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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6〕29号

发布时间:2026-06-18 10:18 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

新兴县六祖镇敬庆养殖场(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你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5321MAD5RKU677

    经营者:张敬庆

    住址:新兴县六祖镇西联岗尾村XX冷朗(岗尾村XX村民小组房屋)

    2026年4月3日,我局对位于新兴县六祖镇西联岗尾村XX冷朗(岗尾村XX村民小组房屋)的你场进行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场主要从事生猪养殖项目,设计年出栏生猪3000头,现存栏肉猪约2000头,配套建有集污池。现场检查发现,你场集污池已集满粪污,集污池粪污正通过PVC管流入该养殖场南侧的鱼塘,两个鱼塘长满水浮莲,未配套建成发酵床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

    2026年4月7日,我局对你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场未建设发酵床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即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2026年4月13日,我局向你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责改〔2026〕16号),责令你场立即改正畜禽养殖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养殖场已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5月19日,我局对你场进行复查,你场猪舍粪污暂存在集污池,集污池已搭建有防雨设施,目前猪舍粪污采用外运处置的方式,已与XXXXX有机肥有限公司签订《养殖场粪污处理运输合同》。现场未发现有养殖废水排放到外环境。

    以上事实, 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4月3日),证实我局对你场的现场检查情况,你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5月19日),证实你场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已改正违法行为;

    3.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4月3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场经营者张敬庆的调查询问情况;

    4.2026年4月3日张敬庆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张敬庆身份信息;

    5.2026年4月3日张敬庆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444532100000026)复印件,证实你场建设内容及规模,属规模化养殖场;

    6.2026年4月3日张敬庆提供的《广东XXXX发展有限公司物料出库单》复印件,证实你场于2025年12月7日进猪苗养殖,进猪苗2201头;

    7.2026年4月3日张敬庆提供的《山地房屋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鱼塘山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复印件,证实你场在新兴县六祖镇西联岗尾村XX村民小组从事肉猪养殖活动;

    8.2026年4月7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查询下载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证实该你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9.2026年5月19日黎XX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场饲养员黎XX的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黎XX负责办理你场环保工作事宜;

    10.2026年5月19日黎XX提供的与XXXX有机肥有限公司签订的《养殖场粪污处理运输合同》复印件,证实你场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11.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证实我局对你场的检查及调查现场情况。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9日向你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6〕28号),告知了你场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场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场于 2026 年6月1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云浮日报2026年6月10日刊登了你场的《公开道歉承诺书》。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 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自由裁量,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确定。同时,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和《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二点第二项关于“除第(一)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降低50%的处罚金额”的规定,根据你场违法行为、情节及整改情况,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仟元(¥25,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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