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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新兴)罚〔2025〕17号

发布时间:2025-08-01 17:12 来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

    马时军(云浮xx铝业有限公司经理(监事)、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身份证号码:411424xxxxxxxx841X

    地址:河南省柘城县马集乡马楼村委会马楼六组xxx号

    2024年6月28日,云浮xx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向广东xx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承租1号熔铸车间场地、1号仓库以及生产设施开展废铝料回收生产铝棒活动,主要生产设施如下:位于1号熔铸车间的子母熔炼炉1套(分别为35吨熔炼炉1台和25吨精炼炉1台),铝灰处理系统1套(搓灰机2台、冷灰桶1台、球磨机1台)。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配料装炉→熔炼→扒渣(搓灰→冷灰→球磨筛分)→合金化→精炼→保温→深井制造→切割→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熔炼废气、铝灰处理系统废气等。

    经核实,xx公司生产产生的废气原通过XX公司2号熔铸车间配套的环保设施进行处理。2025年4月29日,xx公司切断1、2号熔铸车间共用的废气收集主管后,废铝料回收生产铝棒项目未按照XX公司有色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及利用年产9.5万吨铝合金改扩建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建成“碱液喷淋+除雾+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环境保护设施,即于2025年5月1日投入生产使用,断断续续生产至5月28日。

    6月16日,我局对XX公司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XX公司废铝料回收生产铝棒项目已停产,废气配套建成一套“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碱液喷淋(除雾)”废气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5月29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XX公司的现场检查(调查),XX公司未全部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4月29日、5月23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XX公司的现场检查(调查)情况;

    3.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6月16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XX公司的现场检查(调查),XX公司废铝料回收生产铝棒项目停止生产,废气配套建成一套“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碱液喷淋(除雾)”废气处理设施;

    4.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5月29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XX公司经理(监事)马时军的调查询问,XX公司废铝料回收生产铝棒项目存在未全部建成环境保护设施即投入生产使用情况;

    5.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5月29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广东XX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调查询问情况;

    6.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5月23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XX公司经理(监事)马时军的调查询问情况;

    7.2025年5月29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取的马时军于2025年4月21日提供的XX公司营业执照、马xx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5月29日XX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实XX公司的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马xx和经理(监事)马时军的身份;

    8.2025年5月29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取的马时军于2025年4月21日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证实马xx租用广东XX铝业有限公司1号熔铸车间及部分生产设施设备;

    9.2025年5月29日马时军提供的《租赁合同》(云浮XX铝业有限公司与广东XX铝业有限公司签订)复印件,证实XX公司租用XX公司1号熔铸车间及部分生产设施设备;

    10.2025年5月29日马时军提供的《产品出入库存》复印件,证实XX公司2025年4-5月期间生产铝棒出入库情况;

    11.2025年5月29日马时军提供的《车间耗用材料明细表》和《XX气站17时数据统计》复印件,证实XX公司2025年4-5月期间部分时段使用天然气和精炼剂、打渣剂等情况;

    12.2025年5月16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取《车间耗用材料明细表》《每日天然气抄表数》和视频图片,证实XX公司在2025年5月1日之后存在生产行为;

    13.2025年5月16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取的《关于广东XX铝业有限公司有色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及利用年产9.5万吨铝合金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及该报告书摘录P471和P472文本内容复印件,证实1号熔铸车间需配套建设“碱液喷淋+除雾+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废气处理设施,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14.2025年5月29日XX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复印件,证实XX公司租用XX公司1号熔铸车间及部分生产设施设备,并承担1号车间环保治理责任;

    15.2025年5月29日XX公司提供的XX气站17时数据统计》(2025年4-5月)复印件,证实1号熔铸车间在2025年5月1日至28日存在使用天然气生产情况;

    16.2025年5月29日XX公司提供的《广东XX铝业有限公司有色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及利用年产9.5万吨铝合金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摘录)及其批复、广东XX铝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摘录)、《广东XX铝业有限公司有色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及利用年产9.5万吨铝合金改扩建项目(一期部分)检测报告》和《广东XX铝业有限公司有色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及利用年产9.5万吨铝合金改扩建项目(一期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证实1号熔铸车间需配套建设“碱液喷淋+除雾+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废气处理设施,废铝料回收生产铝棒项目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熔铸工序产生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大气污染物;

    17.2025年5月29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取《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打印件,证实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18.我局于2025年6月5日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新兴)责改〔2025〕14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依法责令XX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19.现场照片(图片)(2025年4月29日1份2页、5月23日1份8页、5月29日2份6页、2025年6月16日1份2页)和视频(2025年9-11日),证实现场检查、调查和XX公司的生产行为。

XX公司从事废铝料回收生产铝棒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你作为XX公司的经理(监事),负责现场生产,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5年7月1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新兴)罚告〔2025〕16号),告知了你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对拟处罚事项没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于2025年7月15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你在云浮日报2025年7月18日刊登了《公开道歉承诺书》。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八点§1.8裁量标准进行裁量,对个人累加裁量权重百分值总和为54%。其中裁量起点对个人25%,项目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类且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10%,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13%,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6%,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个人裁量百分值总和×20万=10.8万元。同时,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和《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二点第二项关于“除第(一)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降低50%的处罚金额”的规定,并根据你违法行为、情节及整改情况,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元(¥:5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相应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亦权

    联系电话:2914223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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