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新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计费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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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新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
配套费计费基数的通知
新府办〔2021〕24号
各镇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我县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我县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8〕14号)、《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0年)和《广东省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截至2020年12月28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计费基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批准在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含临时建筑工程),均按照基建投资额的4%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收取。
二、经批准在各镇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含临时建筑工程),均按照土建总造价的5%征收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收取。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自然资源局在审批报建项目时代县政府征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自然资源局或属地镇政府在审批报建项目时核定缴费金额,出具缴款通知书,作为税务部门征收依据。
四、为便于计收,在充分考虑各种影响基建投资因素的基础上,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情况,并参考周边县(市、区)的做法,对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计费基数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费基数调整如下:
备注:框架结构厂房的基建投资额计费基数,按照单体类建筑物的计费基数执行
(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计费基数调整如下:
备注:框架结构厂房的土建总造价计费基数,按照单体类建筑物的计费基数执行
五、县政府可根据基建投资额、土建总造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计费基数。
六、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我县以往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链接:关于《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新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计费基数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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