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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6〕18号

发布时间:2026-05-13 09:54 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

广东志昇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MADBHT8E8X

    地址:新兴县水台镇良田村民委员会良田村民小组水几塘山(良田村民小组房屋之三首层)

    2026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从事瓷质地板砖生产销售,建成3条地板砖生产线,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采购及检验→称重配料→球磨→过筛除铁→均化(15h)→喷雾干燥制粉→陈腐→密封皮带输送→成型压砖(干压法)→干燥窑→印花→辊道窑烧成→半成品→检验→入库,煤气燃料制备煤气生产过程中产生煤焦油、酚水、煤焦油渣等危险废物。但你公司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直接将煤焦油渣危险废物回用于喷雾塔焚烧,进行厂内综合利用处理,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煤焦油渣自行贮存,委托处置的规定。

    3月18日,你公司提供了《危险废物(液)处理服务合同》复印件,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机构处置煤焦油渣。

    4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责改〔2026〕15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3月18日、27日共2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3月18日、27日共2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调查询问情况;

    3.2026年3月18日、31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及其员工身份证复印件2份,工作证明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和询问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4.2026年3月18日你公司提供的《关于同意新兴县XX陶瓷有限公司年产瓷砖60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新环建备(2013)7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办理环评手续;

    5.2026年3月18日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排放煤焦油等危险废物及煤焦油渣处置要求;

    6.2026年3月18日你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液)处理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机构处置煤焦油渣;

    7.2026年3月31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提取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产生的煤焦油渣属于危险废物;

    8.2026年3月31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登录广东省固体废物云申报系统查询你公司2025年转移危险废物截图1份,证实你公司2025年未转移危险废物煤焦油渣;

    9.2026年4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广东志昇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煤焦油渣处理处置情况的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将煤焦油渣回用于喷雾塔进行焚烧利用,未将煤焦油渣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

    10.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责改〔2026〕15号)及送达回执1份,以上证据由我局于2026年4月1日制作并于2026年4月2日送达,证明我局依法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1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取证照片(2026年3月18日1份2页、3月27日1份4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公司情况;

    12.执法人员执法证据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使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煤焦油渣,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关于“禁止下列污染环境的行为:(二)使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6〕18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公司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没有提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

    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关于“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使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 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第三十四点§4.34 裁量标准进行裁量:废物类别危险废物,已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对单位罚款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有关规定,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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