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6〕26号
发布时间:
新兴县簕竹镇范金树养殖场(以下简称“你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5321MA5628PM33
经营者:范金树
住址:新兴县簕竹镇永安村委牛角塘(新兴县簕竹镇XX村民委员会房屋)
2026年5月7日,我局对位于新兴县簕竹镇XX村委牛角塘(新兴县簕竹镇XX村民委员会房屋)的你场进行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场主要从事生猪养殖项目,现生猪存栏量1183头,配套建有2个集污池、2个发酵床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现场检查发现你场西侧鱼塘水面有大量白色泡沫,可见有粪污漂浮,散发明显养殖臭味。另检查发现,你场其中一个发酵床发酵垫料较少且结块,无翻耙使用痕迹,未能正常运行发酵床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
2026年5月8日,我局对你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场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猪舍冲洗废水排入鱼塘,未正常运行发酵床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2026年5月11日,我局向你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责改〔2026〕23号),责令你场立即改正畜禽养殖场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养殖场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并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依法依规处理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
2026年5月20日,我局对你场进行复查,你场发酵床已增加发酵垫料,可正常运行发酵床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未发现养殖废水向外环境排放。
以上事实, 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5月7日、5月20日),证实我局对你场的现场检查情况,其中一个发酵床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垫料不足,无法未正常运行及改正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5月7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场经营者范金树的调查询问情况,你场未正常运行发酵床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猪舍冲洗废水排入鱼塘;
3.2026年5月7日范金树提供的《承包永安村委会牛角塘、鸡舍地、鱼塘合同书》、《承包鱼塘合同书》复印件,证实你场承租了新兴县簕竹镇永安村委牛角塘(新兴县簕竹镇永安村民委员会房屋)从事肉猪养殖活动;
4.2026年5月7日范金树提供的《领苗单》复印件,证实你养殖场于2026年2月2日进猪苗1200头;
5.2026年5月7日范金树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范金树身份信息;
6.2026年5月7日范金树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160804)复印件,证实你场规模,属于规模化养殖场;
7.2026年5月7日范金树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登记编号:92445321MA5628PM33001X)复印件,证实你场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8.《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责改〔2026〕23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责令你场立即改正畜禽养殖场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养殖场已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并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依法依规处理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
9.现场取证照片(2026年5月7日、5月20日),证实现场检查情况。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7日向你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6〕27号),告知了你场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场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场于 2026 年5月27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云浮日报2026年5月29日刊登了你场的《公开道歉承诺书》。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 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自由裁量,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确定。同时,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和《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二点第二项关于“除第(一)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降低50%的处罚金额”的规定,根据你场违法行为、情节及整改情况,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版权所有:
主办:
粤公网安备445321024453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