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兴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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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2023年1月11日,新兴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制定并印发《新兴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农村财务管理是农村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基础,管好农村集体资产财务对于推进乡村振兴,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具有特别的重要意义。
本《制度》全文十章共87条,综合考虑我县农业农村具体情况,在财务制度的普遍规范要求基础上,突出“农”字属性,突出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突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效、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
第一部分 总则
该章节内容包括制度制定的目的及依据、 适用行为、适用范围、主要任务、遵循原则、外部监督、审计制度等方面,对农村财务活动作出原则性规定。
一、制定目的
为加强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二、适用行为
本县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
三、适用范围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释: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由本集体全体成员组成,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的地区性经济组织。
(二)适用范围: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村、组)、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
四、责任主体和主要任务
(一)责任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主要任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遵循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等原则开展财务活动,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控制财务风险,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合理筹集资金,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既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控制环境的基本要求,也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集体资产包括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社会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依法属于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集体资产经营是以效益为中心,统筹兼顾分配与积累,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理事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利用多种方式开展资产运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五、财务活动遵循的原则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民主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公开透明。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
3.成员受益。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4.支持公益。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应当用于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农村公益事业。
(二)财务公开制度包含以下三部分:
1.公开形式:各地农村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明白卡、入户告知、网络、手机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2.公开时间:应当每月公开——涉及财务、集体经济、政府专项资金情况事项;应当及时公开——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
定期公开的村务,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每月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公布;及时公开的村务,应当在公开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公布;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公布的,应当及时作出说明。
3.公开内容: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以及村民委员会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集体资产、资金、资源处置及其经营管理情况等。
六、外部监督
监督主体:镇政府。
同时接受镇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审计内容: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监督要求: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违纪的,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审计组织主体:县政府有关部门或者镇政府。
监督的意义: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巩固党在农村基层的执政地位,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可以有效遏制发生新的村级债务,逐步化解以前形成的村级债务,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二部分 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该章节明确了农村财务管理层次,即在农村党组织领导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四类内部财务管理主体按规定履行职责,对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各自的职责作出了详细规定。
一、财务管理活动的主要内容
理顺财务关系和管理财务活动。要理顺财务关系则必须首先厘清财务管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厘清财务管理主体关系的前提是明确财务主体的组织结构、管理流程、权责关系。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权责是理顺财务管理关系和开展财务管理活动的保障。
本《制度》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主体、财务管理流程的同时;还要求报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有助于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决策事项的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
二、财务管理主体
本《制度》明确了农村财务管理层次,即在农村党组织领导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乡镇财政部门(会计代理服务中心)、会计人员五类内部财务管理主体按规定履行职责,对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财会人员各自的职责作出了详细规定,规定了重大财务事项应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及适用范围。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厘清财务主体是财务管理最重要的基本假设前提之一。
内部财务管理主体: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工作,是完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依规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委托代理记账。
(二)科学合理公开的决策程序,是保障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活动公开、民主的基础。
1.重大财务事项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解释及范围。
“四议两公开”制度的具体内容是:村组重大事项,都必须在村级党组织领导下通过 “四议”、“两公开”程序。“四议”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两公开”即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四议两公开”机制的核心是民主决策,通过党内外群众的广泛参与,既保障了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使民主管理的内容具体化、程序规范化,又加强了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重大财务事项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的十大事项:
2.1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调整,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2.2大额资产采购、处置,大额工程项目建设;
2.3重大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公益事业的兴办、筹资筹劳及建设承包;
2.4重大对外投资,集体企业改制;
2.5借贷、债权减免或账务核销,重大债务处理;
2.6重大集体土地、山林的承包经营、租赁、流转方案,宅基地使用,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
2.7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
2.8由村集体经济承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报酬及其他补助项目;
2.9重大救灾、救济、助残等款物的分配、发放;
2.10其他事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和集体经济发展稳定的重大资金、资产、资源相关事项。
三、权益不变。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分配权和审批权不变。
四、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
(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
(四)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
(五)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四是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
(一)起草、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三)提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的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
(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五、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
(一)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组织开展民主理财;
(二)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
(三)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
(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六、镇政府设立的会计委托代理记账机构(镇财政结算中心)管理职责
镇政府设立的会计委托代理记账机构职责:会计委托代理记账机构的组成人员和管理由镇政府负责,负责受委托代理村组会计业务和出纳业务,会计人员政策和业务培训,提升会计代理服务质量,落实会计代理机构监管责任。
要求:(一)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个民主”,“六权”不变;
(二)遵循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和自愿的原则,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委托代理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委托代理服务协议书签订之前,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进行清理核实,并书面移交财务清理结果及相关资料给会计委托代理记账机构;
(四)委托代理服务协议书签订后,由会计委托代理记账机构的人员负责代理记账业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私设会计账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设一名报账员,不再另设会计和出纳;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规定,进行统一管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实现“五个统一”,形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档案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六)使用《新兴县乡镇财务集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会计账务核算;
(七)村(居)民委员会应为本村及所属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开设银行账户;
(八)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印鉴预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公章、法人和代理会计印章;小组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印鉴预留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公章、法人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印章。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公章由其法人保管,法人和代理会计印章,分别由其个人保管或其授权人员保管;
(九)会计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应保持会计人员相对稳定,加强会计人员政策和业务培训,提升会计代理服务质量,落实会计代理机构监管责任;
(十)会计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服务会计人员应由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人员担任,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的财会制度,规范日常收支核算工作,对违反相关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收支活动应拒绝办理,对日常财会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七、会计人员的财务管理职责
(一)会计人员的财务管理职责要求
1.实行派出制,由镇政府派出,且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人员担任。
2.会计人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领导及其直系亲属的,不得负责该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
3.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市、区)的财会制度,规范日常收支核算工作,对违反相关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收支活动应拒绝办理,对日常财会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4.会计业务和出纳业务要分工负责,不相容岗位应相分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印鉴由会计和出纳等有关人员分开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全部印章及办理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会计负责开票,出纳负责收款。非财会人员不准办理现金收支业务。出纳员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收款的,应经过批准并办理代收款手续,代收款人收款后应及时交出纳。
5.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是财务管理和财务决策的基础。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会计人员的财务管理职责
1.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2.会计主管人员作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负责人,负责本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并对财务报告承担审核责任。
3.会计人员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定期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提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的业务水平,监督落实各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委托代理会计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委托代理会计不得离岗离职。
4.出纳人员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的收支、登记出纳日记账、依法保管货币资金和空白支票等出纳业务工作,并确保货币资金安全;监督农村集体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违反相关财经制度及纪律的行为予以纠正。
八、报账员的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设立报账员岗位。
(二)报账员的职责
1.负责向镇政府设立的会计委托代理机构报账。
2.备用金、产品物资、固定资产管理、往来款项、债权债务等辅助性账簿的记录工作。
3.合同资料和财务档案管理。
4.参与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工作,协助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5.根据委托代理会计提供的财务公开报表,协助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6.村报账员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在未办理交接手续以前不得离职,对拒不移交财务手续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7.报账员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并向上级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存在问题。
第三部分 资金筹集
该章节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渠道、筹资规模及方法、筹资成本、筹资方式、筹资风险、筹资原则、管理要求、债务控制、对外合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资金筹集的渠道
资金筹集是财务管理的首要内容,财务管理活动首先是建立在一定的资金来源和资金供应量基础之上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筹集,必须综合考虑资金筹集的决策程序、资金的来源、方向与通道、规模与用途、成本与风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的渠道主要包括:
1.国家财政资金。即国家以财政拨款、政府补助或补偿资金等形式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的资金。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资金的重要来源。
2.银行信贷资金。是指银行放贷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资金。在没有合格担保或足够抵押物抵押的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很难通过自身信用直接从银行获得信贷资金。
3.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即从各种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机构(主要是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企业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等)取得的资金。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法人实体身份,一般情况下,很难从非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资金。
4.其他法人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往往形成部分暂时闲置的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间利用这部分暂时闲置的资金为一定目的而相互占用或投资;往往局限于同一乡镇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间。
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购销业务可以通过商业信用方式来完成,从而形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客户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了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短期信用资金的占用。
5.职工和成员资金。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职工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结余资金。该类资金作为“游离”于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社会资金,可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形成民间资金来源渠道。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积累资金。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积累形成的资金,包括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这些资金的主要特征是无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去筹集,而是直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动生成或转移。
(二)筹资规模
筹资规模是指一定时期内筹资主体的筹资总额。确定筹资规模是制定筹资策略的主要内容,同时也是确定筹资方式的基本依据。
筹资规模的特征:
1.层次性。筹集资金从获得来源上分为内部资金和外部资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投资时,首先利用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资金,在内部资金不足时才考虑对外筹资的需要。
外部资金的层次来看:进行公共管理和公共事务时一般有财政专项拨款作为主要资金来源;进行公益事业或公益服务时一般有相应的政府补助作为主要资金来源;对于政府征收土地或城镇化拆迁腾退等有土地补偿或拆迁腾退补偿资金作为主要资金来源。
2.筹资规模与资产占用的对应性。集体经济组织长期稳定占用的资金应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投入资本和长期负债等筹资方式所筹集资金的规模相对应;随业务量变动而变动的资金占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临时采用的筹资方式所筹集的资金规模相对应。
3.时间性。筹资服务于投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规模必须要与投资需求时间相对应。
(三)筹资规模的确定方法
常用有销售百分比法、线性回归法、实际预算法。
1.销售百分比法。根据销售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有关项目间的比例关系,预测各项目短期资金需要量的方法。
两个基本假定:
(1)假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盈利模式、经营状况及管理水平不变,从而建立起各资产、负债项目与销售收入间的比例关系;
(2)假定未来销售收入是可预测的。
一般借助于预计利润表和预计资产负债表来确定其资金需要量,通过预计利润表预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利润这种内部资金来源的增加额,通过预计资产负债表来测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总规模与外部筹资规模的增加额。
需要追加的外部筹资额也可用以下简便的公式来计算:
需要追加的外部筹资额=预计年度销售增加额×(基年总敏感资产的销售百分比-基年总敏感负债的销售百分比)-预计年度留存利润增加额。
2.线性回归法:其模型为:y=a+bx(y:筹资规模;a:不变资金规模;b:单位业务量所需要的变动资金规模;x:业务量)。
实际的运用中,需要利用历史资料来确定 a、b 数值,然后在已知销售预测(x)的基础上,确定其筹资规模(y)。
3.实际预算法: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项目投资额基本确定的情况下,根据项目所需的实际投资额确定筹资规模的方法。
(四)筹资成本
控制筹资成本和筹资风险是整个筹资过程中始终要考虑的问题。
1.筹资成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筹集资金和使用资金而付出的代价。筹资成本包括资金筹集费用和资金占用费用。
资金筹集费用是指在资金筹集过程中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在筹集资金时一次性支出,因此可作为筹资金额的一项扣除,资金占用费是指占用资金所需支付的费用,如银行借款利息,职工和成员资金占用费用等。是经常性费用。
筹资成本一般釆用资金成本率来表示,它是企业资金占用费与筹集资金的净额之比率。是选择资金来源和拟定筹资方案的重要依据。
(五)长期筹资方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筹资方式主要有负债筹资、权益筹资、租赁筹资等类型。
1.负债筹资
1.1银行借款。向银行的长期借款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长期资金的重要方式之一。在考虑筹资费用的情况下,借款成本是指借款利息和筹资费用。由于借款利息计入税前成本费用,可以起到抵税的作用。银行借款的实际成本较所付利息低,因此它能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
1.2职工和成员资金占用。随着职工和成员收益的不断提高,职工和成员往往愿意将闲置资金借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自身发展。这种资金占用的筹资费用一般很低,可以忽略,资金占用费与长期借款利息处理相同。取得合法票据的资金占用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所以也具有财务杠杆作用。由职工或成员在其常住地或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资金占用费发票。
缺点:必须按期还本付息,筹资数量受到负债结构比率的限制且会影响以后的举债能力。
2.权益筹资
2.1吸收直接投资。主要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直接投资。该筹资方式手续简便,安全系数大,权益结构简单,其资金成本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终收益息息相关,而且筹资费用很小,可忽略不计。
2.2内部筹资。即将利润资本化。这种方式只是将所有者权益结构进行调整,并未增加企业的资金,其成本同吸收直接投资,只是没有筹资费用。
优点:可克服负债性筹资的局限性。
通过权益性筹资方式筹得资金构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有资本,不存在到期偿还的问题,是否支付利润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好坏而定,不构成固定的成本负担,筹资数量不受限制,且能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举债能力。
3.租赁筹资
租赁筹资方式与上述筹资方式相比,能迅速获得所需资产,集融资与融物于一身,尽快形成生产能力,保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举债能力。一般不列作负债,因而不改变资本结构。限制条件少,租赁筹资成本包括租赁手续费、租金总额与买价之差两部分。
(六)长期筹资的风险
负债筹资方式,债务资金必须还本付息,并因金额、用途和期限的不同而承担不同偿债压力,其筹资风险最大,具有财务杠杆的作用。当投资收益率高于利息率,能提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
当投资收益率低于利息率,则会降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
权益筹资方式:权益资本不存在还本付息的偿债负担和风险,筹资风险最小。但若筹资使用不当,会降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因此它存在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变动的风险。
租赁筹资方式:租赁筹资要定期支付租金,因此存在财务风险。
同样,租赁资产若未产生预期收益,也会降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因而也存在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变动的风险。租赁筹资因分期付款,其风险介于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之间。
(七)筹资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1.规模适度原则
1.1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模经济的需要,组织动员足够的资金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1.2考虑筹资数量与自有资金的比例关系
2.结构合理原则
筹资结构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来源渠道的结构及资金性质的结构。在筹资规模确定时,应系统研究两个比例关系:
2.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的比例关系,在自有资金合理比例确定后,可适时适度地举债经营;
2.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短期资本的合适比例关系,并合理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战略发展和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3.成本最低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综合成本率最低;筹资后资本金利润率大于筹资前资本金利润率,从而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最大化;力求使筹资风险达到最低。
4.期限适当原则:是指筹资期限与用资期限的相互配合。
(八)筹资成本与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
各种筹资方式的筹资机会、筹资规模和筹资组合的选择,流动性风险管理和资本结构的管理,是筹资成本与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
1.筹资机会、筹资规模和筹资组合的选择筹资机会的过程就是寻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条件相适应的外部环境的过程。这一选择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即只能寻求较优的投资机会,只能是环境的几个主要方面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而不是说所有的环境因素都能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在条件。
2.流动性风险管理
流动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随时满足当时现金需要的能力。有两个来源:
2.1流动资产(待摊费用、预付账款除外)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货币性资产。
2.筹集新的资金。
(九)接受捐赠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会计处理
1.企业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2.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入账价值:
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采用)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企业应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因接受捐赠资产产生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或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借:待转资产价值(账面余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应交的所得税或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倒挤差额)
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 5 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交所得税
借:待转资产价值(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价值部分)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价值部分或抵减亏损后的余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倒挤差额)
“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期末应为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尚未结转的待转资产的价值。
(十)“一事一议”方式筹资
“一事一议”是指在农村税费改革这项系统工程中,取消了乡统筹和改革村提留后,原由乡统筹和村提留中开支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采取“一事一议”的筹集办法。
本《细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的,强调要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科学论证、量力而行、成员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资产负债率≤60%)等原则,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是对前期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协同。
(十一)其他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
回顾:
“四议两公开”是指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严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
第四部分 资产运营
该章节从会计科目角度出发,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提出规范要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
一、资产运营管理基本规定
资产运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实现其价值最大化而进行的资产配置和经营运作活动。
(一)流动资产管理
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应收款项、库存物资。这是重点,要切实做好货币资金管理,严格遵循《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切实盯住集体资产财务管理最直接、最容易、最集中产生的风险点。
1.货币资金的管理要求。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1.1严格遵循《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超过现金结算起点1000元的须采取转账、电子或第三方支付方式结算。
1.2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预留备用金限额为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因抢险救灾、工作紧急需要等特殊情况等增加备用金的,应说明情况并报乡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支取。
1.3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等专门账户外,一般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
1.4现金、银行存款的盘点和核对:每月盘点一次。由代理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核对现金日记账,盘点库存现金,并与开户银行核对存款余额,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据相符、账表相符。
1.5银行存款支取:实行“双印鉴”监管,切实加强代理资金管理。
1.6收支网络转账:要实现审核、转账、监督网上操作步骤,做到可查询、可追溯、可稽核的要求,严禁坐收坐支、以据抵现、虚报冒领、等行为。
(二)应收款项管理
1.对于逾期的应收款项应及时催收,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2.应收款项坏账处理。
1.1应收款项列入坏账处理的前提:对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
1.2应收款项坏账处理的程序:对数额较大且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核销。有关核销决议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三)存货的管理
存货的管理要求:
1.建立内控制度,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设立登记台账,按类别核算和登记,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末全面盘点清查。
2.购买、入库、出库、盘盈、盘亏等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盘亏、毁损和报废,按“四议两公开”程序批准。
(四)票据的管理
1.财务收入票据:包括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务专用收据(新兴县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收款收据)或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规范性票据。
2.财务收入票据使用范围:上级拨款、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补贴、村级公益事业筹资、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村级集体的资产、资源发包经营上交款以及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涉税经济往来款。
3.财务收入票据的管理:规范管理和使用,按照岗位不相容原则,建立领用、保管、核销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责、专账管理。《新兴县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收款收据》的管理按照《新兴县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凭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财会人员应严格审核各项票据,审核为有效凭证的予以入账支出,发现经济业务不真实、不合法、不合规的票据应当立即拒绝或退回,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反映。
(五)固定资产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计提折旧。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1年,单位价值≥规定标准(1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包括年度资产清查、资产登记、保管、购建、使用和处置制度等;分类确定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
2.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
2.1购入的固定资产:A(不需要安装)=购买价款(采购费)+税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其他直接费用;B(需要安装/改装)=A+安装费/改装改装费。
2.2新建的房屋(建筑物、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竣工验收的决算价。
2.3成员出资投入的固定资产:A(有关凭据)=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税费+运输费;B(没有凭据)=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第三方机构评估作价(要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按照全体成员确认的价值计价)。
2.4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固定资产(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账的)或者他人捐赠:A(有关凭据)=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税费+运输费;B(没有凭据)=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税费+运输费;C(无法计价)=名义金额+税费+运输费。(在备查簿中登记说明)
2.5盘盈的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
3.固定资产的折旧:
3.1折旧要求: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成本或费用。
3.2折旧范围:要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以名义金额计价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相关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3.3折旧方法:固定资产原价(成本)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部分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并根据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3.4折旧时间: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4.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4.1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
4.2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并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分期摊销。
5.固定资产的处置:
5.1固定资产的处置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资产使用实际状况,经民主决策、按规定审批后,对下列资产办理处置:
A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B确认盘亏、不能收回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C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D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5.2处置固定资产时,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和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应当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原价(成本)-累计折旧后
(2)盘盈固定资产实现的收益应当计入其他收入。盘亏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其他支出。
6.在建工程的管理:
6.1在建工程的管理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工程项目建设立项审批、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及验收、项目资金管理、档案管理等各环节具体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权属等,应严格执行相关部门相关政策,办理好立项审批、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不得未批先建或不批而建;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应按照民主管理程序执行,涉及政府补助资金的项目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职能部门提交项目建设方案。
6.2在建工程的竣工决算处理:
在建工程完工结算须提供经确认的工程结算书。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在建工程按实际发生的支出或应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计入固定资产。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工程项目,按照估计价值计入固定资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计提折旧。
6.3在建工程的报废损失处理:在建工程部分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计入其他支岀。
(六)生物资产管理
1.生物资产特征:生物转化性和自然增殖性、生长周期性、多样性、地域差异性、提供副产品的特性、附着物不可分割性、双重资产特性。
生物资产具有流动性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和长期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的双重特性。并且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相互转化。未来经济利益不确定性。
2.生物资产的计价原则:
2.1购入的生物资产计价=购买价款+税费+运输费+其他费用。
2.2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成本:
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获前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含其他材料费)+人工费+分摊的间接费用。
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分摊的间接费用。
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分摊的间接费用。
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库前耗用的苗种+饲料+肥料(含其他材料费)+人工费+分摊的间接费用。
2.3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成本:
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成龄)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分摊的间接费用。
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是指生产性生物资产进入正常生产期,可以多年连续稳定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
2.4自行营造的公益性生物资产=应当按照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森林保护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分摊的间接费用。
2.5成员出资投入的生物资产计价(有相关凭据)=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相关税费+运输费;生物资产计价(没有相关凭据)=评估作价或由第三方机构评估作价
2.6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生物资产(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账的)或者他人捐赠的生物资产计价(有相关凭据)=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相关税费+运输费;(没有相关凭据)=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相关税费+运输费。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 1 元,下同)计价,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其他支出,同时在备查簿中登记说明。
3.生物资产的折旧
折旧范围:对所有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折旧,但以名义金额计价的生产性生物资产除外。
折旧方法:对于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合作社应当对生产性生物资产原价(成本)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部分在生产性生物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并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折旧时间:按月计提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当月增加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再计提折旧。生产性生物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处置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4.生物资产死亡毁损的处置
生物资产死亡毁损时,处置收入、可收回的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和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应当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生产性生物资产原价(成本)-累计折旧
(七)无形资产的管理
1.无形资产管理要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无形资产权属及价值,纳入账内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进行摊销。
2.无形资产是指村合作经济组织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3.无形资产的计价=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4.无形资产的摊销=从使用之日起,按照不少于 10 年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5.对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要求计入其他收入,其成本计入其他支出,对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收入,要求应计入公积金。
(八)投资管理
1.投资管理的要求:
投资管理,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自身战略发展规划,以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对将资金投入营运进行的管理活动。
首先,必须符合发展规划,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有利于增强为成员服务的功能,增加成员收入;
其次,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制定投资计划或方案,按照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审批同意后才能实施,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于大额投资项目,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民主决策、报上级部门审批而擅自决定对外投资,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遭受经济损失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再次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进行严格管理。做好风险评估,投资或者参股企业经营,投资数额较大的,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
最后,要与合作方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或合同的内容主要应包括:投资期限、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收益结算方法、违约责任、投资管理方法和退出机制,派人参与被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投资收益能够及时收回。
2.投资管理的范围:包括购买有价证券、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在其他企业中参股、与其他单位共同投资合作项目。
(九)价值评估
1.价值评估解释:指专业的机构或评估人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一定时点上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
2.价值评估的范围: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资产、其他特定目的的资产。
3.价值评估的要求: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十)资产处置
1.资产处置解释:指通过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将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等所有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进行变更的行为。
2.资产处置的要求:
2.1国家投资建设但归农村集体实际管理使用的公益性设施不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不得交易。
2.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辖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建立本辖区统一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
2.3以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履行民主程序,执行“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
2.4资产交易要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基本参考来确定交易底价。
2.5资产损失要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
对存货、农业资产、固定资产的盘盈或盘亏,在建工程的报废或毁损等,必须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盘盈计入其他收入,盘亏计入其他支出;数额较大的,可作为增减公积公益金处理,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资产损失=实际成本-(责任人/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
2.6侵占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返还;损害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资产的经营方式:
2.7.1资产的经营方式特点:独立的经营权,依法自主。
2.7.2资产的经营要求:
以内部家庭承包方式依法承包、流转、经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采取招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通过参考市场价或评估等方式,合理确定价格,并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不变。
(八)合同管理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
2.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部分 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
该章节包括财务收入管理、财务支出管理、收益分配管理等内容。
(一)收入管理
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利益总流入、总支出全部纳入财务制度管理范畴,对集体不同来源取得的收入,要求全部纳入账内规范核算;对集体各项支出,要求及时进行费用化、成本化处理,同时要求规范支出审核审批,体现支持公益原则。
要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各项成本费用支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1.收支活动: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纳入农村财务监管平台管理。
严禁个人自收自支,非财务人员不得经办财务收支事项。
2.集体不同来源取得的收入:按照规定开具收款票据或取得收款凭据,并及时登记入账。
3.财务支出遵循的原则: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支出合理。
重点保障经济发展、公益事业、民生保障性支出,压减公务性支出,控制消费性支出。
4.支出要费用化、成本化:经营活动、日常管理、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等各种支出,均应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
5.财务支出规范支出审核审批:所有财务开支必须程序符合规定、内容真实完整,具备合法的原始凭证和完备的审批手续。
对未按规定审批同意的开支,出纳员有权拒绝支付。大额或消费性支出应逐笔审签,小额零星支出可定期或定额汇总审签。
6.财务支出实行审批制度:财务开支应实行严格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员、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及相关责任等事项。在属地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并由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7.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加强管理,严禁挪用。专项资金支出应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报销时除按正常支出所附原始凭证外,还应在报销单上注明费用所使用的专项资金名称,并后附专项资金相关文件。
(二)收入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投资收益、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和政府给予的经营性补贴等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应当依法依规加强管理,做好账务处理。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三)规范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以效益为基础,坚持效益决定分配、集体福利与成员增收兼顾的原则;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见;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规范履行民主程序,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开。
1.收益分配的基础:以效益为基础,民主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
2.收益分配决算前应做步骤:资产清查,清理各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做好合同的兑现和结算等工作。
可分配收益=收入(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支出(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年初未分配收益。
3.收益分配方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要事项,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收益分配方案及执行情况向全体成员公开。
收益较多年份应合理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实行“以丰补歉”。
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体资产承包、出租等收入,应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不宜一次性分配。
征地补偿费、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补偿资金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等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分配和使用。
在没有可分配收益的情况下,严禁分配股红,严禁举债分红;严禁因区划调整、班子换届等因素搞突击分红。
4.分配收益顺序: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公积公益金;
(2)向成员分配收益;
(4)其他。
5.公积公益金计提和用途:
(1)计提:按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
(2)用途:可用于村集体转增资本、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和集体福利设施、公益设施建设等项目。
第六部分 产权管理
该章节从会计处理角度出发,对产权确认、产权变更、村庄撤并时登记台账、账务处理等作出规范要求。
一是产权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核实集体资产,明确资产权属,登记资产台账,编制资产负债表;建立成员名册和份额(股份)登记簿。产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产权制度是经济组织财务的制度基础。
1.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农村集体资产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享有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继承及按规定抵押等权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其资产进行管理。
农村集体资产的集体所有性质:只有国家征收土地和依法进行产权交易才可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2.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渔塘、滩涂等;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等;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资金等其他财产,包括本组织接受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
(五)依法属于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3.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建立成员名册,详细记载成员的身份信息、农龄和份额、承包地确权总面积、宅基地土地使用权面积等信息,在农业农村部门登记备案;依法确认和取消及变更成员。
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并且特别要注意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将集体资产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股份量化(即确认成员股份份额)。
4.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依法行使。
清产核资工作小组: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工作人员和村党组织、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以及村会计(报账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人员组成。
清产核资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资产,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也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清查范围。
清产核资异常处理:对清查发现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及时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出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租赁、转让手续的,要清理收回;对查实后属于侵占集体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5.建立清产核资制度:建立资产登记制度,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成员公示,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后,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清产核资时间要求: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并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系统中及时录入、校验、审核清产核资数据。
编制资产负债表: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基本原则和规定编制,客观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末财务状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核算准确,账表一致、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权属变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变更资产权属的,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集体资产权利人转移登记,应及时更新资产台账,并进行账务处理。
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和处置农村集体资产时,对纳入经营性集体资产管理范围的土地补偿费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地的规定进行份额量化,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因农村集体资产权利人名称变更、资产确权和变更等情形发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减免。
7.村庄撤并的,不得混淆集体财务会计账目,不得随意合并、平调集体资产,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部分 财务信息管理
该章节对账目分设、原则性要求、信息报送、信息公开、档案管理等作出详细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以易于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成员监督;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会计档案建设和管理,做好会计资料的保管工作。为政府部门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促进集体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有效的财务会计信息,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一、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应当分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属于独立的会计主体,应当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行账务分设,能够划清集体财产界线,保障集体资产安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使用科学有效的方式采集、存储、管理和运用财务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比性。
1.保障资金投入,完善软硬件设施,强化人员培训,充分利用计算机、云计算、互联网+、大数据整合等信息化技术,逐步实现财务信息采集、存储、管理和运用的信息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2.财务管理软件: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监管平台与资产管理平台一体化融合升级,财务信息共享,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比性。
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负责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负责编制,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4.财务公开制度: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所有财务活动应按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实行公开。
5.财务公开的内容:财务计划及其实际执行,各项收入支出、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合同签订及其执行、工程发包、经济项目招标、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成员普遍关心的等情况。
6.财务公开资料:由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时提供,并保证公开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指导、帮助、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7.财务公开地方和形式:村务公开栏和电子信息等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同步公布,可采取文字、图表等形式,力求通俗易懂,便于成员监督。
8.财务公开的监督:接受成员监督。解答成员提出的问题,听取成员的意见和建议。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成员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9.会计档案建设和管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会计档案建设和管理,建立立卷、归档、移交、保管、查阅和销毁等会计档案管理各种制度,做好会计资料的保管工作。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负责对会计资料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形成会计档案后,再移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专门保管、有序存放,严防会计档案毁损、散失。
10.会计档案种类:包括各种资产权属证明、经济合同、承包合同或协议,预决算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重大事项审查资料,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和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八部分 财务审批
该章节对所有支出限额内由谁审批、怎样审批,支出凭证要求等作出详细规定。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批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财务开支先由监事会成员审核,再由法人审批报销。
二、一次性支出金额限额内由谁审批、怎样审批:
(一)法人履行审批手续后支付:≤1000元;
(二)经理事会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后,由法人履行审批手续后支付:≤2000元;
(三)经监事会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法人履行审批手续后支付:≤5000元;
(四)经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法人履行审批手续后支付:>5000元或兴办公益事业及购置固定资产、重大开支等大额开支。
三、支出的凭证的要求:真实、合理、合法的票据或原始凭证,应当写明用途,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等,并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报销入账。对支出手续不健全、要素不齐全、字迹不清、不合法的,法人应拒绝审批报销。
四、非生产性支出实行限额控制:对通讯、交通、报刊订阅、办公费、接待费、差旅费等实行限额控制。
第九部分 财务预决算编制
该章节对财务收支预决算的编制内容,编制程序,监督等作出详细规定。
一、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内容:预算年度内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
(一)预算年度内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
1.经营收入、包括销售收入、出租收入、劳务收入、其他经营收入等;
2.发包及上交收入,包括:承包金、企业上交利润;
(1)承包金,包括:土地承包金、鱼塘承包金、果园承包金、林场承包金、山林承包金、其他承包金等;
(2)补助收入,包括: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市级财政补助、县级财政补助、镇级财政补助、其他部门补助等;
(3)其他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入、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库存物资盘盈收入、农业资产盘盈收入、违约金收入等;
(4)投资收益,包括:股利利润、债券利息、其他投资收益、投资损失。
(二)预算年度内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其他支出。
1.经营支出,包括:销售成本、出租成本、提供劳务成本、其他经营成本等;
2.管理费用,包括:经营管理人员报酬、其他管理及固定人员报酬、临时员工报酬、办公费、水电费、书报费、折旧费、修缮费、民主理财费用、误工补贴、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业务接待费、邮电通讯费、机动车辆费、无形资产摊销、其他费用、工作经费、社保费、卫生清理费用、保洁员工资支出等。
3.其他支出,包括:利息支出、固定资产盘亏和损失、库存物资盘亏和损失、农业资产死亡毁损支出、防汛抢险支出、违约金支出、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慰问支出、工程款支出、村干部补贴支出、扶贫支出等。
(三)年度收益及收益可分配。
1.年度收益分配顺序。
在坚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原则下,收益分配按下列顺序进行:上缴国家的各项税费、外来投资分利、计提公积、公益金、应付福利费、拨付单位、成员所得,其中包括分配其他人员薪酬、其他分配、成员分配的金额。
2.本年年度收益及收益可分配、年末未分配收益的钩稽关系
(1)经营收益=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2)本年收益=经营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3)可分配收益=本年收益+年初未分配收益+其他转入;
(4)年末未分配收益=可分配收益-提取公积金-提取公益金-提取应付福利费-外来投资分利-成员分配-拨付单位-经营管理人员报酬-其他分配。
二、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程序
(一)每年年初参照上一年的财务决算报告和当年的生产经营计划,由理事会负责编制预算草案。
(二)编制预算草案要坚持“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的原则。预算草案要详细说明预算指标的具体情况、预算安排的主要依据、实现预算指标的具体措施,以及预测可能出现的相关问题等。
(三)预算草案编制完毕后,先经理事会和监事会研究同意后对预算草案进行公示,接受成员(代表)的意见,继续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形成预算草案的定稿。
(四)经公示无成员(代表)提出异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研究讨论,并经三分之二成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预算草案。
(五)预算草案通过后,经理事会签章后,向成员公布;同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六)每年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的编制要在本会计年度的3月20前完成。
三、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
(一)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日期为每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一个会计年度。
(二)依据承包(租赁)合同正确计算收入数额,建立台帐,逐项进行登记,并将各项预算指标分解落实到责任人,建立收缴责任制。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季度要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对执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四)预算内的各项开支一般不得超支,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超支的,要按照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程序追加预算。
(五)预算的执行情况要纳入理事会的工作目标考核内容,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奖惩制度,与绩效工资奖金挂钩。
四、辅助预算的编制包括,“应付福利费的提取与使用、集体投入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征地费的使用”等,按照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程序等有关要求进行。
五、财务决算
(一)年终依据财务收支预算的具体执行情况,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当年的财务决算报告。决算报告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定,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二)财务决算要与当年的财务收支预算进行对比分析,查找变动原因,对不足的地方,提出改进意见,指导下一年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
(三)每年财务决算报告要在下一个会计年度的3月20日前完成,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六、财务预算、决算的监督
(一)财务收支预算要列入村务公开内容,每季度向成员公布一次收支情况,公开要做到及时、真实、完整。
(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机构每季度要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收支结存情况报表,凡发现临界预算支出情况,要及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出书面提示。
(三)对预算内一次性使用超过周转金数额的支出与银行存款时,提交“现金、银行存款支付申请书”,由监事会签章后办理;对超预算的支出,必须追加预算,否则,会计委托代理记账机构有权拒绝办理款项。
(四)监事会要定期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纠正和改进。对重大问题,有权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报告。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预、决算工作要自觉接受县、镇两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每年3月31日前,镇人民政府对上年度预、决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并进行整改。
第十部分 附则
一、参照执行本《制度》: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
二、施行时间、有效期:2023年1月11日,有效期5年。原《新兴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新财〔2012〕86号)同时废止。
新兴县财政局 新兴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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