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2-02-25 16:04
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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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检查方式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督管理 | 对被抽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环评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 9号2014.4.24修订》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 现场检查。 |
附件2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双随机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1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 对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 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 生态环境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2 | 机动车销售企业监管 |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检查 | 机动车销售企业 | 生态环境部门 | 商务部门 |
3 | 市政工程监督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生态环境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4 | 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安全检查 | 抽查危化品生产企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化工园区等安全生产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 危化品生产企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化工园区 | 生态环境部门 | 应急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