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新环违改字[201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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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新环违改字[201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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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13日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你单位的蜜饯(凉果类)加工项目,于2016年12月通过环境保护设施备案。现场检查时发现:1、你单位项目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材料处理--筛选--清洗--腌制--晾晒--分级--漂洗脱盐--晾晒--浸渍--晾晒--包装--成品入库。2、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主要处理工艺为:废水-格栅池--集水池--物化处理系统--生化处理系统--清水池--排放。检查当时新兴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在你单位废水处理设施排污口采水样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780mg/L,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29.9倍。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1月13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11月19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11月13日现场照片、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17)第1102号)、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相关环保证明等材料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我局现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及拒不改正的后果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你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环保意识、加强环境管理,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确保包括废水在内的一切排放的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防止或减少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我局自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若发现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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