权委托书 2 份,证明蓝昌公司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和询问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4.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 1 份,证明你公司为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

    5.《关于广东省蓝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铝灰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广东省蓝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各 1 份,证明你公司从事危险废物铝灰综合利用项目;

    6.《关于我司生产经营台账及环保管理问题的自查与整改报告》1 份,《蓝昌环保公司生产物料汇总数据》复印件 1 份,证明你公司铝灰渣出库(领用)、自行利用和库存数量情况;

    7.《危废转移联单统计汇总(2025 年1-11 月)》《危废入库台账》各复印件 1 份,证明你公司接收铝灰渣数量,未记录原材料危险废物铝灰渣收集入库贮存信息,去向信息情况;

    8.《经营月度申报》和《危废出库/利用处置台账》复印件各 1 份,证明你公司铝灰渣自行利用实际数量与申报数据不一致情况;

    9.《关于广东省蓝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证专家技术审查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和《广东省蓝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证专家技术审查意见补充说明》(节选)复印件各1份,《承诺书》复印件 1 份,证明你公司在申请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期间上报铝灰渣自行利用和库存数量;

    10.《2025 年度进出表(盐酸)》和《2025年度进出表(铝酸钙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使用原辅材料情况进行生产情况;

    1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1 份,证明你公司应按照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信息;

    12.《危废出库/利用处置台账》《铝灰接收利用汇总表》,证明你公司如实记录铝灰渣利用和库存信息。

    1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责改〔2025〕26 号)及送达回执 1 份,证明我局依法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1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移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的函》1 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15.现场取证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查你公司情况;

    16.执法人员执法证据复印件 2 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没有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等规范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原材料危险废物铝灰渣收集入库贮存信息,自行利用铝灰数量、去向信息,违反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6〕11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公司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权利。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关于“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五条有关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情节及整改情况,经我局案审会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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