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兴县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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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兴县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府办〔2017〕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新兴县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十六届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
新兴县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优化人才发展机制,加快集聚创新创业人才,争创新兴发展新优势,根据《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收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16〕2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完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我县建设禅意生态名城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在县委的领导下,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统筹、宏观指导和协调监督等工作,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调高效的人才工作新格局。
第二章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的范围和对象包括以下六类: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特支计划”等国家级人才工程人选以及与其相同层次的国内外专家学者,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的主要专家;
(三)“珠江人才计划”、“百名南粤杰出人才”人选等省级领军人才以及与其相同层次的国内外专家学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才;
(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才,我县“四新一特”等领域紧缺急需的高级技师,在省级技能大赛获得奖励的高级技能人才;
(六)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才办”)认定的其他人才。
第五条 国家“211工程”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且获得学士学位的,可作为紧缺适用人才择优引进,适用本办法,各类津贴、补贴标准按照第五类人才的50%执行。国内知名高等院校(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作为紧缺适用人才引进的,其津贴、补贴标准适度提高。
第六条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我县各层级编制总数限额内,可不受单位编制数额和岗位设置的限制,按管理权限报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聘用手续;需要增编的,再由用人单位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按照本办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组织、人社、教育等相关部门要积极为其解决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入托等问题。子女入学入托我县公办学校,凭县人才办出具的证明,由县教育局每年划出部分名额予以解决。若申请人数多于名额的,采取积分制由高到低确定。
第三章 高层次人才的待遇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享受人才津贴和住房补贴,分3年平均逐年发放。其中: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已享受岗位津贴,不再享受人才津贴。
(一)引进的第一类人才,发放住房补贴180万元、人才津贴72万元;
(二)引进的第二类人才,发放住房补贴120万元、人才津贴36万元;
(三)引进的第三类人才,发放住房补贴60万元、人才津贴18万元;
(四)引进的第四类人才,发放住房补贴12万元、人才津贴46800元;
(五)引进的第五类人才,发放住房补贴6万元、人才津贴14040元。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多种待遇领取条件的,按最高待遇领取,不重复享受。高层次人才的各项待遇在本县内只享受一次,不受县直单位内流动或受聘单位内职务岗位变动影响。高层次人才享受的住房补贴为税后收入。
第九条 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在我县工作试用期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考察,集体研究决定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其中:事业单位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可聘用为七级职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可聘用为八级职员;招录到我县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的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可任主任科员或正科级领导职务,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可任副主任科员或副科级领导职务。
第十条 根据需求及财力状况,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加快人才公寓建设。鼓励用人单位自行建设人才公寓,并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
第四章 高层次人才的培养、管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每半年向县人才工作服务局报送人才需求计划。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管理权限分别向组织、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每年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年度考核,经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方可继续享受下年度的高层次人才待遇。
第十三条 充分利用本地的教育资源,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加强与国内知名院校的“校市合作”,共同打造我县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平台。鼓励高层次人才赴国(境)内外学习交流,参加国际性学术活动,赴高校、科研机构短期进修的,用人单位应给予差旅费、学费补助,出入境管理部门应优先审批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积极引进外地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来我县创办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在不违反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给予用地指标和地价的适当优惠。
第十五条 重视、支持高层次人才的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鼓励用人单位组织各类培训。
第十六条 建立人才工作激励机制,对为我县经济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才予以奖励。
第五章 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400万元,作为人才资源开发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以后视情况可适度调整。
第十八条 县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高层次人才的住房补贴和人才津贴;
(二)人才载体、人才项目、人才计划等支出;
(三)人才培养、人才招聘、人才服务、人才激励、人才宣传等工作开展所需经费。
第十九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根据我县高层次人才队伍发展实际,编制年度预算,将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各项工作开展所需资金分别纳入本部门预算管理和属于本部门职能的政府性支出预算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监督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对资金使用运行绩效情况进行评价。县审计局、监察局按各自职责权限,做好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党委、政府和县直单位。
第二十一条 非本办法适用单位(含非公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才办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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