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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6〕39号

发布时间:2026-08-28 16:29 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

广东巨旺达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321MAC6K66598

    经营者:杨金龙

    地址:新兴县水台镇良田村民小组三把柴(地名)

    2026年6月3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原名称是广东巨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承租广东XX陶瓷有限公司(原新兴县XX陶瓷有限公司,于2013年变更名称为广东XX陶瓷有限公司)的生产设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等相关资料后开始投入生产,于2025年变更名称为广东巨旺达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正常生产。生产经营范围为建筑陶瓷制品生产、销售,建成年产瓷质地板砖60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

    根据《关于同意新兴县XX陶瓷有限公司年产瓷砖60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备案的意见》(新环建备〔2013〕12号),新兴县XX陶瓷有限公司煤气发生站核准有2台规格分别为φ3.2m、φ3.6m煤气发生炉,煤气发生站生产过程主要产生酚水、焦油和粉尘等污染物,每个煤气发生炉配套一组电捕焦油器和电捕轻油器脱油、旋风除尘器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同时配套两套脱硫塔,对水煤气进行净化处理。经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承租后于2023年新建了一台φ3.6m的3#煤气发生炉,配套电捕焦油器和电捕轻油器脱油、旋风除尘器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92项有关规定, 你公司新建的3#煤气发生炉“煤气生产”建设项目须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未能提供新建的3#煤气发生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2026年6月9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公司新建的3#煤气发生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于2024年4月投入生产使用至今。

    2026年6月26日,我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责改〔2026〕33号),于7月1日送达你公司。责令你公司:一是立即停止建设3#煤气发生炉煤气生产项目,改正“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无法改正的需拆除新建煤气发生炉,恢复原状。二是立即改正3#煤气发生炉煤气生产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7月10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复查。你公司3#煤气发生炉已停用,正在燃烧排空剩余水煤气,3#煤气发生炉电捕焦油器、电捕轻油器控制机箱显示为停用状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6月3日、6月17日、7月10日共三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6月3日、17日共两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调查询问情况;

    3.2026年6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

    4.2026年6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公司工作人员证明》各1份、你公司行政经理孙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和询问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5.2026年6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关于同意新兴县XX陶瓷有限公司年产瓷砖60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备案的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瓷砖60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已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准建设2台两段式煤气发生炉;

    6.2026年6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关于广东XX陶瓷有限公司年产瓷质地板砖60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意见的函》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瓷砖60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包括2台两段式煤气发生炉)和配套环保设施,已通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7.2026年6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广东巨旺达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XX)用煤量、酚水、焦油产生量汇总(2025年)》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2025年使用煤、酚水、焦油产生的情况;

    8.2026年6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容17粤W00024(24)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煤气发生站3#煤气发生炉使用登记情况;

    9.2026年6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季度档案变更登记资料》、《厂房租赁合同》、《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承租广东XX陶瓷有限公司厂房和设备进行生产经营,而广东XX陶瓷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新兴县XX陶瓷有限公司;

    10.2026年6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煤气站运行记录表》(摘取:2024年4月1日、2025年4月1日、2026年4月1日),证明你公司煤气发生站3#煤气发生炉运行情况,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

    11.2026年6月17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摘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新建的3#煤气发生炉煤气生产项目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12.2026年6月24日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新兴县部分陶瓷企业使用煤气发生炉相关特种设备数据一览表(2026.6.24)》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煤气发生站3#煤气发生炉于2023年3月制造,2024年3月登记,建设时间已超2年;

    13.2026年6月17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摘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新建的3#煤气发生炉煤气生产项目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14.2026年6月17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广东巨旺达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摘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煤气发生炉产生的煤焦油和酚水是危险废物,并自行贮存和利用处置;

    15.2026年6月26日,我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责改〔2026〕34号)及送达回执1份,证明我局依法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16.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6〕43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公司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26年8月22日在云浮日报刊登了你公司的《公开道歉承诺书》。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八点§1.8 裁量标准进行裁量,其中:裁量起点,对单位限期内改正20%,项目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且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1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11%,对单位累加裁量权重百分值总和为41%,计算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41万元。同时,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和《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二点第二项关于“除第(一)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降低50%的处罚金额”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情节及整改情况,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公司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伍仟元(¥205,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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