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航装饰) 新环罚字〔2017〕29号
发布时间: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新环罚字〔2017〕2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金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0766517821
地址:新兴县车岗镇开发区黄二平房屋第一、第二、第三厂房
法定代表人:陆弟珍
新兴县金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市迎接省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专项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东省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专项督查组交办问题的办理函》(云环督转函【2017】46号)反馈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7月24日到你公司位于新兴县车岗镇开发区黄二平房屋第一、第二、第三厂房的人造板面板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扩建的一条卧式浸纸干燥生产线及一条高压耐火装饰板生产线建设项目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你公司主要从事年产3000吨人造板面板建设项目,你公司于2013年8月接手经营该项目,同时获得新兴县环保局的批复(新环建管【2013】30号),2015年8月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新环验【2015】14号)。该项目主要生产工艺流程是:制胶→纸张浸泡干燥→组坯→热压→裁边→背面砂毛→检验入库;主要产生污染物是制胶、纸张浸泡干燥、热压过程中产生有机废气;裁边、背面砂毛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废气,配套建成相应的防治污染设施。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擅自于2016年3月开始投入60万元扩建了一条卧式浸纸干燥生产线及一条高压耐火装饰板生产线,你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新兴环境保护局申报上述新增加的两条生产线的环评报告表,但未获得新兴环境保护局的批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7年7月24日、7月31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7年7月27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7]38号)及新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
4、新兴县金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人造板面板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5、新兴县金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T-R1504032-001);
6、《关于新兴县金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人造板面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新环建管【2013】30号);
7、《关于新兴县金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人造板面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复函》(新环验【2015】14号);
8、新兴县环保局《退件通知书》及新兴县金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报批申请书复印件;
9、新兴县金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陆弟珍身份证复印件;
10、该公司经理罗涛身份证复印件及公司委托书;
11、现场取证照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7年8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7〕2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扩建的一条卧式浸纸干燥生产线及一条高压耐火装饰板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千元整(¥12000.00元)。
三、 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兴县工商银行
户 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账 号:062103036001
四、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 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二楼)
联系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邮政编码:527400
联系电话:0766--2914223
传 真:0766--2913001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 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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