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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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和必要性
《新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府[2006]43号)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对我县的国有资产管理起到了应有作用,但在原暂行办法的执行管理过程中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资产报废的鉴定而与之相应的社会鉴定机构欠缺、资产在现实中的使用功能与机构鉴定标准之间存在着很大差异、现资产的使用功能或代差与国家无相应规定使用年限的如何评判问题、资产处置的收益与费用之间出现倒挂现象等。为确保国有资产的最高使用效能和提高国有资产处置的效率,确保处置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新办法对旧办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更好地指导国有资产管理。
二、法律依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新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府[2006]43号)和《新兴县国有资产委托拍卖工作方案》(新国资办[20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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