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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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
予以修改、废止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
新府〔2024〕7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优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县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经县政府同意发文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决定:
一、对《新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公告》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详见附件1)。
二、对《关于印发〈新兴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2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2)。
三、对《关于印发新兴县房改房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等1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延长实施期限(详见附件3)。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新兴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新兴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新兴县人民政府决定延长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新兴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7日
附件1
新兴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共4件)
一、将《新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公告》(新府〔2014〕4号,2014年1月15日印发)文件名修改为《新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普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公告》。
将第一段修改为“为加强我县普通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划定各类普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特公告如下:”
将第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
第一条增加第二款“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予公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合法修建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公路运行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重建、扩建;需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将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且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符合下列标准:(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将第三条修改为“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增加第五条“本公告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将原附件修改为附件1《新兴县划定普通公路建筑控制区路段一览表(国道和省道)》及附件2《新兴县划定普通公路建筑控制区路段一览表(县道和乡道)》。
二、将《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兴县特色商业步行街区管理规定的通知》(新府办〔2021〕19号,2021年12月9日印发)第二十条修改为“步行街区依法组建的保安队伍实行24小时保安值班制度,协助维护步行街区内的治安和公共秩序,并接受公安部门的业务指导。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规定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三、将《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新兴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府办〔2021〕23号,2021年12月30日印发)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主体、代储主体(以下统称承储主体)储存县级储备粮油,应当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油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县级储备粮油业务管理制度,而且应当根据政府储备储存保管任务需要,配备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分开的原则,完善县级储备粮油运营管理制度,对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承储主体应当建立和落实政府储备粮情定期检查和分析研判制度,做好粮情分析记录并归档备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部门。”
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四、将《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兴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府办〔2022〕2号,2022年2月10日印发)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将第六条修改为“见义勇为申请认定的日常工作由公安局组织开展;……”
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行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县级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认定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对认定为见义勇为的,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将情况及时通报本辖区各类慈善、基金、社团组织机构,尽可能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团体参与、支持、弘扬见义勇为的美好品德,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将第二十条第三款修改为“见义勇为人员不能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待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
将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家庭成员,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其医疗保障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配偶、子女申请我县常住户口的,县公安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不宜公开的见义勇为人员的个人资料和相关事迹等情况,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应当保密。”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2
新兴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共21件)
一、《关于印发〈新兴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府字〔1997〕27号)
二、《关于公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的暂行规定》(新府字〔1997〕50号)
三、《关于公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新府办〔2001〕16号)
四、《关于重新划定石矿粘土矿禁采区的公告》(新府〔2003〕26号)
五、《关于规范公有房屋租赁管理的若干规定》(新府〔2003〕42号)
六、《印发新兴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的通知》(新府〔2004〕21号)
七、《批转县人防办关于做好县城区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安装及管理意见的通知》(新府〔2004〕53号)
八、《印发开发新成工业园区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府〔2005〕52号)
九、《关于重新划定河道堤防护堤地的通告》(新府〔2006〕46号)
十、《关于修订印发新兴县龙山温泉旅游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府〔2006〕55号)
十一、《印发新兴县城区环境卫生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府〔2007〕12号)
十二、《印发新兴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新府办〔2007〕27号)
十三、《印发新兴香荔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府〔2008〕61号)
十四、《印发新兴县六祖故里旅游度假区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新府〔2009〕51号)
十五、《印发新兴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府办〔2010〕85号)
十六、《修订印发新兴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府〔2011〕15号)
十七、《印发新兴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府〔2011〕26号)
十八、《印发新成工业园工业投资项目准入退出和优惠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府〔2011〕54号)
十九、《印发新兴县城乡居(村)民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的通知》(新府办〔2012〕24号)
二十、《印发新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府〔2012〕42号)
二十一、《印发新兴县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府办〔2012〕116号)
附件3
新兴县人民政府决定延长有效期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共15件)
一、《关于印发新兴县房改房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府〔1999〕47号)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6月30日。
二、《印发新兴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府〔2001〕39号)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8月31日。
三、《印发〈新兴县公费医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府〔2002〕8号)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4月30日。
四、《新兴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新府〔2002〕47号)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8月31日。
五、《关于进一步放开房改房上市的通知》(新府〔2003〕24号)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6月30日。
六、《印发新兴县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府办〔2004〕49号)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7月31日。
七、《印发新兴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的通知》(新府办〔2005〕60号)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8月31日。
八、《印发新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府〔2006〕43号)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8月31日。
九、《关于职工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界定问题的通知》(新府办〔2008〕102号)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6月30日。
十、《印发新兴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新府〔2009〕8号)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3月31日。
十一、《印发新兴县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制度的通知》(新府〔2010〕48号)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8月31日。
十二、《印发新兴县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府办〔2010〕61号)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8月31日。
十三、《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兴县基本农田经济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府办〔2013〕23号)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8月31日。
十四、《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兴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和闲置资产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府办〔2015〕25号)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8月31日。
十五、《新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价格〔2019〕21号)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2月31日。
关于《新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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