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兴县政务公开工作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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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相关文件: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兴县政务公开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6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8〕276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和规范新兴县政务公开工作,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结合我县实际,我办拟定了《新兴县政务公开工作暂行规定》。
二、主要内容
《新兴县政务公开工作暂行规定》适用于我县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县政府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协调处理全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公室及相关工作部门组成。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推进、协调、监督我县政务公开工作,各行政机关负责落实政务公开的各项内容、形式、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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