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兴县2014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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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8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5〕683号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新兴县2014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新城镇广兴大道水东路段北侧。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新城镇水东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共15.2451公顷,其中:林地9.5529公顷、坑塘水面3.4088公顷、设施农用地2.2834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标准为:林地16.2万元/公顷,坑塘水面49.35万元/公顷,设施农用地36.6万元/公顷。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
1、货币安置,支付安置补助费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2、留用地安置,按征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给被征地单位发展集体经济。
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新兴县人民政府《修订印发新兴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府〔2011〕15号)的有关规定,本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涉及应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总人数为129人。被征地单位应及时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对象具体名单进行讨论,并报新城镇人民政府。
六、其他。被征收的土地,涉及集体土地承包权利的,取消承包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新城镇人民政府对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办理了征地补偿登记。权利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新城镇人民政府办理兑现征地补偿手续,请互相转告。
特此公告。
新兴县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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