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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2026年春季禁渔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28 18:05 来源:新兴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字号: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珠江、淮河、钱塘江、闽江等水域春季禁渔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61)、《关于印发〈内陆水域生态违法犯罪案件移送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渔发〔201612)、《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制度〉的通知》(云府办函〔2020122)、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广东省2026年珠江水域春季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函〔202687)的相关规定,现将我2026年春季禁渔期管理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渔时间

2026310时至63024时。

二、禁渔区域

新兴县管辖的新兴江干流、支流公共自然水域,含簕竹河、集成河、共成河、船岗河、迴龙河和内洞水等。

三、禁止作业方式

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娱乐性垂钓或者手工采集的方式零星获得水产品的,不属于捕捞作业,不在禁止范围内

禁用的方法:电、炸、毒等。

四、法律责任

凡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相关规定进行捕捞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查处。对于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大群众遇到电鱼、毒鱼、炸鱼等涉嫌犯罪行为可直接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对所有非法捕捞行为可向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举报。阻碍、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同时根据《云浮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制度》的规定,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存在后果特别严重、情节严重或者数量巨大等情形,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举报电话:0766-2976289(县农业农村局执法股)

0766-2978259(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渔业管理股)

0766-2881938(县畜牧兽医渔业综合服务中心渔业股)

110(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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