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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6〕21号

发布时间:2026-05-13 10:03 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

云浮山 青水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遂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075111223Y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166号2楼(仅限办公)

    2026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3月17日,我局对广东金益利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益利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金益利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存在异常,流速偏大导致排放量不符合正常生产情况。经调查发现,你公司2021年至今负责金益利公司自动监测设备设施运维服务,包括设备安装、以及日常巡检、维护保养等日常运行管理。

    2026年4月3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调查发现,你公司在运维XXX公司自动监测设备设施期间,脱硫塔(辊道窑废气排放口)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没有开展流速CMS定期校准和校验,在2025年10月温压流一体机维修后亦未按照要求对仪器进行校准检查,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4月9日,我局对你公司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责改〔2026〕17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自动监测设施运维服务,确保流速 CMS符合技术指标要求。

    4月9日,你公司递交了《BLA-800型(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检测报告》(包含BLA-PTV-100型号流速测量仪)和相应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表明2026年3月25日更换的温压流一体机符合技术要求,已落实整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3月31日共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3月31日共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调查询问情况;

    3.2026年3月31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

    4.2026年3月31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你公司经理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5.2026年3月17日XXX公司提供的《广东XXX陶瓷有限公司关于国家环保检查提出问题的回复》《广东XXX陶瓷有限公司每月用电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复印件各1份,证明XXX公司2025年第四季度脱硫塔(辊道窑废气排放口)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烟气月平均流速3-7米/秒,高于其他月份;

    6.2026年3月31日你公司提供的《运维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XXX公司委托你公司开展污染物自动监测设施运维服务,并约定由你公司负责自动监测设施设备安装,以及日常巡检、维护保养等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7.2026年3月31日、4月1日你公司提供的《零点漂移、量程漂移校准记录表》(2025年10月15日、22日、30日共3页)和颗粒物、氧气、气态污染物等CEMS零点和量程漂移检测表(共7页)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没有记录脱硫塔(辊道窑废气排放口)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流速CMS定期校准、校验信息;

    8.2026年3月31日你公司提供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异常处理、故障维修记录单》(2025年9月27日、10月15日,2026年3月25日共3页)《销售合同》(含产品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脱硫塔(辊道窑废气排放口)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温压流一体机返厂维修后重新安装使用,并于2026年3月25日更换温压流一体机;

    9.2026年4月3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提取的《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1份,证明流速CMS定期校准、检验,仪器维修后需进行校准检查等日常运行质量保证要求的技术规范;

    10.2026年4月3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提取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各1份,证明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器设备(包括流速)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属于环境保护设施;

    11.2026年3月31日、4月1日你公司提供的《在线监测设备操作使用注意事项和维护规程》《在线监测设备定期校验制度》《在线监测设备故障预防与处置制度》《在线监测设备操作岗位职责》,以及《自动监控仪器CEMS运行维护日常巡检表》和你公司员工污染源自动监测运维培训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日常运维工作要求和日常巡检工作情况;

    12.2026年4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检测报告(总站质(认)字No.2024-225)》和《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BLA-800型(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包含BLA-PTV-100型号流速测量仪)产品检测合格;

    13.2026年4月8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责改〔2026〕17号)及送达回执1份,证明我局依法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14.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取证照片(2026年3月31日1份6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公司情况;

    15.执法人员执法证据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受广东XXX陶瓷有限公司委托负责运营污染物自动监测设施,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要求,对流速CMS开展定期校准、校验,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运营其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6〕17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公司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于 2026年4月22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你公司在云浮日报2026年4月29日刊登了《公开道歉承诺书》。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受委托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或者在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受委托单位在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 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二十八点§2.28 裁量标准进行裁量: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有关规定,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同时,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和《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二点第二项关于“除第(一)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降低50%的处罚金额”的规定,由于降低后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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