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新兴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XXBG2020003
新农农〔2020〕66号
关于印发《新兴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促进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6〕136号)和《关于印发<云浮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农〔2007〕81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新兴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予支持。
新兴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0月26日
新兴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促进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6〕136号)和《关于印发<云浮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农〔2007〕8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业相关服务性等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县政府批准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对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申报和已认定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申报企业条件及标准:
1.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
2.申报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或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
3.企业信用良好,经营规模、效益、带动能力、竞争能力达到规定标准。
4.具体考核评分办法
县农业龙头企业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方可列入县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具体考核计分办法如下:
(一)企业规模(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40分)
企业分三种类型计分:
1、农产品生产、休闲农业型龙头企业。
(1)农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的计30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3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在10万元以上的计1分。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1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到的计2分,最高得4分。
2、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的计30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5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在30万元以上的计1分。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总值:资产总值在15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8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到的计2分,最高得4分。
3、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1)年交易(经销)额达到1000万元的计30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3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上的计1分。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总值:资产总值在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到的计2分,最高得4分。
4、农产品电子商务。
农产品销售收入达500万元的计30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50万元增计2分,最高增计10分。
(二)企业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5分)
企业在金融机构没有不良信贷记录的计5分,有不良记录的计0分。
(三)企业总资产报酬率(企业审计报告数据为准,5分)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计5分,基准利率的50%≦报酬率<基准利率的计3分, 报酬率 <基准利率的50%的计0分。
(四)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25分)
1、企业带动农户200户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200户的,每增加5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取得收入800元的计5分,达不到的计0分;取得收入超过800元的,每增加100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五)企业生产基地(以企业的产权证明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或设施使用合同、协议为准,15分)
1、种植企业:粮油作物面积150亩以上,或蔬菜面积100亩以上,或水果面积80亩以上,或茶叶面积80亩以上,或花卉面积30亩以上,或其他种植面积30亩以上。
2、养殖企业:家禽年出栏量8万只以上,或生猪年出栏量1000头以上,或牛年出栏量150头以上。
3、水产养殖企业:养殖面积50亩或年产量50吨以上。
4、木材加工利用企业:造林面积在2000亩以上。
5、农产品加工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或生产设施。
6、农产品专业市场或贸易型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或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
7、休闲农业企业:有与经营规模和服务功能相适应的生产基地和主要基础设施。
8、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有实体体验店(场)和保鲜贮运或其他配套设施。
9、其他企业:须出具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证明。
上述企业中,符合规定标准的计15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扣2分。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10分)
1、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计1分,没有的计0分。
2、被列为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的计1分,没有的计0分。
3、县名牌产品、市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计1分,没有的计0分。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
5、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
6、被评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农业公园,被评为2A级及以上旅游景点,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
7、获农产品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认证,有其中一项的计1分,没有的计0分。
第六条 企业按申报条件和标准要求提交本企业经营发展情况等材料及相关事项说明与告知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具体申报程序:
镇属企业直接向当地镇人民政府申报,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并以镇人民政府名义向县农业农村局推荐。
县属企业直接向县农业农村局申报。
第七条 认定程序:
1.县农业农村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征求县财政、水务、自然资源、商务、税务、市场监管、林业以及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等单位意见。
2.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企业综合得分和征求意见情况确定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并在县农业农村局官网等有关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县农业农村局报请县政府批准认定。如公示有异议,由县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3.经县政府批准认定的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由县农业农村局向社会公布并以该局名义授予“新兴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
第八条 经认定公布的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九条 对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条 实行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年报制度。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每年按规定时间,通过广东省农业产业化管理系统填报企业经营运行情况相关数据材料。
第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对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每3年一次的运行监测,监测标准和程序原则上参照申报认定的标准和程序,监测结果由县农业农村局报请县政府确认。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新兴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连续两次监测合格的,下一监测年度免予监测。
我县的县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不纳入县的监测范围。
第十二条 镇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日常跟踪调查,采取随机抽查、情况调度、实地考察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运营情况,帮助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镇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在日常调查中发现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有违法违规或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县农业农村局。
第四章 违法违规情况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
1.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2.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
3.其产品在接受部、省、市、县四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质,造成社会影响的;
4.连续二年不按规定填报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数据的;
5.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1.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2.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3.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4.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5.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
6.因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被查处的;
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镇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县属企业直接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查确认。
第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及镇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要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机制,合理压缩审查、审核等环节所需时间,提高申报认定与监测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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