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第二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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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第二批)的公告
新府〔2023〕40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019〕27号),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和《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第二批)的公告》(云府函〔2023〕1号)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将原由县直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镇区和乡村治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执法权调整由各镇人民政府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城、水台、稔村、六祖、天堂等5个镇人民政府,自2023年4月27日起,以自身名义实施《云浮市县级综合行政执法权调整由镇街实施事项目录(第二批)》的全部901项行政执法权。
二、车岗、东成、太平、里洞、大江、河头、簕竹等7个镇人民政府,自2023年4月27日起,以自身名义实施《云浮市县级综合行政执法权调整由镇街实施事项目录(第二批)》中序号1至4号以及序号893至901号共13项行政执法权。
三、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级人民政府一并实施。
四、各镇人民政府实施相关行政执法职权前,原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已立案审查的案件,由原部门继续办理完毕。各镇人民政府实施相关行政执法职权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由县直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理。镇人民政府与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县政府协调决定。
五、各镇人民政府与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指导乡镇解决专业性执法问题。各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职权需要动态调整的,按有关程序进行办理。
六、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使用“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执法。
七、各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从事执法活动,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镇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云浮市县级综合行政执法权调整由镇街实施事项目录(第二批)
新兴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5日
附件
云浮市县级综合行政执法权调整由镇街实施事项目录(第二批)
序号 | 实施机关 | 基本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机关 |
1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221000 | 对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2222000 |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3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4239000 | 对建设单位未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4 | 自然资源部门 | 440214246000 | 对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5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625021000 | 开展企业信息公示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街 |
6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625023000 | 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街 |
7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625043001 | 计量器具产品质量计量监督抽查 | 行政检查 | 镇街 |
8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625043002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 | 行政检查 | 镇街 |
9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625045000 | 计量技术机构及计量标准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街 |
10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625030000 | 集贸市场、加油站、眼镜制配行业计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街 |
11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625047000 | 开展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街 |
12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625046000 | 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等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街 |
13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625013000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街 |
14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625022000 | 对销售的商品以及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街 |
15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625016000 | 对市场价格行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街 |
16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625019000 | 对广告发布单位进行抽查监管 | 行政检查 | 镇街 |
17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625032000 | 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镇街 |
18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625025000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行政检查 | 镇街 |
19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625027000 | 组织对生产列入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工业产品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街 |
20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625018000 | 对广告进行监测 | 行政检查 | 镇街 |
21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625038000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街 |
22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625050000 | 食品抽样检验 | 行政检查 | 镇街 |
23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625037001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行政检查 | 镇街 |
24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625041002 | 保健食品经营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街 |
25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625039000 | 食品(含特殊食品)经营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街 |
26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625028000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街 |
27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625040000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街 |
28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672026000 |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街 |
29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625043003 | 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计量监督抽查 | 行政检查 | 镇街 |
30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625033001 |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街 |
31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625033002 |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审查 | 行政检查 | 镇街 |
32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625034000 | 对专利代理机构与专利代理人进行执业监督 | 行政检查 | 镇街 |
33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672014000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监测处理 | 行政检查 | 镇街 |
34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625015000 | 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街 |
35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625041001 | 保健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街 |
36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672025000 |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抽样检验 | 行政检查 | 镇街 |
37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625048000 | 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街 |
38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625002000 | 对认证活动、认证结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街 |
39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625001000 | 对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街 |
40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625031000 | 对食品相关产品实施监督抽查 | 行政检查 | 镇街 |
41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625044000 | 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街 |
42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625000000 |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街 |
43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625014000 |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街 |
44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30002 |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进行查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镇街 |
45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30001 | 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等物品进行查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镇街 |
46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13000 | 对有严重质量问题或有严重质量问题重大嫌疑的产品的封存、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镇街 |
47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14000 |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的查封或者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镇街 |
48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20002 | 对有假冒伪劣重大嫌疑的商品以及有关的原材料、半成品、工具、设备进行扣押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镇街 |
49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20001 | 对有假冒伪劣重大嫌疑的商品以及有关的原材料、半成品、工具、设备进行查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镇街 |
50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21002 | 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进行扣押 | 行政强制 | 镇街 |
51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21001 | 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进行查封 | 行政强制 | 镇街 |
52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35001 | 对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进行查封 | 行政强制 | 镇街 |
53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35002 | 对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进行扣押 | 行政强制 | 镇街 |
54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36001 | 对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查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镇街 |
55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36002 |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进行扣押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镇街 |
56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36005 |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进行查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镇街 |
57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22002 |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进行扣押 | 行政强制 | 镇街 |
58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22001 |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进行查封 | 行政强制 | 镇街 |
59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23002 |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进行查封等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镇街 |
60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23001 |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进行扣押等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镇街 |
61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34002 | 对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进行扣押 | 行政强制 | 镇街 |
62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34003 | 对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进行查封 | 行政强制 | 镇街 |
63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50001 | 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认为当事人有可能转移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而造成他人损失的,根据请求人的申请和担保,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采取封存、暂扣措施。 | 行政强制 | 镇街 |
64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26001 | 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进行查封等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镇街 |
65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26002 | 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进行扣押等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镇街 |
66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37000 | 对价格违法行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 行政强制 | 镇街 |
67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15000 |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的查封或者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镇街 |
68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19001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进行查封等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镇街 |
69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19002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进行扣押等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镇街 |
70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36003 | 对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扣押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镇街 |
71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36004 | 对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查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镇街 |
72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38000 | 责令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 行政强制 | 镇街 |
73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31002 | 对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进行扣押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镇街 |
74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72003000 | 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镇街 |
75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29002 | 对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进行扣押 | 行政强制 | 镇街 |
76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31001 | 对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进行查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镇街 |
77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29003 | 对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进行查封 | 行政强制 | 镇街 |
78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00000 | 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镇街 |
79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39000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镇街 |
80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41001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行政强制 | 镇街 |
81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45000 |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的查封或者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镇街 |
82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27001 | 对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进行查封 | 行政强制 | 镇街 |
83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27002 | 对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进行扣押 | 行政强制 | 镇街 |
84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72006000 | 查封、扣押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镇街 |
85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29004 | 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 行政强制 | 镇街 |
86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72008000 |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镇街 |
87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72005000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镇街 |
88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16000 | 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镇街 |
89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72009000 | 查封、扣押有假冒伪劣重大嫌疑的商品以及有关的原材料、半成品、工具、设备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镇街 |
90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32002 | 对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进行扣押等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镇街 |
91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29001 | 对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进行扣押 | 行政强制 | 镇街 |
92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10000 |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流入市场的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镇街 |
93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11000 |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镇街 |
94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29006 | 对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进行查封 | 行政强制 | 镇街 |
95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44000 | 对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检查或者查处计量违法行为时,对有关的计量器具、设备、零配件及商品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镇街 |
96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30003 | 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等物品进行扣押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镇街 |
97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72004000 | 查封、扣押存在安全管理隐患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镇街 |
98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32001 | 对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进行查封等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镇街 |
99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29005 | 对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进行查封 | 行政强制 | 镇街 |
100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72007000 | 查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镇街 |
101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325033000 | 对盐产品和制假设备、运盐工具的暂扣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镇街 |
102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328000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聘用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03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326000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无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未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04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325000 | 对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未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参加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05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322000 | 对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06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318000 |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07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18000 |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08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971001 | 对在休市期间从事活禽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09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329000 | 对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无保持清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无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无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的;无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无进行消毒;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未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的;无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没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的;无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10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23000 | 对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11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59000 | 对特殊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用提示牌标明的,或者未按规定存放特殊食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12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61000 | 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特殊食品经营者未履行查验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13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53000 |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14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044000 |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15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40000 | 对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16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11000 | 对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17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092000 | 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装卸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18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10000 | 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19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49000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20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02000 | 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21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26000 |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或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22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196000 | 对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23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51000 |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24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64000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25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34000 | 对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26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37000 | 对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27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63000 | 对网络食品经营者未建立电子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和销售记录的,或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标注产品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28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05000 | 对食品生产者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需要变更但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而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29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03000 | 对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或未按规定期限保存记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30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04000 |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31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312000 | 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32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67000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索证索票,或者未按规定公示等级评定结果的,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传送数据的,或者上传虚假电子凭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33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29000 |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或者使用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或说明书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未载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或者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经营或者使用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34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037000 | 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35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24000 |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36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09000 |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37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14000 | 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38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08000 | 对销售的散装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39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13000 | 对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40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21000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41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17000 | 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42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19000 | 对经营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43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20000 |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及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44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25000 | 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45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39000 |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立即未进行处置、报告;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46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041000 | 对销售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未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的。销售者未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对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仍予销售的行为;销售者未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而销售;生产企业发现其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未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47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346000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48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194000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49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195000 | 对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50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038000 |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51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01000 |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52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042000 |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53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30000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54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28000 | 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55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199000 | 对销售的农产品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销售的农产品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56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200000 | 对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57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356000 |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58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061000 | 对销售种畜禽存在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59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095002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60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150000 |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61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154000 | 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62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095001 | 对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63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063000 |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64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344000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65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349000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66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341000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67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890003 | 对为他人隐匿、转移、销毁先行登记保存的或者被查封、扣押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68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893001 | 对以营利为目的,为经销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提供仓储、运输及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69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890004 | 对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70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358000 | 对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71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890002 | 对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提供虚假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72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890005 | 对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提供运输、仓储、保管等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73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321000 | 对无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酒类生产、经营业务的;既无酒类生产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74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320000 | 对向无酒类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批发酒类或从无酒类生产或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酒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75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319000 | 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识等标志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销售过期、失效、变质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酒类产品;使用非食用酒精、原料或者添加剂配制酒类产品;假冒专利,盗版复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76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317000 | 对超越许可证范围擅自从事酒类生产、经营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77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315000 | 对补酒、保健等配制酒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擅自生产、销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78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314000 | 对伪造、租借、买卖或涂改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的;伪造、租借、买卖和涂改本条例规定的各种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79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313000 | 对生产、销售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酒类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执行标准的酒类产品,销售过期、失效、变质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酒类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80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208000 | 对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81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214000 | 对药品标识不符合规定(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82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215000 |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83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183000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84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217000 | 对非法收购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85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222000 | 对药品经营企业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86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226000 | 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87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227000 | 对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88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228000 | 对医疗机构使用劣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89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229000 | 对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90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239000 | 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91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288000 | 对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92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290000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93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299000 |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停止销售或者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94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219000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95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206000 |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拒绝调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或未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予以调配;药品经营企业调配处方未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者代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未做到准确无误,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的中药材未标明产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96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233000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97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285000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未按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98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283000 | 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199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284000 | 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行的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00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287000 |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01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291000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02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280000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未按照规定保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03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205000 |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记录不真实完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04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218000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05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221000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06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224000 | 对擅自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07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225000 | 对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08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278000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及建立档案;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中未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09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279000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未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10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331000 | 对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已被公布暂停销售而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11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335000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12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341000 |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13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310000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14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311000 | 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15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312000 | 对违反《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16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317000 | 对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无菌器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17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325000 | 对经营无产品注册证、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无菌器械的,或者从非法渠道购进无菌器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18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326000 | 对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按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19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328000 | 对医疗机构使用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无菌器械的,或者从非法渠道购进无菌器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20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329000 | 对医疗机构重复使用无菌器械的,或者对应当销毁未进行销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21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340000 | 对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22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322000 | 对未按规定备案,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23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309000 | 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24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342000 |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25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345000 |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26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348000 | 对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化妆品生产企业不符合规定的卫生要求超过两项以上;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27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346000 | 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相关规定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28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410000 | 对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行为;未依法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未依法增加使用说明;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未标注产品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未依法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标注禁止标注的内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29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411000 | 对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30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019000 |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31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352000 | 对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生产、销售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生产、销售假冒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商品条码等标志标识,或者假冒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32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199000 |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行为的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33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024000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34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032000 |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35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029000 | 对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36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755000 | 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37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683000 | 对经营者未停止销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名单中商品,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经营者逾期未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38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6162000 | 对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39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676009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40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676006 | 对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41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676001 | 对生产、销售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42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676005 | 对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43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676004 | 对生产、销售食品中有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的添加剂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44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676010 | 对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45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676002 | 对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46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676013 | 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47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676008 | 对生产、销售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48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676014 | 对生产、销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49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676011 | 对生产、销售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50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676012 | 对生产、销售假冒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商品条码等标志标识,或者假冒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51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353000 | 对生产、销售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生产、销售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生产、销售食品中有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的添加剂的;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生产、销售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52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72354000 | 对传授、提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技术和方法或者为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监制服务;为他人隐匿、转移、销毁被查封、扣押的假冒伪劣商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履行审查等责任,致使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展销场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设备、物资、资金等生产经营条件或者仓储、保管、运输及网络平台服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票据、账户、合同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制作或者提供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其他方式为其提供广告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53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792000 | 对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54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962000 | 对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不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的(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55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961000 | 对商品零售场所未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56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964003 | 对商品零售场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者出租单位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57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904002 | 对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58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904001 | 对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59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904003 | 对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60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903003 | 对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61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905003 | 对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62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905002 | 对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63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654002 | 对以暴力、威胁、隐瞒、欺骗等手段强迫、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64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669000 | 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65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691001 | 对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未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并超过十五日的: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66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691004 | 对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未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并超过十五日的:以消费者以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67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691002 | 对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未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并超过十五日的: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68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691003 | 对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未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并超过十五日的: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69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187000 | 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70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690009 | 对经营者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71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188002 | 对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72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693002 | 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并超过十五日的: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73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692002 | 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经营者有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74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696005 | 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75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696002 | 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76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688004 | 对经营者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77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693001 | 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并超过十五日的: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78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690007 | 对经营者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79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696004 | 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80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696007 | 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未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81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690008 | 对经营者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街 |
282 | 市场监管部门 | 440225688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