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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6〕43号

发布时间:2026-09-14 16:06 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

广东志昇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321MADBHT8E8X

    法定代表人:万健

    地址:新兴县水台镇良田村民委员会良田村民小组水几塘山(良田村民小组房屋之三首层)

    2026年6月3日、6月17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4年2月与新兴县XX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承接XX公司的生产设备、环评及相关资料。你公司设计年产瓷质地板砖600万平方米,生产能源主要包括电和煤气,其中,生产用煤气经自建煤气发生站直接供气,煤气发生站建有4台两段式φ3.6m 煤气发生炉,分别为1号、2号、3号、4号煤气发生炉,上述4台煤气发生炉在生产煤气过程中主要产生酚水、焦油和粉尘等污染物,配套建有电捕轻油器、旋风除尘器及脱硫塔等环境保护设施。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能够提供年产瓷质地板砖60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手续文件,但未能提供4号煤气发生炉环保审批及环保设施验收手续文件。

    6月9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公司正在生产使用的4号煤气发生炉煤气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26年1月投入生产使用。

    6月30日,我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责改〔2026〕34号),于7月1日送达你公司。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4号煤气发生炉煤气生产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8月20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复查。检查发现你公司3号生产线停产,4号煤气发生炉已暂停使用,输送水煤气到3号生产线的管道阀门已关闭,电捕焦油器、电捕轻油器控制机箱显示为停用状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6月3日、17日共两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证明4号煤气发生炉已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8月20日),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情况的复查情况,4号煤气发生炉已暂停使用;

    3.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6月3日、17日共两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调查询问情况;

    4.2026年6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

    5.2026年6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行政经理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和询问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6.2026年8月11日你公司提供的《关于明确环保负责人及环保审批验收责任的声明》1份,证明你公司环保负责人身份,万健为你公司环保负责人,承担你公司各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统筹管理,并承担环保审批、验收环节的直接领导责任,是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7.2026年6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ZS20240522)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4年2月承租致胜公司的厂房及生产设备进行生产;

    8.2026年6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关于同意新兴县XX陶瓷有限公司年产瓷砖60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备案的意见》(新环建备(2013)XX号)复印件1份,2026年6月17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取的《新兴县XX陶瓷有限公司年产瓷质地板砖60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后报告书》(摘选)复印件1份,证明XX公司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准建设3台φ3.6m煤气发生炉;

    9.2026年6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关于新兴县XX陶瓷有限公司年产瓷质板砖60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意见的函》(新环验[2016]XX号)复印件1份,2026年6月3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01R16A06331)》(2016年12月)(摘选)复印件1份,证明XX公司2016年建成年产瓷质板砖60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包括3台φ3.6m的煤气发生炉)和相应环保设施,通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10.2026年6月17日公司提供的《广东志昇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煤气炉运行记录表》(节选2026年6月14日-2026年6月16日)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煤气发生站共使用4台煤气发生炉,且4台煤气发生炉均在正常使用,包括4号煤气发生炉在正常使用;

    11.2026年6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容1LC粤WB6034、容1LE粤WB3055;容1LE粤WB3057、容1LC粤WB6035;容1LE粤WB3056、容1LC粤WB6036;容1LE粤WB4404、容1LS粤WB4353)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煤气发生站使用的4台煤气发生炉分别配套建设的炉辐射热换器、煤气发生炉汽包使用登记情况,包括4号煤气发生炉配套建设的煤气发生炉辐射热换器、煤气发生炉汽包使用登记情况;

    12.2026年6月24日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新兴县部分陶瓷企业使用煤气发生炉相关特种设备数据一览表(2026.6.24)》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煤气发生站使用的4台煤气发生炉分别配套炉辐射热换器、煤气发生炉汽包,其中4号煤气发生炉配套建设的煤气发生炉辐射热换器、煤气发生炉汽包于2014年建设完成;

    13.2026年6月3日、8月20日你公司提供的《2025煤气站煤块消耗月报表汇总》《2026煤气站煤块消耗月报表汇总》《广东志昇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煤气炉运行记录表》(节选4号煤气发生炉2026年8月19日、8月20日)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2025、2026年煤气站使用煤的情况及2026年1月开始使用4号煤气发生炉至8月19日,使用期限超过6个月不足12个月,现暂停使用;

    14.2026年6月17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摘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新建的4号煤气发生炉煤气生产项目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15.2026年6月17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摘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新建的4号煤气发生炉煤气生产项目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16.2026年6月17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广东志昇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摘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煤气发生炉产生的煤焦油和酚水是危险废物,并自行贮存和利用处置;

    17.2026年6月30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责改〔2026〕34号)及送达回执1份,证明我局依法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18.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取证照片(2026年6月3日、6月17日、8月20日),证明你公司使用4号煤气发生炉的现场检查、调查以及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6〕46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公司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26年9月1日在云浮日报刊登了你公司的《公开道歉承诺书》。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八点§1.8 裁量标准进行裁量:

    一是裁量起点,裁量权重对单位限期内改正20%。

    二是项目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类,且已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裁量权重10%。

    三是产排污情况,为“未排放污染物”,裁量权重0%。

    四是环境保护设施情况,为“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裁量权重0%。

    五是建设项目地点,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

    六是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裁量权重6%。

    七是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为“1 次”,裁量权重0%。

    八是配合执法调查情况,为“配合调查”,裁量权重0%。

    综上,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计算,对单位自由裁量百分值总和36%。

    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20+10+0+0+0+6+0+0)%×100 万=36万元。同时,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和《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二点第二项关于“除第(一)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降低50%的处罚金额”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情节及整改情况,经我局案审会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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