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兴县国有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新府办〔2018〕41号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兴县国有
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新兴县国有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国土资源局反映。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2日
新兴县国有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严格规范土地用途改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申请工业用地用于经营性用途,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工业用地改变用途是指工业用地用于经营性用途的行为。
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县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全县国有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土地用途改变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收取,全额上缴县财政,支出由县土储中心核支,收支全额纳入县土储中心土地储备项目收支预算。
第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按批准的用途或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使用者确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需改变原批准或出让合同约定用途的,向县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确定不收回作公共设施用地使用,且“三旧”改造用地除外,批准工业用地用于经营性用途的,实行“挂账收储”、公开出让、收益分成政策。即:用地单位申请工业用地用于经营性用途的,经县政府批准,由县土储中心与用地单位签订收回土地协议书,暂不作补偿,用地单位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后交地给县政府,并约定交地时间,待经营性用途新项目用地公开出让土地后,在出让价款中按比例分成支付补偿款。“三旧”改造用地用于经营性用途,可以继续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第五条 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改变用途:
(一)土地用途改变与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集镇、村庄规划不相符的;
(二)土地用途改变影响城市功能和建筑物使用,或影响相邻单位生产、居民生活的;
(三)已确定为拆迁改造、道路建设、市政公共设施等政府规划控制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改变土地用途:
(一)原批准土地用途与现行城市规划不符的;
(二)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已严重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的;
(三)改变土地用途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和完善城市功能的。
第七条 工业用地用于经营性用途的“挂账收储”补偿标准。工业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公开出让,无论是否有建筑物,只对原土地使用权价值作补偿。在出让价款中按比例分成支付的补偿款,实际是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款,涉及税费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承担。标准为:
(一)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地的,先按公开出让的市场成交价的60%分成,再按基准地价扣减40%,得到最终补偿额。
(二)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地的,先按公开出让的市场成交价的60%分成,然后根据最新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的“工业用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表”,作修正扣减,得到最终补偿额。计算剩余使用年期时,以公开出让土地成交时间为基准日,超过6个月的进上1年,不足6个月的舍去。
工业用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表
剩余使用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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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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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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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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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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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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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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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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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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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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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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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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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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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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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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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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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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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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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使用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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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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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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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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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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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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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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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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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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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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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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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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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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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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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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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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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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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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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使用年期
|
17
|
18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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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1
|
22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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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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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系数
|
0.6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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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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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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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939
|
0.7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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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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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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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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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使用年期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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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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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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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31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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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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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819
|
0.797
|
0.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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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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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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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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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17
|
0.8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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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使用年期
|
33
|
34
|
35
|
36
|
37
|
38
|
39
|
40
|
修正系数
|
0.8834
|
0.8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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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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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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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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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87
|
0.9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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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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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使用年期
|
41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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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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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45
|
46
|
47
|
48
|
修正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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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08
|
0.9574
|
0.9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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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98
|
0.9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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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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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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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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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使用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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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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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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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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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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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人交地后,土地出让部门应当在1年内组织出让。未能在1年内实施出让的,县土储中心应先行向权属人按新规划用途基准地价的40%预支补偿款,在补偿土地收益时予以抵扣。权属人逾期未交地的,每年按补偿款的10%扣减补偿款。
第八条 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土地改变用途的管理,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土地用途改变的监督。
第九条 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土地用途改变工作中收受贿赂、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试行1年。2008年发布实施的《新兴县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新府〔2008〕31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单位,县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2日印发
政策解读链接:关于《新兴县国有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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