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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兴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9-11 16:24 来源:新兴县法制局 浏览次数:-字号:

一、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有关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541号)精神,整合优化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全面提升各职能主管部门验收工作效率,强化验收管理综合协同,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水平。根据《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新兴县实际,我县出台了《新兴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新兴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办法(试行)》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完工后,将由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独立实施各类专项验收的模式,转变为“统一平台、信息共享、集中验收、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五位一体”联合验收模式,以实现资源信息共享,提高验收工作效率。

县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联合验收具体工作。县规划、环保、消防、质监、人防、城管、气象、水务、经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专项验收,并配合完成联合验收其他工作。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要求不实行联合验收模式的, 依法实施各类专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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