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发布时间:
新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新府〔2020〕97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019〕27号),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和《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云府函〔2020〕74号)的规定,将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生态保护、水务、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镇和乡村治理、农业技术推广使用等方面,原由县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部分职权事项调整由各镇人民政府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兴县行政区域内的新城镇、车岗镇、水台镇、稔村镇、东成镇、太平镇、里洞镇、六祖镇、大江镇、天堂镇、河头镇、簕竹镇等12个镇人民政府,自2021年3月1日起,以自身名义实施《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云府函〔2020〕74号)中所确定的全部256项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
二、各镇实施相关行政执法职权前,原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已立案审查的案件,由原部门继续办理完毕。各镇实施相关行政执法职权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由县直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理。镇与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县政府协调决定。
三、各镇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办案,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一使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执法。
四、各镇要充实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力量,确保人员配备满足综合行政执法需要。各镇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五、各镇与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指导乡镇解决专业性执法问题。各镇的行政执法职权需要动态调整的,按有关程序进行办理。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云浮市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事项目录(第一批)
新兴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云浮市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事项目录(第一批)
序号 | 实施机关 | 基本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机关 |
1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4210000 | 对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4211000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3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4212000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4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4213000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5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4214000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 行政处罚 | 镇街 |
6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4215000 | 对建设单位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7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4216000 |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8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4218000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供城乡规划编制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9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4226000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0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4227000 | 对进行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致使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1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4237000 | 对个人未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2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4238000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3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4240000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4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4241000 |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未经验线;验线不合格,建设工程擅自开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5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4243000 | 对严重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6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4245000 | 对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擅自改变城市黄线内土地用途的;未按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7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01000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8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02000 |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9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03000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0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04000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1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06000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2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07000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3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09000 | 对违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4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10000 | 对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建构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5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11000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6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12000 |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7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14000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8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15000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9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16000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30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18000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31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19000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32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20000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33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21000 |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镇街 |
34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22000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35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23000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36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24000 | 对违反有关规定应当进入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而不进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37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25000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38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26000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39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27000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40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28000 | 对违反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41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29000 | 对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42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30000 | 对违反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43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31000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44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320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45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33000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46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34000 | 对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 行政处罚 | 镇街 |
47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35000 | 对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48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36000 | 对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49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37000 | 对采矿权人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50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38000 | 对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51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39000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52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40000 | 对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53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41000 | 对采矿权人未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54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42000 | 对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55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43000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二)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四)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镇街 |
56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44000 | 对地质勘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57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45000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二)不建立防灾预案制度,不向指定的地质环境监测部门报送监测资料的;(三)不对矿区范围内的危岩、危坡、开裂带、沉降区和塌陷区设置警示标志的;(四)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破坏矿区地质环境的 | 行政处罚 | 镇街 |
58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46000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行政处罚 | 镇街 |
59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47000 | 对违反规定对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60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48000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镇街 |
61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49000 | 对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62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50000 |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63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51000 | 对拒绝向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提供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监测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64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52000 |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和资质而擅自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65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53000 | 对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在监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防治工程事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66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54000 | 对非法挖掘、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质遗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67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55000 | 对违反规定造成地质遗迹被破坏或者污染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68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56000 | 对未按规定办理地质灾害相关资质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69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57000 | 对未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相关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70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59000 | 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二)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 行政处罚 | 镇街 |
71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60000 |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72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61000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73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62000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74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63000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75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64000 |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76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65000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77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66000 |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78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67000 |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79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68000 | 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80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69000 | 对侵占、破坏或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81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70000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82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72000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83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74000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84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76000 | 对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 行政处罚 | 镇街 |
85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77000 |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86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78000 |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87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79000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88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75000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89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82000 | 对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90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84000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 行政处罚 | 镇街 |
91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89000 | 对应当送审的地图而未送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92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90000 |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93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91000 |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94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92000 |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95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93000 |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96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94000 |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97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95000 |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98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096000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定,擅自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和销售地图或者附有地图的各类产品的;(二)未按照规定将地图样图或者样品报送备案的 | 行政处罚 | 镇街 |
99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40214043000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00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40214074000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01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40214123000 |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02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40214124000 |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03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40214125000 |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04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40214139000 |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05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40214140000 |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编制并审核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06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40214141000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07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40214182000 |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依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未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未依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未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08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40214183000 | 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时,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09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40214184000 | 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10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40214244000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11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40214258000 | 对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在新区建设、旧区改造中未按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未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建设用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12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40214261000 | 对燃气经营者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不再具备燃气经营活动的规定条件,仍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超越燃气经营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13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40214263000 | 对燃气经营企业给报废、超期未检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气瓶充装燃气;给非自有气瓶或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燃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经营;给未获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从事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14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40214280000 | 对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表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或进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的活动;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未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15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40214325000 | 对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地下工程;未按规定审查设计文件,擅自施工;不按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使用或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结构设计;地下工程的专用设备、器材的定型、生产未执行国家统一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16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40214340000 | 对擅自预售商品房;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17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40214358000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18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40214362000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未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未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未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19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40214368000 | 对商品房预售人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20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40214371000 | 对属于违法建筑而出租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而出租房屋;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而出租房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而出租房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21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40214378000 | 对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22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40289666000 | 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23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40289671000 | 对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生产业务;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生产业务;未按照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其使用的原材料进行检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供应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出厂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不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出厂的混凝土预制构件上镶嵌未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单位的标牌;未参加处理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24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40289672000 | 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建立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检验制度,未明确进场检验工作负责人和进场检验人,建立进场检验台账,未根据技术标准严格进行进场检验;对技术标准规定进行抽样复试的,未进行抽样复试;对进场检验和抽样复试的,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认可;各工序应未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未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未进行交接检验;未经监理工程师或者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签字认可,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25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40214356000 |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26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40214361000 | 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损坏或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27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40214285000 |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28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40214288000 |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29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40214289000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30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40214297000 | 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31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40214026000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32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40214029000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未清理作业场地,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33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40214030000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34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40214310000 | 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堆放生活垃圾;未将家庭装修废弃物或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而将其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收集容器内的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35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40214309000 | 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未记录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和去向,未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未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未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未按照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未明确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未制止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未督促检查垃圾分类,未将垃圾交由相关单位处理的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36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40214315000 | 对未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后,未按先建后拆的原则,在重建、补建或提供替代设施前,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37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40214013000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38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40214015000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39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40214018000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40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40214008000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41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40214010000 |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42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40214306000 | 对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在城市绿地内的对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在城市绿地内,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在城市绿地内,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在城市绿地内,以树承重、就树搭建;在城市绿地内,采石取土、建坟的在城市绿地内,进行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在城市绿地内,进行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擅自砍伐、迁移城市绿地内树木花草、绿化设施;损害城市绿地内古树名木正常生长;擅自迁移、砍伐城市绿地内古树名木,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43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40214318000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44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40214332000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设置其他物体,或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45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440289675000 |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性质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不按规定建设和维修管理城市公厕;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公共建筑附设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有关单位未负责改造或者重建,或在拆除重建时未先建临时公厕;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仍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46 | 水务部门 | 440216394000 | 对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47 | 水务部门 | 440216011000 | 对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48 | 水务部门 | 440216004000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或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49 | 水务部门 | 440216149000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50 | 水务部门 | 440216148000 | 对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51 | 水务部门 | 440216140000 |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52 | 水务部门 | 440216139000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53 | 水务部门 | 440216135000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54 | 水务部门 | 440216132000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55 | 水务部门 | 440216121000 | 对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开采地下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56 | 水务部门 | 440216015000 |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57 | 水务部门 | 440216042000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58 | 农业农村部门 | 440217160000 | 对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59 | 农业农村部门 | 440217159000 |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60 | 农业农村部门 | 440217046000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61 | 农业农村部门 | 440217036000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62 | 农业农村部门 | 440217079000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63 | 农业农村部门 | 440217078000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64 | 农业农村部门 | 440217120000 |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诊疗活动的;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65 | 农业农村部门 | 440217119000 | 对动物诊疗机构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66 | 农业农村部门 | 440217118000 |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67 | 农业农村部门 | 440217117000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68 | 农业农村部门 | 440217042000 |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69 | 农业农村部门 | 440217037000 | 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70 | 农业农村部门 | 440217035000 | 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71 | 农业农村部门 | 440217034000 |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72 | 农业农村部门 | 440217116000 | 对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73 | 农业农村部门 | 440217152000 | 对未经实施查封的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启封、转移、使用、改动、销毁、销售被查封物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74 | 农业农村部门 | 440217041000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75 | 农业农村部门 | 440217040000 | 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76 | 农业农村部门 | 440217038000 |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77 | 农业农村部门 | 440217115000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78 | 农业农村部门 | 440217114000 | 对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79 | 农业农村部门 | 440217113000 | 对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80 | 农业农村部门 | 440217112000 | 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变更有关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81 | 农业农村部门 | 440217148000 |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82 | 农业农村部门 | 440217139000 |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83 | 农业农村部门 | 440217138000 | 对使用生猪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采购合格生猪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84 | 农业农村部门 | 440217012000 |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85 | 农业农村部门 | 440217011000 |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86 | 农业农村部门 | 440217132000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87 | 农业农村部门 | 440217093000 |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88 | 农业农村部门 | 440217162000 |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89 | 农业农村部门 | 440217161000 |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90 | 卫生健康部门 | 440220189000 | 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用品、保健用品达不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91 | 卫生健康部门 | 440220178000 | 对学校未给参加劳动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91 | 卫生健康部门 | 440220173000 | 对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93 | 卫生健康部门 | 440220177000 | 对普通中小学校使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94 | 卫生健康部门 | 440220171000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学校卫生监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95 | 卫生健康部门 | 440220176000 | 对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未按要求提供保健待遇和定期进行体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96 | 卫生健康部门 | 440220174000 | 对学校为学生设置厕所不符合国家规定,无洗手设施,寄宿学校无学生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97 | 卫生健康部门 | 440220172000 | 对学校教室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98 | 卫生健康部门 | 440220192000 | 对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99 | 卫生健康部门 | 440220191000 | 对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00 | 卫生健康部门 | 440220190000 | 对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01 | 卫生健康部门 | 440220032000 |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02 | 卫生健康部门 | 440220033000 | 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一次性医疗器械、输液瓶、产妇胎盘不按规定进行收集、处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03 | 卫生健康部门 | 440220034000 |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04 | 卫生健康部门 | 440220063000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05 | 卫生健康部门 | 440220088000 | 对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06 | 卫生健康部门 | 440220110000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07 | 卫生健康部门 | 440220152000 | 对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08 | 卫生健康部门 | 440220157000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未在确定的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09 | 卫生健康部门 | 440220164000 | 对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10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137000 | 从事无照经营的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11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129000 |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12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301000 | 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责令其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13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302000 | 对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规模、条件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不能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小摊贩未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登记卡,或者转让、出租、出借食品摊贩登记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14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300000 | 对食品摊贩不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经营来源不明的食品;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隐患没有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报告;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15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304000 | 对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摊贩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16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97000 | 对食品小作坊未建立生产台账记录,或者违反包装要求,或者违反有关义务性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17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305000 | 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废弃物,废弃物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18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98000 |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19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96000 |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的包装、标识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20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303000 | 对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摊贩因违反《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以外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21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99000 | 对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22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62000 | 对食品经营者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23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91000 | 对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生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食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24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12000 | 对故意为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25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92000 |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不符合生产规范要求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26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823000 | 对农药广告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27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216000 | 对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发布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28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031000 | 对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农药广告,或者广告发布者发布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农药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29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024000 | 对农药广告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30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023000 | 对农药广告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或者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方面产生误解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31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026000 | 对农药广告内容未列出批准文号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32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021000 | 对农药广告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33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022000 | 对农药广告贬低同类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34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020000 | 对农药广告内容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不符,任意扩大范围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35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025000 | 对农药广告中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36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333000 |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行为的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37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578000 | 生产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生产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商品的;生产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商品的行为的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38 | 市场监管部门 | 40272359000 | 对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提供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其他方式等广告服务;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提供虚假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虚假证明材料;隐匿、转移、销毁先行登记保存的或者被查封、扣押的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提供运输、仓储、保管等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39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157000 | 对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40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217000 | 对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41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324000 | 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42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316000 | 对生产、销售无检验合格证明的酒类产品;生产、销售无执行标准或者无标明执行标准编号的酒类产品;生产、销售无中文标明酒类名称、厂名、厂址的酒类产品;生产、销售限期使用的酒类产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销售本条例第七条所列的酒类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43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729000 | 对专业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机构违反《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市场内出现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行为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44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807000 | 对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未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45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041000 | 对兽药广告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例的画面,或者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46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040000 | 对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兽药广告,或者广告发布者发布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兽药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47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169000 |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48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964004 | 对商品零售场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者出租单位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49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797000 | 对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未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的;具备登记注册条件,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50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44000 |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发现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或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51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58000 |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52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73000 |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违反相关规定,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53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360000 |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按规定将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报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或者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物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入场销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54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353000 | 对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55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004002 | 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虚假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56 | 林业部门 | 440232110000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政策解读链接:关于《新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版权所有:
主办:
粤公网安备445321024453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