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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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日鲜禽畜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志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32159009283XK
住址:新兴县六祖镇舍丰村委会香地第三村民小组大华郎山
2025年12月15日、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从事畜禽养殖项目,设计年出栏肉鸡200万羽,2025年1-11月共出栏上市肉鸡1726645羽,应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管理。你公司共建有鸡舍18栋,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冲栏废水,配套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收集池3个(共约300立方米),废水经收集后外运作农业利用。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
2025年12月2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责改〔2025〕28号),责令立即改正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2月26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复查。你公司鸡舍已全部空栏。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12月15日、2026年2月26日),证实我局对你公司肉鸡养殖项目的现场检查情况及复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2月16日),证实我局对你公司肉鸡养殖项目的调查情况;
3.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简国强),证实你公司委托简XX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4.你公司提供的新兴县日鲜禽畜养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黄XX身份证复印件、场长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的身份;
5.你公司提供的《出租山地承包合约》复印件,证实你公司于2007年2月租用该场地从事肉鸡养殖项目;
6.你公司提供的《日鲜公司放牛地养殖场2025年月上市1-11月进苗数量表》、《日鲜公司放牛地养殖场2025年月上市1-11月上市毛鸡数量表》复印件,证实你公司肉鸡养殖、出栏规模;
7.你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及报审服务合同》复印件,证实你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委托广东XXXX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8.现场取证照片,证实我局对你公司的检查、调查情况;
9.《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责改〔2025〕28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依法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6〕12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公司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于 2026年3月10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你公司在云浮日报2026年3月13日刊登了《公开道歉承诺书》。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八点§1.8 裁量标准进行裁量,其中裁量起点,对单位限期内改正20%,项目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类但未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11%,对单位累加裁量权重百分值总和为36%,计算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36万元。同时,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和《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二点第二项关于“除第(一)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降低50%的处罚金额”的规定,因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情节及整改情况,经我局案审会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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