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浮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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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2021年的低保标准:城镇830元/人月,农村580元/人月。根据《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府〔2017〕19号)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1〕58号)中“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的规定,现确定我市2021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镇1328元/人月,农村928元/人月。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对未达标的月份按照新标准当月的特困供养人员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1年新纳入的特困供养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各县(市、区)务必于2021年5月底前完成补发工作,并运用信息系统,健全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资金发放台账,完善供养资金监管体系,落实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做好资金发放公示工作。要做好主动发现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特困供养人员救助范围,积极动员失能、半失能的分散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
云浮市民政局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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