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兴县应急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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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应急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一、安全生产随机抽查综合事项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1 | 主要负责人履 职情况 | (一)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二)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三) 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四) 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情况; (五)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 (六) 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七)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 【法律】 《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
2 | 管理机构设置 情况 | (一)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 【法律】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法规】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一条。 | |
3 | 安全培训保障 情况 | (一) 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并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 作所需资金情况; (二) 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三) 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情况。 | 【法律】 《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
4 | 主要负责人及 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考核合格 情况 | (一)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情况; (三)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 【法律】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规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二十四条; 【规章】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 |
5 | 特种作业人员 持证上岗情况 | (一)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二) 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 是否存在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 | 【法律】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 【规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三十六条。 | |
6 | 其他从业人员 安全培训情况 | (一) 上岗前是否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二) 培训时间是否达到规定的学时要求; (三)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法律】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规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十一条。 | |
7 |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 (一) 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二)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通过审查; (三)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是否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四)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前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 | 【法律】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三十一条; 【规章】 《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 号)。 | |
8 | 安全警示标志 情况 |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法律】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二条。 | |
9 | 安全设备的情 况 | (一)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 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 对安全设备是否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是否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法律】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 | |
10 | 重大危险源安 全管理情况 | (一) 是否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二) 是否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 | 【法律】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七条; 【规章】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七条。 | |
11 | 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 | (一) 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二) 是否建立事故隐患通报、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三) 是否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四) 是否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五) 是否按规定上报重大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六) 一般隐患是否立即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制定治理方案; (七)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八) 是否存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行为。 | 【法律】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6号)。 | |
12 | 生产经营场所 与员工宿舍安 全距离及安全 出口情况 | (一)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是否存在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情况; (二)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是否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三)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是否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四) 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是否存在锁闭、封堵情况。 | 【法律】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九条。 | |
13 | 危险作业安全 管理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是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法律】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条。 | |
14 | 劳动防护用品 管理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法律】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 | |
15 | 生产经营项 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 管理情况 | (一)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情况; (二)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与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是否及时督促整改。 | 【法律】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六条。 | |
16 | 应急预案编 制、演练和应 急组织人员设 置及应急救援 器材、设备及物质配备情 况 | (一) 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分管负责人是否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二) 预案编制前是否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三) 预案发布前是否进行论证或评审; (四) 应急预案是否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五) 应急预案是否及时修订; (六) 应急预案中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是否明确,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是否与本企业应急能力相适应,应急保障措施是否满足本企业应急工作要求,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是否准确; (七) 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之间,以及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应急预案是否相互衔接; (八) 应急预案是否由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发放至本企业相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九) 是否制定了应急演练计划; (十) 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否能做到至少每年演练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是否能做到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 (十一) 是否对应急演练进行书面评估总结和对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 (十二) 是否按规定建立专(兼) 职应急救援队伍或者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协议; (十三) 是否按规定配备了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和物资; (十四) 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器材、物资台账, 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 (十五) 重点岗位各种应急救援器材是否有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记录; (十六) 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应急救援器材 | 【法律】 《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规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 88 号) 。 |
二、非煤矿山企业随机抽查重点事项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1 | 非煤矿山 | |||
1.1 | 主要负责人履 职情况 | (一)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 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 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六) 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法律】 《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
1.2 | 基建改扩建矿 山设计审查和 预评价报告编 制情况 | (一) 建设项目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二)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经有资质的单位与主体工程进行同时设计; (三) 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的设计是否有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四)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 (五)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并经验收合格。 | 【法律】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规章】 《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三同 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六条; 【规章】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 | |
1.3 | 证照齐全情况 | (一) 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三) 安全生产许可证内容是否与现实相符; (四) 采矿许可证到期或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是否及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 【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 |
1.4 | 安全管理机构 设置、 从业人 员培训情况 | (一) 是否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 是否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 新招作业人员是否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 【法律】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 |
1.5 | 主要负责人、 安全管理人员 考核合格和特 种作业人员持 证上岗情况 | (一) 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 是否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制度; (三) 主要负责从和安全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是否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 【法律】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 |
1.6 | 安全资金投入 情况 | (一) 安全投入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二) 是否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三) 是否按国家规定投入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 | 【法律】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规章】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 【规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 | |
1.7 | 淘汰危及安全 生产工艺、设 备情况 | 是否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 | 【法律】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
1.8 | 图纸真实性情 况 | (一) 必要的图纸是否齐全,真实; (二) 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图纸。 | 【规章】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第4章。 | |
1.9 | 应急救援队伍 建立、应急演 练和应急装备、物资配备 情况 | (一) 是否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 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三) 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和物资, 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 【法律】 《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 |
2 | 露天矿山 | |||
2.1 | 爆破安全距离 | (四) 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是否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 双方是否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五)办公室、职工宿舍等是否设在爆破器材库和采石场的爆破危险范围外; (六) 深孔台阶爆破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但不得小于200 米。 | 【规章】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 【 规章】 《爆破安全规程》 (GB6722-2014)第6、 第13章。 | |
2.2 | 按设计参数分 层分台阶开采 情况 | (一) 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的,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二) 凿岩平台和装运平台宽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但凿岩平台宽度最小不低于4米,装运平台宽度至少满足调车作业需求; (三)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是否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 【规章】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9 号) 【规章】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 5章。 | |
2.3 | 中深孔爆破作 业落实情况 | (一) 是否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 等开采方式; (二) 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 【规章】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9 号) | |
2.4 | 机械二次破碎 和铲装作业情 况 | 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是否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 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 【规章】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9 号) | |
2.5 | 按设计控制边 坡参数和安全 检查情况 | (一) 采场最终边坡角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但应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应小于60°; (二) 工作台阶高度、坡面角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但台阶高度不超过20米,坡面角不超过80° 。 | 【规章】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2006)第 5章 | |
2.6 | 按设计控制排 土场堆置参数 和安全检查情 况 | (一) 是否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设计, 设计中是否明确排土工艺、顺序,阶段高度、 总边坡角等参数; (二) 排土场进行排弃作业时是否圈定危险范围并设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不应进入危险范围; (三) 是否对排土场的排土参数、排水构筑物进行安全检查。 | 【规章】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2006)第 5章; 【规章】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 第4章。 |
三、危险化学品及相关企业随机抽查重点事项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1 | 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带仓储设施) 企业 | |||
1.1 | 人员和资质管 理情况 | (一)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是否齐全或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 是否依法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 (三) 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 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五) 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六)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法律】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行政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十九 条、第三十三条。 | |
1.2 | 工艺管理情况 | (一) 在役化工装置是否经正规设计;未经正规设计的是否进行安全设计诊断,设计诊断查出问题是否完成整改; (二) 是否按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三) 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是否存在超温、 超压、超液位运行的情况; (四) 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是否直排大气; (五)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六) 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是否有落底的情况。 | 【法律】 《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规章】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 | |
1.3 | 设备设施管理 情况 | (一)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 改造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或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二) 油气储罐是否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的: 1、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2、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3、 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 4、 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设置注水措施。 (三)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设置紧急停车系统; (四) 安全联锁是否正常投用; (五) 安全联锁是否未经审批摘除,经审批后临时摘除是否超过一个月未恢复; (六) 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时是否及时处置; (七) 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是否正常投用; (八) 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是否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 【法律】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规章】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 |
1.4 | 危险化学品安 全技术说明书、 安全标签 及储存管理情 况 | (一) 是否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二) 是否提供与产品相符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三) 是否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化学品相符的安全标签; (四) 危险化学品是否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仓储是否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现象; (五) 剧毒化学品是否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行政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二十四 条。 | |
2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经营企业 | |||
2.1 | 许可(备案) 条件保持情况 | (一) 是否依法办理许可或者备案; (二) 是否存在使用他人或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情况。 | 【行政法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三十二条。 【规章】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 |
2.2 | 报告生产、经 营的非药品类 易制毒化学品 的品种、数量 和主要流向等 情况 | (一) 是否存在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情况; (二) 是否如实、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 | 【行政法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三十二条。 【规章】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 |
3 |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 |||
3.1 | 烟花爆竹经营 (批发) 企业 安全许可条件 保持情况 | (一) 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的安全距离情况; (二) 配备保管员、仓库守护员情况; (三)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情况; (四)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情况、应急救援组织建立和人员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情况; (五) 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 (六)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监控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情况; (七)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情况。 | 【行政法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规章】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5 号) | |
3.2 | 烟花爆竹经营 (零售) 点许 可条件保持情 况 | (一) 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情况; (二) 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情况; (三) 经营场所配备消防器材情况,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四) 零售场所的面积是否小于10平方米, 其周边50米范围内有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是否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 【行政法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规章】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5 号) | |
3.3 | 烟花爆竹经营 单位经营管理 情况 | (一)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是否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是否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是否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情况; (二)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是否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情况; (三)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是否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是否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四) 是否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情况; (五) 是否有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情况; (六) 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 规格和数量,是否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是否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 【行政法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规章】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
四、冶金等工贸企业随机抽查重点事项
1 | 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 (一)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 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 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六) 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法律】 《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
2 | 建 设 项 目 管理情况 | (一)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其建设项目 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二) 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 (三)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 形成书面审查报告; (四) 建设项目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五) 建设项目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并形成书面报告。 | 【规章】《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 |
3 | 资金投入情况 | (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二) 按国家规定投入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 | 【法律】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 |
4 | 管理机构情况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法律】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行政法规】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一条 | |
5 | 应急管理情况 | (一) 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是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 是否按规定配备了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器材台账; (三) 是否编制应急预案和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 (四) 是否制定了应急演练计划,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否能做到至少每年演练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是否能做到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 | 【法律】 《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第五条、 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规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8号)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 |
6 | 人员资质和教育培训情况 | (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二)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三) 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五) 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 区、 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六) 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七) 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 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 【法律】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规章】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九条、第十八条 | |
7 |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一) 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二) 是否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三) 是否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是否按规定上报重大事故隐患; (四) 一般隐患是否立即整改,是否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是否存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行为。 | 【法律】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八条; 【规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
8 | 监督检查情况 | (一) 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 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 冒险作业的; (三) 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 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 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 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八) 拒绝、阻挠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 【法律】 《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三条; 【规章】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 | |
9 | 安全管理情况 | (一)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 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四)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五)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六) 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七)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八) 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九) 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十)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十一)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十二)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 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十三)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 (十四) 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 【法律】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规章】 《建材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 ; 【规章】 《轻工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 ; 【规章】 《纺织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 | |
10 | 涉及液氨制冷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情况 | 液氨制冷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氨单元的登记建档情况。 | 1.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七条; 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 40 号) | |
11 |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 情况 | 1、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2、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的落实情况。3、 有限空间作业程序的规范和落实情况。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 5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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