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新环违改字[2018]4号
发布时间: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新环违改字[2018]4号
邝沃铭:
身份证号码:4428281962XXXX3112
地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太平镇禤村上禤村一队4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月18日到你位于新兴县太平镇湴塘村委黄哥塘村崩寨山的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2018年1月23日对你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已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你主要经营畜禽养殖项目,现场检查时,你项目主要建有1栋牛栏,存栏65头黄牛;建有2栋猪舍,存栏220头生猪。产生的养殖废弃物经收集后排入无硬底化的收集池。擅自于2014年6月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月18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1月18日现场检查照片、2018年1月23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你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我局现决定责令你停止位于新兴县太平镇湴塘村委黄哥塘村崩寨山的养殖场的生产和使用。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及拒不改正的后果
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位于新兴县太平镇湴塘村委黄哥塘村崩寨山的养殖场的生产和使用。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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