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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6〕23号

发布时间:2026-05-15 09:27 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

新兴浩荣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荣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321749990202P

    地址:新兴县稔村工业园(即布夏村委会坑仔山)

    2026年3月13日、14日、16日、24日、25日,我局到达位于新兴县稔村工业园(即布夏村委会坑仔山)的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经营钽铌矿石(钽铌铁合金)处理加工项目,主要生产工艺主要为:①氧化铌生产采用钽铌矿研磨→分解浸出→萃取除杂→中和沉淀→洗氟→烘干→煅烧→包装入库,②氟钽酸钾生产采用钽铌矿研磨→分解浸出→萃取除杂分离→转化→结晶→离心过滤→烘干→包装入库等。检查发现,你公司氟盐试验车间产生的废水经厂内雨水沟排向厂界外排水渠(以下称生产设施旁雨水沟),最终排向厂对面荒地,现场广东省云浮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生产设施旁雨水沟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

    2026年3月26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公司在经营期间对氟盐试验车间进行了清洗,产生的清洗废水未进入厂内配套的碱性废水处理系统处理,直接进入到厂内雨水沟,经厂界外排水渠(即生产设施旁雨水沟),汇入厂界外公路边排水渠,最终排向厂对面荒地。根据《广东省云浮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报告编号:BW-20260303),生产设施旁雨水沟水污染物为:pH7.0、化学需氧量62mg/L、氨氮8.41×10²mg/L、总磷0.04mg/L、汞0.00006mg/L、铁0.910mg/L、镍0.208mg/L、铜4.35×10-2mg/L、锌5.66×10-2mg/L、砷5.52×10-2mg/L、镉3.00×10-4mg/L、铅4.82×10-3mg/L、锰12.6mg/L、硒2.34×10-3mg/L,其中氨氮、锰排放浓度分别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氨氮10mg/L、锰2mg/L)的83.1倍、5.3倍。同时,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的公告,其中“镉及镉化合物”“铅及铅化合物”“砷及砷化合物”属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你公司实施了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3月2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责改〔2026〕9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4月8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复查,你公司已停产,氟盐试验车间西南方向地面积存的废水已全部清理,无发现废水外排到厂界外排水渠(即生产设施旁雨水沟)。

    以上事实, 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3月13日、3月14日、3月16日、3月24日、4月6日),证实我局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和广东省云浮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外排废水的采样监测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3月16日、25日),证实我局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谭荣才及氟盐试验车间环保负责人覃XX的调查询问情况;

    3.2026年3月18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谭荣才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氟盐试验车间环保负责人覃XX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氟盐试验车间环保负责人身份;

    4.2026年3月18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谭荣才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经营主体;

    5.2026年3月25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谭荣才提供的《新兴县浩荣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钽铌矿石(钽铌铁合金)处理加工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复印件P64、P96、P174摘页,证实你公司地面冲洗水需进入碱性废水处理系统集中处理;

    6.2026年3月18日广东省云浮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报告编号:BW-20260303),证实你公司排放到生产设施旁雨水沟水污染物浓度为:pH7.0、化学需氧量62mg/L、氨 8.41×102mg/L、总磷0.04mg/L、汞0.00006mg/L、铁0.910mg/L、镍 0.208mg/L、铜4.35×10-2mg/L、锌5.66×10-2mg/L、砷5.52×10-2mg/L、镉3.00×10-4mg/L、铅4.82×10-3mg/L、锰12.6mg/L、硒2.34×10-3mg/L;

    7.2026年3月26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责改〔2026〕9号),证实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8.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实我局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关于“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6〕23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公司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违法行为不符合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八点§2.8.1裁量标准,裁量如下:

    一是裁量起点,裁量权重为10%;

    二是行为表现形式,为“整体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裁量权重为10%;

    三是排污情况,为“有毒有害污染物”,裁量权重为19%;

    四是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为0%;

    五是整改情况,为“限期内改正”,裁量权重为0%;

    六是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天以下”,裁量权重为0%;

    七是进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1次”,裁量权重为0%。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计算自由裁量百分值总和(10+10+19+0+0+0+0)%=39%,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10+19+0+0+0+0)%×100 万=39万元。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玖万元整(¥39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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