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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6〕30号

发布时间:2026-06-18 10:20 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

新兴县天天有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321MA4ULW0G4D

    法定代表人:黎天有

    住址:新兴县东成镇楠村村委会楠村壹队

    2026年4月2日,我局对位于新兴县东成镇楠村村委会楠村壹队的你公司进行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从事种鹅养殖项目,现存栏种鹅15000只,种鹅舍未建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部分种鹅粪污未收集处理直接排入鱼塘,现场未发现有粪污及鱼塘水排放到外环境。

    2026年4月10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公司种鹅舍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养殖过程中产生的部分畜禽养殖废弃物未收集处理直接排入鱼塘。

    2026年4月1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责改〔2026〕2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养殖场已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5月14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复查,种鹅舍产生的部分养殖废弃物直接排入鱼塘,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发现养殖废水向外环境排放。

    以上事实, 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4月2日、5月14日),证实我局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种鹅舍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部分养殖粪污排入鱼塘;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4月2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天有的调查询问情况;

    3.2026年4月2日黎天有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及《鱼塘承包合同书》,证实你公司承租了新兴县东成镇楠村村委会楠村壹队地块从事种鹅养殖活动;

    4.2026年4月2日黎天有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黎天有身份信息;

    5.2026年4月2日黎天有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544532100002526)复印件,证实你公司规模,属于规模化养殖场;

    6.2026年4月2日黎天有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登记编号:91445321MA4ULW0G4D001X)复印件,证实你公司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责改〔2026〕21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畜禽养殖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养殖场已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8.现场取证照片(2026年4月2日、5月14日),证实现场检查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6〕26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公司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至今无提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 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自由裁量,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确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情节及整改情况,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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