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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新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29 16:45 来源:新兴县发展和改革局 浏览次数:-字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新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发展改革局 反映。 

新兴县人民政府 

2026 年 1 月 26日


新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2023〕93号)、《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2023〕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政府投资是指本县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使用县级财政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本办法所称县级财政资金,是指县本级地方财政资金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包括纳入县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资金,含政府债券资金。

第三条  县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以非经营性为主的公共领域项目,具体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四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县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采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省、市对使用中央、省、市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及其相关设施项目,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项目入库管理、投资计划管理、资金管理、审批管理、实施管理、稽察监督、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绩效评价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县级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集中财力保重点,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二)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 

(三)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先决策后审批,先审批后建设,先施工准备、后开工建设;

(四)按照批准的项目投资、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进行投资建设;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等制度;

(六)完善建设管理模式,优先采用清洁能源、资源节约技术和产品。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具体承办政府投资项目的法人单位。

第八条  县发展改革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工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审批;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并组织计划实施、监督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办理农业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审批。

项目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负责对本行业项目的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投资决策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由项目单位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方案,分别征询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以及有关单位意见后,按规定报县政府审定。

项目建设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单位概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拟建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标准、投资估算(含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资金筹措、建设模式、建设期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内容。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用于政府投资项目从规划研究到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工作,主要包括:项目规划研究、项目建设方案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审查、水土保持、环保、用林、用地、规划等环节的材料编制,以及招标、咨询、评估、评审、审查、审核、论证等与项目有关的前期工作。

第十条  经县政府审定的项目建设方案,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开展。如确需作较大变更的,应当修订项目建设方案,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审定后组织实施。

本条第一款所称较大变更,其范围的界定按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县发展改革局牵头会同各镇政府、县有关单位编制县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县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与县级预算相衔接,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编制:

(一)县发展改革局组织编报县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二)各镇政府、县有关单位报送投资需求计划建议;

(三)县发展改革局会县财政局统筹研究各镇政府、县有关单位报送的需求计划建议,结合项目实际及当年度财力状况等因素,形成县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初步草案;

(四)县发展改革局就县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初步草案征询各有关镇政府、有关单位意见,整理、完善后形成县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联合县财政局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列入县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分为实施项目和储备项目。

前款所称实施项目,是指在本计划年度拟安排县级政府投资资金的新开工及续建项目。

前款所称储备项目,是指符合县级政府投资资金支持方向,但在计划年度暂不具备县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条件的项目。

第十四条  列入县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实施项目应当已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第十五条  县委、县政府明确支持的项目,以及纳入上级或县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的项目,且计划年度内能够完成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可以列为储备项目。

项目单位应当加快推进储备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

第十六条  县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批准后,县发展改革局应当及时下达。县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 

急需实施但未列入县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报审定后,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涉及县级预算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报县发展改革局或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国家、省、市对交通、水利、能源、信息化等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使用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依托省在线平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等审批系统实行网上审批,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化审批程序:

(一)列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规划的项目,列入县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的项目,列入当年县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5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项目,项目建设方案经县政府审定后,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二)部分改扩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总投资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项目建设方案经县政府审定后,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并按程序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三)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装修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建设方案经县政府审定后,由项目单位按内部事项管理,不纳入基本建设管理范围,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方案经县政府审定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施工图及预算,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不再开展初步设计概算有关工作;其中建设资金已落实且明确资金使用范围的,可不开展项目建设方案编报工作,直接开展下一步工作。

(五)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经认定需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报请县政府同意先行建设,项目开工后据实审批项目投资概算,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项目其他有关事项,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可自行编制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其中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和市政建设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交通、水利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评审;但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因国家建设标准、建设规范等政策调整或项目建设期限内主要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导致超投资估算需重新修订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除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项目,还可以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前,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  参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以及与评审项目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机构或专家不得参与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评审。评审机构或专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将初步设计概算报县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后,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

项目审批部门委托评估(评审)或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初步设计概算原则上控制在经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范围内。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初步设计概算应全面、准确反映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

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的,项目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优化,将投资概算控制在经批准的投资估算范围内。

经优化的初步设计概算仍超出经批准的投资估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项目调整方案,说明超出估算投资的原因,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落实资金来源后,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其中:

优化后的初步设计概算超出经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修订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重新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及详实的工程量清单。

设计单位应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及初步设计文件要求,切实履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控制职责。项目须实施限额设计管理,确保施工图设计及预算严格遵循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前期阶段或建设阶段,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拟终止或暂停实施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分别征询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原项目审批部门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

经批准终止或暂停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需将情况通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已发生的费用在原批准的资金渠道解决。

第二十八条  应当上报国家、省、市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申报工作由县发展改革局或其他有关部门会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办理。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九条  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且纳入省、市、县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优先安排政府投资资金。 

项目已开展部分前期工作但未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前期工作的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向县财政局提出前期工作经费核销申请。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投资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由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除勘察、设计、监理以外的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出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变更方案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分管县领导批准后,按程序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拟作重大变更或者拟变更建设地点的,项目变更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按程序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涉及项目设计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参建单位对设计变更可能造成的建设成本变化、质量安全等进行审查评估,全面分析设计变更的原因,形成书面报告。

本条第一款所称较大变更、重大变更,其范围的界定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调整未构成较大变更、重大变更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初步设计概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核定初步设计概算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需要,且使用预备费仍不能解决的,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申请调整初步设计概算。

(一)因国家建设标准、建设规范等政策调整;

(二)因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因项目建设期限内主要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第三十三条  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四)项情形导致项目建设投资超原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项目调整方案(包括调整初步设计概算的原因、依据等),附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意见,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完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及预算等,并落实项目资金来源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其中项目初步设计概算须报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情形导致项目建设投资超原核定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的,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重新编制初步设计概算,说明投资规模拟调整情况,落实项目资金来源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核,经审核的初步设计概算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调整项目建设其他费用的计算基数。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审批事项涉及的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实行分离管理。技术审查中受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及有关技术审查人员对其出具的技术审查结论负责。因技术审查成果导致决策失误的,有关单位应依法依规追究有关机构及责任人的责任。有关部门根据技术审查成果,依法依规办理项目审批。

本条前款的技术审查人员包括在项目前期和建设阶段提供项目咨询、设计、造价、评估、审查、评审等技术审查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等。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及审核工作,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涉及项目的资金管理、资金拨付、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护、用地、规划、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档案管理等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省在线平台等系统如实报送项目建设进度信息。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监督指导参建单位科学合理做好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管理等有关工作,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交付使用;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造成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或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标准、项目投资的,对其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初步设计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在施工图设计、招标、施工等重要节点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重大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大生态建设等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

第四十一条  参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技术审查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及违反本办法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处理,并将违法违规信息录入有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共享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审批、违规建设的,对直接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采用代建制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项目单位为县各级党政机关单位,不使用、也不申请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县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及其派出机构、下属单位。

本办法所称参建单位是指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检验检测等参与项目前期或建设并承担特定法律责任的单位。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3月14日,《新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府〔2025〕73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兴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202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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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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