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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22〕329号)

发布时间:2022-12-26 16:10 来源:新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字号:

附件:《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22〕32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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