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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6〕32号

发布时间:2026-07-14 15:21 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

广东甜心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321092375976P

    法定代表人:邓伟聪

    地址:新兴县凉果工业城C区

    2026年4月27日,我局对位于新兴县凉果工业城C区的你公司进行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经营设计年产盐金枣150吨、话梅150吨、木瓜粒30吨建设项目,项目占地面积约152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2805平方米,主要生产工艺为:筛选→清洗→腌制→漂洗脱盐→晾晒→浸渍→晾晒→包装;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主要为清洗废水、腌制废水、浸渍废水,配套建有废水处理设施一套,采用“物化+生化+高级氧化”工艺,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外排,最终汇入廻龙河支流(布填旧河)。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生产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经旧生产废水排放口外排,外排废水呈浅黄色、微臭。现场新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检测。

    根据2026年4月29日新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26)第0422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旧生产废水排放口排放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排放浓度分别为:3560mg/L、40.8mg/L、2.5mg/L。分别超过《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6—2001 )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化学需氧量:90mg/L、氨氮:10mg/L、总磷:0.5mg/L)的38.5倍、3.08倍、4倍;

    2026年5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检测结果告知书》(云环(新兴)检告〔2026〕8号),告知检测结果。同时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责改〔2026〕22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进一步调查,4月27日当天,你公司已对旧生产废水排放口进行封堵,总外排废水约7.82立方米。

    2026年5月19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复查,你公司旧生产废水排放口已封堵,无生产废水外排。

    以上事实, 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4月27日、5月19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和新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旧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取样监测情况和复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5月6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伟聪的调查询问情况;

    3.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关于广东甜心屋食品有限公司年产盐金枣150吨、话梅150吨、木瓜粒30吨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云环(新兴)审〔2023〕25号)复印件(2026年4月29日),证实你公司外排废水应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4.《检测结果告知书》(云环(新兴)检告〔2026〕8号)、送达回执及新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6年4月2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26)第0422号,证实我局告知你公司2026年4月27日当天旧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监测结果的事实;证实你公司旧生产废水排放口排放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排放浓度分别为3560mg/L、40.8mg/L、2.50mg/L,分别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化学需氧量90mg/L、氨氮10mg/L、总磷0.5mg/L)的38.5倍、3.08倍、4倍;

    5.2026年4月27日邓伟聪提供的广东甜心屋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和法定代表人邓伟聪的身份;

    6.2026年5月6日邓伟聪提供的《广东甜心屋食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表》节选复印件2页,证实你公司日废水排放量为7.82/d;

    7.2026年5月6日邓伟聪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实你公司已办理排污登记手续;

    8.2026年5月6日邓伟聪提供的《废水转运协议》,证实你公司与新兴县XX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处理你公司产生的生产废水;

    9.2026年5月19日郭XX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安环管理员郭XX的身份;

    10. 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6年4月27日、5月6日、5月19日),证实我局对广东甜心屋食品有限公司的检查情况、调查询问情况及新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旧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取样监测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6〕32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公司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于 2026 年6月23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云浮日报2026年7月2日刊登了你公司的《公开道歉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七点第  一小点§2.7.1裁量标准,裁量如下:

    一是裁量起点裁量权重7%。

    二是超标因子数目,为“3个”,裁量权重8%。

    三是排污情况,为“排放 B 类水污染物”,裁量权重0%。

    四是排放口所在区域,你公司旧生产废水排放口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

    五是废水日排放量,根据你公司提供的《广东甜心屋食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表》节选复印件5页,证实你公司废水日排放量为7.82m³,废水日排放量为“50 吨以下”,裁量权重0%。

    六是超标情况,你公司旧生产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超标排放38.5倍,违法程度为“超标 20倍以上或超量80%以上”,裁量权重23%。

    七是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违法程度为“1 次”,裁量权重0%。

    综上,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7+8+0+0+0+23+0)%×100 万=38万元。同时,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和《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二点第二项关于“除第(一)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降低50%的处罚金额”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情节及整改情况,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公司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玖万元(¥19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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