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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兴县加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03 15:49 来源: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字号:

新府办〔2019〕23号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兴县

加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新兴县加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教育局反映。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8日



新兴县加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和

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7〕48号)、《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5〕21号)、《云浮市加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云府办〔2018〕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幼儿园建设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界定

  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指城镇规划区新建住宅区、旧城改造等,按规划要求需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包括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区开发、政府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建设和旧城改造等需配套建设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二、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规划

     (一)配套中小学校规划标准。

  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标准化学校建设,10000户以上的居住区,必须单独配建一所办学规模为24个班以上的初级中学;3000—5000户的居住区,至少应配建1所办学规模为18个班的完全小学;5000户以上的至少配建1所办学规模为24个班的完全小学。

     (二)配套幼儿园规划标准。

配套幼儿园设置规模原则上按规划居住人口进行测算。每4500人以上人口区域,须建设1所6个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计)规模的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具体规模设置应按以下标准(见下表)执行。

服务规模

(万人)

幼儿园

设置班数

建筑面积

(m2)

用地面积

(m2)

0.45~0.6(含0.6)

6班

1270

2000

0.6~0.9 (含0.9)

9班

1814

2430

0.9~1.1 (含1.1)

12班

2354

3240

1.1~1.35(含1.35)

15班

2927

4050

 备注:超出1.35万人的住宅区应分设2所以上的幼儿园。

   (三)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标准要求为同向指标要求,即达到相应标准则同步配建幼儿园及中小学校。

    三、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建设

  (一)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由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开发建设单位要保证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与所在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区时,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与第一期同步规划报建。分期开发的项目,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与开发项目首期同步验收;不分期整体开发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发项目经营性部分验收前,应全部完成配建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项目。凡是没有按照规定建设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或没有随所在住宅区当期项目同步建成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又或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不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省规范化学校(幼儿园)标准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二)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按照功能独立的原则进行建设,有独立的建筑用地,与住宅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出入口。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用地周边地方的规划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间距,不得妨碍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正常教学活动。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兼顾残障学生的使用和安全,按国家规范要求配置无障碍设施。

  (三)配套幼儿园应根据相关规划条件和《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等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等三份文件的通知》(粤教基〔2012〕1号)的标准要求进行建设。配套中小学校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的通知》(粤教基〔2013〕17号)标准要求进行建设。

  (四)对达到配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最低规模指标的住宅区开发项目,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与县人民政府签订建设并无偿移交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合同。对规模较小,开发总量达不到4500人(每户按3.2人计),达不到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最低规模指标的零星开发住宅区项目,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要按规划居住人口,根据建设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土地成本和建造成本承担相应的配套建设义务。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义务量化计算方法:宗地净用地面积×4%×该地段基准地价×1.5+开发项目住宅部分总建筑面积×4%×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当年建筑工程参考造价(如果当年建筑工程参考造价未公布,参考上一年的参考造价),其计算结果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承担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义务所需要的费用。宗地净用地面积、开发项目住宅部分总建筑面积分别由县自然资源局核定,并通报县教育局。建设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义务所需费用由县教育局核算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确定后,知会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手续前(对于分期开发的住宅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办理首期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手续前)缴入县人民政府指定专户,专款专用。由县人民政府把专款用于另行选址配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或用于改建、扩建区域内已有的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32号)和《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5〕21号)精神,县人民政府将组织教育、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开展对现有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原有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闲置或改作他用的,要责令改正。

    四、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管理

  (一)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设计、施工等图纸和房屋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规划验收资料等材料)移交县人民政府并协助做好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产权登记工作。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归口教育行政部门管理。配套中小学校用于举办公办学校,配套幼儿园统筹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县教育局要行使主管职能,及时研究制定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应优先满足本住宅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园)需求,在学位充足情况下,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配套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收费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幼儿园收费按照本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三)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未经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改、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确需调整的,应调整相关规划,并经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教育规划就近或易地重建。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新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原有面积。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就近或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需要撤并的,其土地、校舍等资产处置所得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收入缴入国库,支出全部用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

    五、工作要求

  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明确教育、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建、财政、编办等部门的职责,保障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按照规划要求,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一)县教育局要牵头组织编制区域内教育发展规划,做好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规划布点工作,主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学校(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和具体建设指标,确保有关技术指标和具体要求在审批规划方案和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得到落实。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成后,县教育局应配合县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工程的验收、移交和产权申办等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局统筹安排建设用地,对零星开发住宅建设地块,要预留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设用地;需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地块,要与住宅区项目一并办理供地手续,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中列明,并在合同中约定应履行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设以及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的义务。在审查住宅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有关标准,审查配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建设规模等,并征求县教育局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三)县发展改革局负责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立项审批。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区、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安置房住宅区和旧城区改造住宅区等,按规划要求需配套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建设基本程序,按项目隶属关系报县发展改革局审批或者备案。依据教育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县发展改革局应明确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 

    (四)县住建局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在校(园)舍建设过程中,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确保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设达到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成后,邀请县教育局作为使用单位参与县住建局组织的竣工验收。

    (五)县财政局要按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严格根据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按职责及时对辖区范围内配套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核准和统筹安排落实相关财政配套资金,并认真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效能。

    (六)县委编办要会同县教育局、财政局加强对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编制的管理,并落实配套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工作。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1月18日印




政策解读链接:关于《新兴县加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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