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兴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17年修订调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
新府办〔2017〕41号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兴县征地
补偿安置办法(2017年修订调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新兴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17年修订调整)》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日
新兴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2017年修订调整)
为做好我县征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耕地、养殖水面每亩6万元,园地、禽畜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用地、农田水利用地、田坎、晒谷场等其它农用地每亩4万元,林地、未利用地每亩2万元。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以及对土地的投入情况确定。
(二)地类认定以最新变更调查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结合具备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勘测定界成果确定,征地面积按正射投影面积计算。
(三)个别拟征地块需要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由县政府批准确定。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地上种植现状补偿,预征地公告发出后在征地红线范围内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一)属短期作物(1年生以内),按1造产值补偿,标准为每亩3000元。
(二)茶、桑、药等园地的青苗补偿标准为每亩6000元。
(三)属多年生作物(果树等),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1。
三、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一)属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的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补偿;属青砖、红砖、泥砖瓦木结构及其他结构的单层平房建筑物、构筑物,按建筑物瓦檐滴水线的面积计算补偿,补偿标准按附件2执行;预征地公告发出后在征地红线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二)迁移电力(杆、塔)、通讯广播线(缆)以及输水管道等专业管线拆迁原则上按专业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值内协商补偿。
(三)拆迁回迁地安置办法。
1.被拆迁户建房用地安排,以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为准。回迁地统一由征地单位配套完善“三通一平”安排给拆迁户,不收其他任何费用。
2.拆迁期间的临时住房由被拆迁户自行解决,征地单位给予被拆迁户临租补助。标准为拆迁面积×10元/㎡/每月;期限为6个月。如果6个月内未建好回迁安置房或回迁地未配套完善“三通一平”的,按实际交房交地的期限补助。
3.被拆迁户的房屋搬迁费按户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4.回迁地由县国土资源局免费给予办理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规划报建等有关手续由被拆迁单位自行办理,县规划局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镇政府先代缴,再由镇政府请示县政府解决;其他所需费用属县直单位(含其下属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县政府给予免收;属社会服务性收费部分(如勘探、设计等费用)由被拆迁单位自理。
(四)养(种)殖场承包期限未到期,因征地而终止承包期,权利人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承包款的,征地时至承包期限终止期的承包款,由承包方与村集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养(种)殖场投入了挖塘、平整土地等开发的,由征地单位根据开发投入和承包剩余期限的具体情况协商补偿。
(五)养(种)殖场只有一部分在征地范围,且余下部分不能继续经营,确需整体搬迁的,可整体计算补偿。
四、征地留用地
(一)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5%安排,留用地安置面积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包括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积。留用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留用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及涉及占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由县人民政府无偿返拨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县政府负责。留用地由征地方负责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建设用地使用证,并负责费用。留用地规划报建等有关手续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办理,县城乡规划局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先收后退,由镇政府先代缴,然后县财政退回给镇政府;其他所需费用属县直单位(含其下属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部分由县政府给予减免;属社会服务性收费部分(如勘探、设计等费用)由被征地单位自理。
(二)留用地可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01元,今后根据上级部门政策及时作相应调整。
(三)留用地“三通一平”前期开发,所需的费用由征地单位负责。
五、被征地农民的社保按政策有关规定办理
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清理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在规定期限内由原所有者自行处理,逾期未自行处理的,由征地单位处理。
七、有权属争议的土地、青苗和和附着物的处理
有权属争议的土地、青苗和附着物,在未解决争议之前,其土地、拆迁补偿费由征地实施单位办理公证提存,待确认权属后兑现补偿,但不能影响征收土地和拆迁工作及工程建设。
八、本办法未列明的经济作物和附着物补偿
本办法未列明的经济作物和附着物补偿,视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九、本办法由新兴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十、其他
(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印发《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兴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15年
修订调整)的通知)》(新府办〔2015〕46号)同时废止。
(二)正在实施的征地项目,已签订了征地协议的,仍按原标准执行;确需按新标准执行的,报县政府批准。
附件:1.果树等青苗补偿标准
2.楼房等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附件1
果树等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
名 称 |
规 格 |
补偿价格
(元/棵、株) |
说 明 |
1 |
柑、桔、橙 |
6年以上(含6年) |
350 |
每亩按不超过70株计算 |
3至5年(含5年) |
200 |
|||
1至2年(含2年) |
100 |
|||
新种(1年内) |
每亩3000元 |
|||
2 |
龙眼、荔枝 |
21年以上 |
1000 |
每亩按不超过35株计算 |
16至20年(含20年) |
800 |
|||
10至15年(含15年) |
600 |
|||
6至10年(含10年) |
400 |
|||
3至5年(含5年) |
300 |
|||
1至2年(含2年) |
100 |
|||
新种(1年内) |
每亩3000元 |
|||
3 |
芒果、杨桃、万寿果、番石榴、柚树、桃子、枇杷、树菠萝、乌榄、黄榄、黄皮、栗子等杂果树 |
11年以上 |
300 |
每亩按不超过70株计算 |
6至10年(含10年) |
200 |
|||
3至5年(含5年) |
100 |
|||
1至2年(含2年) |
50 |
|||
新种(1年内) |
每亩3000元 |
|||
4 |
蕉树 |
大(1.5米以上) |
35 |
|
小(1.5米以下) |
20 |
|||
5 |
木瓜树 |
大(2米以上) |
50 |
|
中(1米至2米) |
30 |
|||
小(1米以下) |
20 |
|||
6 |
沙梨、三华李、南华李、枣、山楂、棠李、青梅、粉梅、柿子 |
6年以上(含6年) |
200 |
每亩按不超过70株计算 |
3至5年(含5年) |
100 |
|||
1至2年(含2年) |
50 |
|||
新种(1年内) |
每亩3000元 |
|||
7 |
人工植杂树(荷木、相思、苦练、桉树等) |
2米以下(含2米) |
12 |
每亩按不超过130株计算 |
2至6米(含6米) |
20 |
|||
6米以上 |
30 |
|||
8 |
松(含马尾松、湿地松) |
5米以下(含5米) |
15 |
每亩按不超过90株计算 |
5至11米(含11米) |
20 |
|||
11米以上 |
25 |
|||
9 |
杉 |
5米以下(含5米) |
20 |
每亩按不超过90株计算 |
5至11米(含11米) |
25 |
|||
11米以上 |
30 |
|||
10 |
竹(农用竹) |
公斤 |
每公斤0.5元 |
|
11 |
竹(食用
笋竹) |
3支母竹以下 |
30 |
|
4至6支母竹 |
50 |
|||
7至8支母竹 |
80 |
|||
9支母竹以上(含9支) |
120 |
|||
12 |
花木场搬迁补偿费(绿化苗圃场) |
1至3年(含3年) |
每亩10000元 |
|
4至6年(含6年) |
每亩13000元 |
|||
7年以上 |
每亩16000元 |
附件2
楼房等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类别 |
附着物
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
备注 |
楼房类 |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楼房 |
平方米 |
1500 |
一般装修,墙体、天花水泥灰砂批荡,地板铺水泥灰砂;生活、水电设施齐全,不齐全的适当降低补偿标准;以檐高3.2米计算,檐高每增加(或减少)10厘米,每平方米补偿按本级补偿基数增加(或减少)1%。 |
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楼房 |
平方米 |
1300 |
||
平房类 |
水泥砖、红(青)砖、砂砖、石墙的砖木瓦面结构房屋 |
平方米 |
980 |
一般装修,墙体、天花水泥灰砂批荡,地板铺水泥灰砂;生活、水电设施齐全,不齐全的适当降低补偿标准;以檐高3.2米计算,檐高每增加(或减少)10厘米,每平方米补偿按本级补偿基数增加(或减少)1%。 |
泥砖的瓦木结构房屋 |
平方米 |
830 |
||
水泥砖、红(青)砖、砂砖、石墙的石棉瓦房屋 |
平方米 |
750 |
||
水泥砖、红(青)砖、砂砖、石墙的沥青纸房屋 |
平方米 |
675 |
||
泥砖的石棉瓦房屋 |
平方米 |
525 |
||
泥砖的沥青纸房屋 |
平方米 |
450 |
||
猪舍类 |
砖瓦木(或锌瓦钢架构)猪舍 |
平方米 |
350 |
内有齐全的养猪设施,按猪舍结构布局,水泥沙地面,间隔成小卡。 |
砖木石棉瓦猪舍 |
平方米 |
250 |
||
砖木沥青纸猪舍 |
平方米 |
200 |
||
鸡舍类 |
砖瓦木(或锌瓦钢架构)鸡舍 |
平方米 |
330 |
内有齐全的养鸡设施,周边有不少于0.5米高的砖墙围封,水泥沙地面。 |
砖木石棉瓦鸡舍 |
平方米 |
230 |
||
砖木沥青纸鸡舍 |
平方米 |
180 |
||
棚架类 |
砖瓦木棚架 |
平方米 |
120 |
棚架类指建筑四周无墙体围封。 |
砖木石棉瓦棚架 |
平方米 |
90 |
||
砖木沥青(或支架铁皮瓦)棚架 |
平方米 |
65 |
||
木(或竹)
瓦棚架 |
平方米 |
65 |
||
木(或竹)石棉瓦棚架 |
平方米 |
50 |
||
木(竹)沥
青棚架 |
平方米 |
35 |
||
木(竹)遮光网棚架 |
平方米 |
20 |
||
其他 |
铁丝网 |
平方米 |
25 |
|
大石挡墙 |
立方米 |
每立方米
600元 |
|
|
石棉瓦挡墙 |
平方米 |
10 |
|
|
大石塘基 |
立方米 |
每立方米
600元 |
|
|
用电表 |
个 |
每个500元 |
每户只按1个计。 |
|
电话 |
个 |
每个100元 |
||
砖砌挡土墙 |
平方米 |
100 |
18墙的按标准的1.5倍计算,24墙的按标准的2倍计算 |
|
砖围墙 |
平方米 |
100 |
|
|
鱼仔池 |
立方米 |
每立方米
50元 |
|
|
晒谷场(水泥地面) |
平方米 |
35 |
地上无建筑物。 |
|
粪池 |
立方米 |
每立方米
400元 |
|
|
沼气池 |
立方米 |
每立方米
750元 |
||
水池 |
立方米 |
每立方米
400元 |
|
|
手摇水井 |
口 |
每口1500元 |
|
|
开口水井 |
口 |
每口2000元 |
||
深水井 |
口 |
每口15000元(以20米为基准),20米深以上,每增加1米增10% |
||
鱼塘的鱼苗及鱼苗搬迁 |
亩 |
每亩4000元 |
|
|
塘道(属鱼塘排水设施) |
个 |
每个3000元 |
砖砌、水泥管或塑胶管。以穿过塘基长度计算,15米内为基准,每增加1米,补偿费增加10%。 |
|
自引山泉水(自建供水设施) |
套 |
每套1800元 |
除打井外。 |
|
山坟补偿 |
迁移骨坛(埕) |
每坛(埕)
700元 |
|
|
迁移
土坟 |
每穴3000元 |
|||
迁移水泥砖坟 |
每穴10000元 |
抄送:县委各单位,县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人武部、法院、检 察院,各人民团体。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 日印发
政策解读链接:关于修订调整《新兴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政策解读
版权所有:
主办:
粤公网安备445321024453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