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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6〕38号

发布时间:2026-08-28 16:26 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

新兴县鹏翔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321MA54XT7F6C

    法定代表人:陈昌坚

    地址:云浮市新兴县河头镇河头社区云灰村下横坑水田

    2026年5月22日,我局对位于云浮市新兴县河头镇河西村民委员会湴郎村的新兴县鹏翔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投资建设的河头镇河西村委湴郎坑郑XX肉猪养殖场项目,总占地面积185.2247亩,主要设置养殖区、生活区、粪污处理区,现存栏生猪3000只,已建成猪舍一栋,在建猪舍一栋,目前仅建成的集污池一组(长宽深为:24米×18米×8米)、黑膜沼气池一个(长宽深为:90米×43米×11.5米),养殖过程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暂存在黑膜集污池内,未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配套设施。

    2026年6月5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公司肉猪养殖场项目未配套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即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2026年6月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责改〔2026〕30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畜禽养殖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养殖场已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7月28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复查,你公司养殖过程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暂存在黑膜池内,已与阳春市永成通畜禽粪污处理服务部签订《养殖场粪污处理运输合同》委托处置猪舍粪污。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5月22日、2026年7月28日),证实我局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证实你公司仅建设水泥制集污池和膜集污池贮存设施,未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配套设施;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6月2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昌坚的调查询问情况,你公司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3.2026年6月2日陈昌坚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陈昌坚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4.2026年6月2日陈昌坚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45321MA54XT7F6C004Y)复印件,证实你公司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5.2026年6月2日陈昌坚提供的进苗信息截图2张,证实你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进猪苗开始养殖,属于规模化养殖;

    6.2026年6月2日陈昌坚提供的《养殖场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承包云浮市新兴县河头镇河西村民委员会湴郎村的地块从事生猪养殖;

    7.2026年6月10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陈XX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经理陈XX的身份及委托事项;

    8.2026年7月28日,你公司提供的与阳春市XXXX粪污处理服务部签订《养殖场粪污处理运输合同》复印件,证实你公司委托阳春市XXXX粪污处理服务部处置畜禽养殖粪污,完成整改;

    9.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6〕40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公司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26年8月14日在云浮日报刊登了你公司的《公开道歉承诺书》。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 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自由裁量,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确定。同时,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和《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二点第二项关于“除第(一)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降低50%的处罚金额”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情节及整改情况,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仟元(¥25,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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