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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6〕24号

发布时间:2026-06-05 16:15 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

新兴浩荣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荣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321749990202P

    地址:新兴县稔村工业园(即布夏村委会坑仔山)

    2026年3月13日、14日、16日,我局到达位于新兴县稔村工业园(即布夏村委会坑仔山)的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经营钽铌矿石(钽铌铁合金)处理加工项目,2026年3月13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厂区南侧设置有生产废水沉淀池2个(1号沉淀池、2号沉淀池)、调节回用池和工业用水池。调节回用池内积存有生产废水,液面距离地面约1.2米,现场可见池内堆积大量黄褐色泥巴,南侧池边可见水泥堤坝围堰,但部分围堰出现老化、破损、裂缝现象,其余池边未见水泥围堰;2号沉淀池加高部分池壁和工业用水池未采取防渗漏措施,池内均贮存有水体,工业用水池为天然坑塘,现场检查时广东省云浮生态环境监测站已对山塘水(工业用水池)、调节池(调节回用池)水体进行采样检测。

    2026年3月24日,我局取得《广东省云浮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报告编号:BW-20260303),结果显示,山塘水(工业用水池)有关水污染物浓度为:pH8.0、化学需氧量1.28×103mg/L、氨氮 6.54×103mg/L、总磷 0.05mg/L、汞 0.00006mg/L、铁 0.554mg/L、镍 6.00mg/L、铜 2.40mg/L、锌0.871mg/L、砷0.596mg/L、镉1.37×10-2mg/L、铅4.52×10-3mg/L、锰 3.29×10²mg/L;调节池水污染物为:pH8.0、化学需氧量7.41×102mg/L、氨氮7.07×103mg/L、总磷0.01mg/L、汞0.00010mg/L、铁0.863mg/L、镍 2.35mg/L、铜0.835mg/L、锌0.358mg/L、砷0.995mg/L、镉1.32×10-2mg/L、铅6.55×10-3mg/L、锰1.96×102mg/L;根据生态环境部《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其中“汞及汞化合物”“铅及铅化合物”“砷及砷化合物”属有毒有害水污染物。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调节回用池部分围堰出现老化、破损、裂缝现象,工业用水池无防渗漏措施,调节回用池和工业用水池均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2026年3月26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检测结果告知书》(云环(新兴)检告〔2026〕2号),告知检测结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改〔2026〕10号),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限于30日内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2026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停产,已安排钩机对调节回用池的底泥进行清理,彻底排查破损、裂缝位置,并制定整改方案,后续重新对破损、裂缝位置进行封堵并升级防渗设施,检查时未见废水外排。

    以上事实, 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3月13日、3月14日、3月16日、5月6日),证实我局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和广东省云浮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采样监测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3月16日),证实我局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谭荣才的调查询问情况;

    3.2026年3月18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谭荣才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4.2026 年 3月18日你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经营主体;

    5.2026年3月18日广东省云浮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报告编号:BW-20260303),证实你公司山塘水(工业用水池)、调节回用池水体含有毒污染物;

    6.2026年3月26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改〔2026〕10号),证实我局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限于30日内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7.现场检查照片(图片)证据,证实我局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关于“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6〕25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公司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违法行为不符合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关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 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九)未按照 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 物的。”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二十点§2.20裁量标准,采用幅度罚款,模式裁量如下:

    污染物类型为“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配合调查情况为“配合调查”,整改情况为“已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罚款为“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裁量区间,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关于“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你公司违法情节为一般。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5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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