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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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蓝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润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MAC0DBM77F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下坪村白石坑(新兴县金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厂房 F)
根据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移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的函》,2025年11月21日,我局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经营固体废物治理、危险废物经营等,建成铝灰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占地面积 40000m2,建筑面积 20935m2,主要建筑物有一栋单层厂房、一栋 3层办公宿舍楼。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检查发现,你公司违规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2025年12月9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公司未核实云浮市XXXX建材有限公司和陈XX本人处理工业固体废物技术能力,未签订书面合同,违规委托云浮市XXXX建材有限公司转移处置压滤渣 316.81 吨,委托陈XX个人转移处置氯化铵喷淋废液1833吨,合计2149.81吨
2025年12月11日,我局向你公司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责改〔2025〕26 号),责令立即改正违反规定委托他人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核实接受委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单位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后方可转移处置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2月4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复查。发现你公司已与广西XXXX粉体技术有限公司、云浮XX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压滤渣委托处置合同,并增加与廉江市XXXX建材厂签订处置合同;与新兴县XXXX处理有限公司签订氯化铵废液转移处理合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4 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 份,证明个人陈XX在你公司运载氯化铵喷淋废液,转移至新兴县XXXX处理有限公司进行处置情况;
3.《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 份,证明你公司将压滤渣交由云浮市XXXX建材有限公司,氯化铵喷淋废液交由陈XX个人转移处置等情况;
4.《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 份,证明我局对陈XX不具备处置氯化铵喷淋废液的技术能力,无与你公司签订相关处置合同的调查情况;
5.《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 份,证明我局对新兴县XXXX处理有限公司无与你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处置氯化铵喷淋废液的调查情况。
6.你公司提供的广东省蓝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其员工身份证、工作证明 ,授权委托书 2 份,证明蓝昌公司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和询问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7.《关于广东省蓝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铝灰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广东省蓝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各 1 份,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类别为重点管理,产生的压滤渣和氯化铵喷淋废液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需委托处置;
8.你公司提供的《关于我司生产经营台账及环保管理问题的自查与整改报告》,《蓝昌环保公司生产物料汇总数据》,证明你公司产生压滤渣和氯化铵喷淋废液及转移、库存数量情况;
9.你公司提供的《一般工业固废台账》《渣汇总》以及相关发票、磅单、转移合同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在2025年7-11月期间转移压滤渣情况;
10.你昌公司提供的《一般工业固废月度申报数据》《一般工业固废出入库台账(氯化铵废水)》,证明你公司在2025年7-11 月期间转移氯化铵喷淋废液情况;
11.你公司提供的《关于广东省蓝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证专家技术审查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和《广东省蓝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证专家技术审查意见补充说明》,证明你公司出具说明压滤渣转移处置至广西XXXX粉体技术有限公司,氯化铵喷淋废液转移至广东XXXX科技有限公司和江门市蓬江区XXXX科技有限公司;
12.陈XX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行驶证复印件 、转账记录截图 ,证明受托人身份、运输车辆信息以及收取转运处置氯化铵喷淋废液费用;
13.新兴县XXXX处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检测报告》(2025年6-11月)复印件,证明新兴县XXXX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息,以及新兴县XXXX处理有限公司在 2025 年 6-11月期间废水达标排放;
14.你公司提供的与广西XXXX粉体技术有限公司、云浮XX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廉江市XXXX建材厂签订压滤渣委托处置合同,与新兴县XXXX处理有限公司签订氯化铵废液转移处理合同等资料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按规定签订工业固废处置合同;
1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责改〔2025〕26 号)及送达回执,证明我局依法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16.现场取证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公司情况、陈XX现场指认转运和处置氯化铵喷淋废液位置情况;
17.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移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的函》,证明案件来源;
18.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未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依法签订书面合同,违规将工业固体废物氯化铵喷淋废液和压滤渣委托他人处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6〕10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公司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于 2026年2月28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你公司在云浮日报2026年3月4日刊登了《公开道歉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 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第九点§4.9 裁量标准进行裁量,其中裁量起点 8%,涉及量 100 吨以上 25%,产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 7%,违法程度委托他人处置 10%,累加裁量权重百分值总和为 50%,计算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 万=50 万元。同时,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和《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二点第二项关于“除第(一)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降低50%的处罚金额”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情节及整改情况,经我局案审会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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