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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兴县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06 18:56 来源: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字号: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兴县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新府办〔202226

 

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单位:

《新兴县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财政局反映。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6

 

新兴县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牢固树立“抓经济发展就要抓财政”的鲜明导向,聚焦“园区经济、镇域经济、资源经济”攻坚发力,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县财政资金支出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7号)和《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县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府办函〔2019〕46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资金,是指县本级财政资金和上级财政资金。

县本级财政资金,主要包括: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上级财政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财政补助资金、市财政补助资金、临时救助资金、临时库款调度资金、债券资金。

社保基金的支出管理按照国家、省、市和县关于社保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县本级财政资金支出管理

 

第三条  县本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县领导基层工作经费除外)

单笔支出金额在2万元(含)以内的由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拨付;2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内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县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300万元(含)以内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县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县长审批;300万元以上的,按照县委、县政府对“三重一大”相关规定执行。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涉及资金事项,可提请财政直接办理资金划拨。如属抢险救灾、应急、土地储备及其他特殊事项和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可由分管部门的县领导与分管财政工作的县领导联合审批后,报县长审批。

第四条  列入年度预算的财政资金支出管理

(一)基本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性支出、单位公用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由县财政局根据已核定的各预算单位支出预算金额按内部核拨流程分月拨付。

(二)年度预算安排中已明确使用范围的项目支出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资金分配标准和依据的政策性支出,由各预算单位提出用款计划(含明细表)报送县财政局按内部流程审核拨付。

(三)年度预算安排中只明确支出项目或使用范围、未明确用款单位,或只明确用款单位、未明确具体项目或使用范围的资金,由相关的预算主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转县财政局加具意见后,按如下审批权限及程序办理: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报分管部门的县领导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县领导联合审批,交由县财政局办理核拨;100万元以上,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报经分管部门的县领导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县领导提出意见并报县长审批,交由县财政局办理核拨

(四)县领导基层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由单位或对象提出经费申请,经主管部门加具意见,报联系挂钩的县领导审批后,县财政局将经费通过镇财政所兑现给挂点单位、对象。

(五)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动支预备费,由县财政局根据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实际情况提出动支预备费意见,或由相关的预算主管部门向县政府提出用款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转县财政局加具意见,按本办法第三条办理审批,交由县财政局办理核拨

第五条  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财政资金支出管理

(一)临时借款、预拨款的申请由各预算单位向县政府提出用款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转县财政局加具意见,按本办法第三条办理审批,交由县财政局办理核拨。涉及财政对外借款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严格规范地方财政暂付性款项管理的通知》(财办〔2018〕41号),符合规定且确需借款的,应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同意后办理借款手续,原则上借款期限不能超过1年。财政部门要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和违约责任。

(二)纳入“收支两条线”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学校和其他单位的收费收入支出等,由用款单位(有主管部门的单位须由其主管部门先加具意见)提出用款申请,报县财政局审核,由县财政局根据收入进度或政府批复按内部流程审批拨付。

(三)其他地区、部门对我县的帮扶资金,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征地补偿支出、征地承诺民生实事支出和征地协调工作经费支出,由用款单位报县土地储备中心审核后向县政府提出用款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转县财政局加具意见,按本办法第三条办理审批,交由县财政局办理核拨

(五)其他专项支出,由用款单位(有主管部门的单位须由其主管部门先加具意见)征询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向县政府提出用款申请,按本办法第三条办理审批,交由县财政局办理核拨

 

第三章  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支出管理

第六条  上级戴帽转移支付资金支出管理

县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财政资金文件后30日(自然日,下同)内,将资金下达至相关用款单位。上级已明确资金使用单位或支出项目的资金(戴帽资金),由县财政局按内部审批程序办理。

第七条  上级不戴帽转移支付资金支出管理

上级下达须由县级进行二次分配的资金(不戴帽资金),县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资金文件后根据有关规定需在3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县业务主管部门;县业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县财政下达的资金文件后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转县财政局加具意见后,按如下审批权限及程序办理: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报分管部门的县领导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县领导联合审批,交由县财政局办理核拨;100万元以上,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报经分管部门的县领导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县领导提出意见并报县长审批,交由县财政局办理核拨

资金分配原则上优先统筹用于保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支持的项目,县财政垫付的资金要及时回补国库。

第八条  新增债券资金支出管理

新增债券额度分配。由县业务主管部门、各镇政府向县财政局提出需求申请,县财政局根据省市下达新增债券额度,结合我县实际做出分配计划,按本办法第七条上级下达须由县级进行二次分配的资金审批权限及程序进行审批,由县财政局办理核拨。涉及预算调整的,由县财政局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县政府报县人大审议。涉及事项按照县委、县政府对“三重一大”相关规定执行。

新增债券项目调整。县财政局根据新增债券额度支出进度情况,适时调整新增债券使用项目呈报县政府,按本办法第七条上级下达须由县级进行二次分配的资金审批权限及程序审批,由县财政局办理核拨。涉及新增债券项目调整需要上报省市审批的,由县财政局按规定报县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  预算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严格预算调整调剂程序

严格执行县人大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法定程序报批。年中出台的新增财政支出的政策措施,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

严格控制预算资金调剂,确需调剂的,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在预算法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办理。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调剂方案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转县财政局加具意见后,按如下审批权限及程序办理:部门预算调剂资金达到该项支出总额10%(含)以内的,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报分管部门的县领导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县领导联合审批,交由县财政局办理核拨;部门预算调剂资金达到该项支出总额10%以上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报经分管县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县领导审核并报县长审批,交由县财政局办理核拨。

第十条  财政存量资金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2014〕70号)、《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县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府办函〔2019〕46号)等有关规定,对财政存量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定期进行清理和消化,由县财政收回统筹使用。对由县财政本级安排给部门使用形成的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结转超过一年以上的,一律收回;对上级财政和上级部门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仍未使用完毕的,一律收回;对部门的其他历史性资金的存量,一律收回。

第十一条  硬化预算执行刚性约束

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确需当年支出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列出支出的必要性、政策依据、资金金额、使用用途及绩效等情况,按本办法第三条进行审批,优先在本部门预算和跨部门相关资金中统筹解决。各预算单位是本单位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各预算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提高项目年度预算执行的精准性,避免出现纳入预算后项目预算执行慢甚至执行不了,而必须支出的项目又未能纳入预算的情况;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有关合同和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属政府采购的严格按政府采购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强化财经纪律主体责任

所有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单位,都必须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纪委监委和审计部门的监督,落实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对于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上级下达须由县级进行二次分配的资金,主管部门未按规定时限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受到追责的;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具备实施条件、无法在年底前实际支出,被上级财政收回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部门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策解读:关于《新兴县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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