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兴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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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1〕74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教基〔2021〕8号)、《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教基〔2022〕1号),依据《广东省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粤府〔2021〕55号)和《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粤府办〔2018〕28号)、《广东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基〔2022〕21号)的要求,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开展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结合我县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
(一)认定标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通过教育部门认定、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合格、接受财政经费补助或政府其他方式扶持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规范办学。幼儿园办学证照齐全、有效,办学行为规范。除新办园外上一年度年检合格,在申报日前1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使用校车的幼儿园,按照《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等相关管理规定落实校车管理。
2.收费合理合规。保教费符合当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要求,并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学年以上)保持稳定。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乱收费现象。保教费收费标准在限额内进行市场调节,应主要根据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办学质量、结合幼儿园评定等级和家长意见等情况确定。
3.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的行为。按要求设立专用账户,对财政补助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公开收支情况,开支合理,账目清楚。
4.办学条件达标。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须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安全标准等要求,并达到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办园标准。
5.实施科学保教。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和省教育厅《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等要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创设丰富、适宜的教育环境,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无“小学化”倾向。
6.教职工配备和工资福利待遇合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配备教职工,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当年保教费收入的60%,教师工资水平达到县(级)以上教育等行政部门规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指导标准。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认定程序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1.按照自愿原则,符合认定标准的幼儿园于每年4月底前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上一年度幼儿园财务审计报告、幼儿园相关办学证件复印件、县级以上教育督导评估或验收文件、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后拟实施的收费标准材料和本学年教育教学工作计划等(详见附件)。
2.县教育局在6月底前完成普惠性幼儿园的审核认定。经过认定的幼儿园名单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如有异议的,县教育局再进行复查。
3.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签署《新兴县普惠性幼儿园办学承诺书》,由幼儿园和镇中心小学、县教育局分别备存。
4.通过评审和公示并签署承诺书的幼儿园,由县教育局发文认定,向社会公布名单和收费标准等,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同时报当地财政、发展改革、人社等部门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退出机制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原则上实行自愿申请申报和退出机制,但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除外。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申请退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并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财政补助。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认定后有效期间,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保教质量严重下滑和严重违规等办园行为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追回财政补助,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由县教育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
(一)落实优惠政策
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分类定级、评估指导、科研项目申报、教师培训和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二)加大财政扶持
落实学前教育主体责任,统筹安排本级资金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等,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质量、可持续发展。按照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经费补助政策,资助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改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全省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给予经费补助。
(三)保障教师待遇
县教育局会同人社、财政等部门,结合财政投入、办园成本、经济发展实际和本地区公办幼儿园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指导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从保教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增加待遇保障。鼓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设立和发放幼儿教师津贴,鼓励对长期从事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人员发放从教补贴。
(四)加强保教帮扶
县教育局要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园保教质量的帮扶力度,通过优质园结对帮扶、公办民办捆绑发展、派驻幼儿园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指导等多种途径,提升普惠性民办园保教水平。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师资培训和保教工作的过程性指导,提高幼儿园教职工的专业素养和学历水平。鼓励和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展教科研和园本培训,科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防止和纠正“小学化”行为。
(五)建立以提升办园质量为导向的激励机制
县教育局根据国家和省市要求,结合年检、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和科学保教质量评价等工作,逐步开展体系化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质量评价,建立以过程性评价为基础、办园质量提升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加强教育督导评估,科学运用办园质量评价结果,加大对评估排名前列、办园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激励支持力度。通过向社会公布考核优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发放综合奖补、园所和教职工团队评奖评先倾斜等多种方式,激励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树立品牌意识,提升科学保教质量,提供普惠、安全、优质的学位资源。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一)加强质量管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以教育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云浮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试行)》(云教 〔2023〕16号)进行督导评估和年检,加强对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办学条件、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有效监管,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活动的过程性指导和监测,督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质量。
(二)加强教师管理
建立和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把师德考评摆在教师考核的首位,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健全幼儿园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健全教师培训制度,为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提高教师职业素养,培养热爱幼教、热爱幼儿的职业情怀。各幼儿园应引导教师遵守《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不得出现虐待、歧视、恐吓、猥亵、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零容忍,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各幼儿园要加强教师队伍待遇保障,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稳定性。
(三)加强收费管理
县教育局结合我县各类幼儿园运营成本、政府投入、幼儿园等级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分层次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监管,确保各项收费规范、公开、有据、合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要接受当地政府指导价,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教育局备案后执行。幼儿园应当设立收费公示栏,每学期张榜公布各项收费,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加强财务管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接受教育局和财政部门财务审计。县教育局和财政部门要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产财务监管机制,对财务管理混乱、挪用财政补助或抽逃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强对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加强社会监督
县教育局建立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管机制,运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数据统计和信息监督管理工作。县教育局每年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和财政补助补贴情况等,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并适时通过暗访、随机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措施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县各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扶持和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构建广覆盖、保基本、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性,加强联系,各负其责,统筹协调,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扶持和管理工作。
(二)县教育、发改、民政、财政、人社、市监等行政部门加强对本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落实中央、省和市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经费,依法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统计和备案工作。
(三)县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联合县发改、民政、财政、人社、市监等行政部门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投入和扶持方式,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工作方法落实国家、省和市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工作要求,促进办园水平逐步提高,推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持续发展。
五、附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细则由县教育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管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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