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新兴)罚〔2024〕19号(吴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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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新兴)罚〔2024〕1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吴树芳(新兴县水台镇吴树芳生猪养殖场)
经营者:吴树芳
身份证件号码:442828********2814
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水台镇六乡高地村三队新村**号
2024年8月12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达你位于新兴县水台镇六乡高地村三队的生猪养殖项目(东经112.471762度、北纬22.622110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总占地面积7300平方米,现主要建有:1栋建筑面积约1200平方米的猪舍,生猪存栏700头,1个面积约600平方米的集粪池,产生的畜禽粪污直接排入集粪池。经调查核实,你生猪养殖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8月12日、10月28日);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12日);3. 吴树芳身份证复印件;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改〔2024〕25号)及送达回执;5.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4年9月5日,我局向你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改〔2024〕25号),责令你立即改正畜禽养殖场未建设污水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养殖场已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11月1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4〕19号),告知了你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于 2024 年 11月11 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并于 2024年11月13日在云浮日报刊登了《公开道歉承诺书》。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关于“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 20%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确定”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以及《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二点第二项关于“除第(一)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降低50%的处罚金额”的规定。同时,根据你的违法行为、情节及整改情况,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0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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