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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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益利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润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669824052E
地址:新兴县稔村镇布辰村委S113线东侧工业区
2026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经营建筑陶瓷制品加工制造,建成年产渗花砖220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现有3条建筑陶瓷生产线;主要生产工艺:陶瓷原料-球磨-过筛除铁-均化-喷雾干燥制粉-陈腐-成型压砖-烧成-成品;煤气燃料制备煤气生产过程中产生煤焦油、酚水、煤焦油渣、酚水渣等危险废物。但你公司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直接将煤焦油渣危险废物回用于喷雾塔焚烧,进行厂内综合利用处理,不符合环评文件备案意见关于煤焦油渣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的要求。
3月24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煤焦油渣危险废物(液)处理服务合同》(合同期限2026年3月13日至2027年3月12日)。
3月31日,我局向你公司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责改〔2026〕1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3月17日、24日、31日共3份),证实我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3月17日、24日、31日共3份),证实我局对你公司调查询问情况;
3.2026年3月17日、24日、31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及其员工身份证复印件4份,工作证明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和询问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4.2026年3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关于同意新兴金益利陶瓷有限公司年产瓷砖120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备案的意见》(新环建备〔2013〕2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产生的煤焦油、煤焦油渣处置要求;
5.2026年3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产生煤焦油等危险废物;
6.2026年3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广东金益利陶瓷有限公司2025年车间成品产量统计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2025年期间生产情况;
7.2026年3月27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提取的《产废月度申报-按详细种类》1份,证明你公司2025年产生的煤焦油数量;
8.2026年3月31日你公司提供的《煤、产生焦油、酚水统计》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2025年用煤量和焦油、酚水产生量;
9.2026年3月27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提取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产生的煤焦油渣属于危险废物;
10.2026年3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广东金益利陶瓷有限公司关于国家环保检查提出问题的回复》1份,证明你公司未将煤焦油渣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
11.2026年3月24日你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液)处理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机构处置煤焦油渣;
12.2026年3月31日你公司提供的《广东金益利陶瓷有限公司关于焦油渣处理处置情况的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将煤焦油渣回用于喷雾塔进行焚烧利用;
13.2026年3月30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责改〔2026〕11号)及送达回执1份,证明我局依法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14.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取证照片(2026年3月17日1份4页、3月24日1份3页、3月31日1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公司情况;
15.执法人员执法证据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使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煤焦油渣,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关于“禁止下列污染环境的行为:(二)使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6〕16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公司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没有提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
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关于“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使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 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第三十四点§4.34 裁量标准进行裁量:废物类别危险废物,已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对单位罚款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有关规定,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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