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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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欧亚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3007081956400
法定代表人:菲利蒲
住址:新兴县新城镇顺德大道18号
2026年7月17日、23日,我局对位于新兴县新城镇顺德大道18号的你公司进行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从事家居用不锈钢厨具、铝制品厨具等生产、加工、销售项目,设计年产不锈钢制品厨具600万件,铝制品厨具800万件。检查当天你公司正在生产,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南门旁水泥地上露天堆放有使用白色吨袋包装和塑料袋装的掺杂含有废砂纸的灰色粉尘状固体废物,估算重量约5吨,没有落实防雨淋措施,现场水泥地面上积存混有少量下雨后冲刷带出的含有少量灰色粉尘状固体废物的积水。经进一步调查,露天堆放的固体废物为抛光及砂光工序产生的粉尘沉渣及废砂纸,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于2026年6月露天堆放至今。
2026年7月24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公司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措施,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
2026年7月3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责改〔2026〕37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擅自堆放粉尘沉渣及废砂纸等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复查,你公司南门旁水泥地上原露天堆放有使用白色吨袋包装和塑料袋装的粉尘废渣及废砂纸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已清运完毕。你公司委托惠州市XXXX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处置,于2026年7月25日完成转移处置,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及《电子发票》显示,委托处置量为5.91吨,委托处置费用共2068.5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7月17日、7月31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你公司露天堆放抛光及砂光工序产生的粉尘沉渣及废砂纸等工业固体废物和复查改正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7月23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甘XX的调查询问情况,证实你公司擅自堆放粉尘沉渣及废砂纸等工业固体废物;
3.2026年7月23日由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和法定代表人信息;
4.2026年7月23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甘达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5.2026年7月23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关于广东欧亚家居有限公司铝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云环(新兴)审〔2021〕53号)、《关于广东欧亚家居有限公司产业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云环(新兴)审〔2021〕60号)复印件,证实你公司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6.2026年7月23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53007081956400001X),证实你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
7.2026年7月23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广东欧亚家居有限公司产业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选)复印件,证实你公司露天堆放抛光及砂光工序产生的粉尘沉渣及废砂纸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8.2026年7月31日你公司提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处置合同》,证实你公司委托惠州市XXXX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处置露天堆放的固体废物;
9.2026年7月31日你公司提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露天堆放的固体废物委托转移处置量合计5.91吨;
10.2026年8月5日你公司提供《电子发票》复印件,证实你公司委托处置露天堆放的固体废物总处置费用为2068.5元;
11.2026年8月6日你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复印件,证实你公司委托处置露天堆放的固体废物费用根据合同支付至广东一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2.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2026年7月17日、7月31日),证实现场检查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6〕42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公司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26年8月18日在云浮日报刊登了你公司的《公开道歉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第七点§4.7裁量标准,裁量如下:
一是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3。
二是涉及量为5.91吨,为“3吨以上10吨以下”,裁量权重1/8。
三是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自2026年4月至2026年7月25日,为“5天以上”,裁量权重1/4。
四是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
五是整改情况,“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并完全消除影响”,裁量权重0%。
你所需处置费用为2068.5元,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算。
综上,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计算自由裁量百分值总和1/3+1/8+1/4=17/24。按照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所需处置费用×3倍的计算方法,罚款金额=17/24×100000×3=21.25万元。同时,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和《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二点第二项关于“除第(一)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降低50%的处罚金额”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情节及整改情况,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陆仟贰佰伍拾元(¥106,2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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